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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影視交流與合作
 
 
  來源:      日期:2007-01-24 14:43

 

   臺灣法人、自然人與大陸影視節目製作機構及音像出版單位合作製作電視劇(錄影片)

     臺灣法人、自然人可與大陸影視節目製作機構及音像出版單位合作製作電視劇(錄影片),可以聯合製作、協作製作、委託製作等方式。具體程式是由合作的大陸方,向所在地或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申請。

     兩岸電影製片單位合作攝製電影片

     根據《電影管理條例》,大陸電影製片單位經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批准,可以與臺灣製作者合作攝製電影片。具體程式是由大陸合作者向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臺灣同胞在大陸投資電影院

     根據《電影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臺灣同胞可在大陸投資電影院,但不得獨資設立電影院。投資電影院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當地文化設施的佈局與規劃;
     2、註冊資本不少於1000萬;有固定的營業(放映)場所;
     3、合資、合作電影院不得冠以境外影視(媒體)、院線名稱;
     4、大陸方在註冊資本中的投資比例不得低於51%;大陸方應擁有經營主導權;
     5、合資、合作期限不超過30年。

     具體程式是大陸合作方須向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來源:國臺辦官方網站)

編輯:輕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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