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中國建立初期的教育視導工作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當時教育部設辦公廳、高等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初等教育司、社會教育司、視導司。視導司是在原華北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委員會研究室、華北人民政府教育部視導室、資料科等幾個單位基礎上組建的。
教育部確定視導司初建時的工作任務要求:
1.必須加強視導工作;必須派員下去視導,才能完成總結和研究工作。
2.今後應有系統、有重點地檢查工作,根據檢查的結果,加以分析批判。
3.組織各司幹部,有系統地解決些重大問題,克服視導工作上的手工業方式。
視導司的工作任務主要是視導工作,檢查各大行政區對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各項教育政策、決議、指示的執行情況。各司可指定專人負責,配合視導司組織視導小組。
1953年,教育部確定視導司負責的工作主要 是:
1.各級教育部門對方針、政策、法令、決議執行情況的組織視察工作;
2.各級各類學校教學工作的系統視察研究工作;
3.組織力量進行重點視導與典型調查工作;
4.有關教育方面、政策、法令、制度、編制以及有關教育行政問題的研究工作;
5.部長交辦的專題視導工作;
6.各種教育工作總結、報告與重大問題的研究處理工作;
7.本部各業務司、處工作情況的了解研究改進工作;
8.涉及幾個業務司、處之重大問題的組織處理工作;
9.其他有關視導方面的工作。
二、教育督導制度的恢復重建和法規建設
1977年9月,鄧小平同志在與教育部負責人談話時提出:“要健全教育部的機構。要找一些四十歲左右的人,天天到學校裏去跑。搞四十人,至少搞二十人專門下去跑。要象下連隊當兵一樣,下去當‘學生’,到班裏聽聽課,了解情況,監督計劃、政策等的執行,然後回來報告。這樣才能使情況反映得快,問題解決得快。可以先跑重點大學,跑重點中學、小學。這些就是具體措施,不能只講空話。”這實際上提出了恢復我國教育督導機構和教育督導制度的設想。
1978年初,在王震副總理的建議和推薦下,王季青、蘇靈揚、姚文、楊濱四位老同志來到教育部任巡視員,並在中學司設視導室。
1983年7月,在全國普通教育工作會議上,教育部提出了《建立普通教育督導制度的意見》。提出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都要設立督導機構,並要求先試點,而後逐步實行。
1984年8月,國務院批准教育部設視導室,負責巡視、檢查和指導幫助全國各地的普教工作。1985年6 月教育部任命12位教育部視導員。
1986年,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關於第七個五年計劃的報告中,明確提出:“要加強教育事業的管理,逐步建立系統的教育評價和監督制度。”
1986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實施《義務教育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1986)69號文件】,明確指出要“逐步建立基礎教育督學(視導)制度。國家和地方逐步建立基礎教育督學(視導)機構,負責對全國或本地區範圍內義務教育的實施進行全面的視察、督促和指導,並協同當地人民政府處理有關實施義務教育的各項問題。”
1986年10月,國務院批准教育部視導室更名為國家教委督導司,這標誌著我國的教育督導制度的正式恢復和重新建立。
1988年8月,國務委員、國家教委主任李鐵映同志批示:要加強執法監督,強化教育督導制度,不僅“督學”,而且要“督政”。當前國家教委督導工作的重點是對下級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導。10月,李鐵映批示:“要建立學校督導制度,建立督導條例。以法促教,依法辦學。”
1991年4月,李鐵映簽署國家教育委員會第15號令,頒布了《教育督導暫行規定》。
8月24日,李鐵映同志在中南海接見第二屆國家督學時提出:“要督導下一級政府貫徹黨和國家教育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落實情況。督導的一個重要任務是幫助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辦好教育,為我們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報務”。
1993年2 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提出:“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要建立檢查、監督和獎懲制度,確保義務教育法的貫徹執行”。“建立各級各類教育的品質標準和評估指標體系。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把檢查評估學校教育品質作為一項經常性任務。要加強督導隊伍、完善督導制度,加強對中小學校工作和教育品質的檢查和指導”。
1993年機構改革,中央編制委員會批准建立國家教委教育督導團,設教育督導團辦公室挂靠基礎教育司。
1994年6月18日,李嵐清副總理在接見國家督學時提出:“政府要充分重視督導工作的作用。……希望各級政府要充分發揮各級督導機構和督學的作用”。“我們的督導工作,要監督、指導《義務教育法》、《中國教育改革發展綱要》和全教會有關要求和措施的貫徹實現。……實行義務教育的責任主要在政府。幹部的任期目標責任制,要把教育包括進去。督導機構和督學要監督、督促、幫助、指導這些目標的實現。……基礎教育辦得怎麼樣,這是政府的責任,也要包括到政績裏去。同志們提出要依法進行 督導,我贊成,要搞一個督導條例,使工作有據可依”。
1995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
1996年5月11日,李嵐清副總理在視察湖南省汨羅市素質教育時指出:“實施素質教育要構建素質教育的運作機制,包括有效的導向機制、有力的制約機制、科學的評估機制、廣泛的社會參與機制等”。“你們這個素質教育的評估機制已堅持12年,不容易。難能可貴,思路是好的,而且考核全市的幹部都是這麼做的,這個作用就大了,建議再進一步研究、完善。”
8月19日,李嵐清副總理在京、津、滬、冀、遼五省教育工作者座談會上提出:“堅決糾正把學生考試成績和升學數量與對學校和都是的評價、獎勵挂 鉤的做法。要充分發揮各級教育督導機構的作用,對中小學生課業負擔情況定期開展督導檢查、公佈檢查結果、表揚課業負擔輕、教學品質高的中小學校和都是,並認真總結傳播他們的經驗”。
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批准印發《教育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1998]108號),教育督導團辦公室成為教育部18個職能司(廳、室)之一。其主要職責是:承辦教育督導團的日常工作,組織國家督學對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導評估和檢查驗收,宏觀指導各地的督導工作。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的決定》提出:“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是黨和政府的重要職責,……建立自上而下的素質教育評估檢查體系,逐級考核省、市、縣、鄉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主要領導幹部抓素質教育工作情況”。“進一步健全教育督導機構,完善教育督導制度,在繼續進行“兩基”督導檢查的同時,把保障實施素質教育作為教育督導工作的重要任務”。從而確立了教育督導在教育行政管理體系中的地位,為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教育制度,促進我國教育的振興和繁榮奠定了基礎。1999年8 月教育部下發了《關於加強教育督導與評估工作的意見》(教督[1999]6號)。提出: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教育督導機構和隊伍建設,爭取經過幾年的努力,從中央到地方初步形成教育督導的法規體系和依法督導的工作程式。
2000年1月3日,中編辦下發了《關於原國家教委教育督導團更名的批復》(中編辦字[2000]2號)。同意將原國家教委教育督導團更名為“國家教育督導團”。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教育督導與評估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指標體系;對地方人民政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方針政策的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評估,保障素質教育的實施和教育目標的實現。
2000年1月26日,教育部印發了《關於轉發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原國家教委教育督導團更名的批復>的通知》,要求加強地方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和教育督導制度建設,為貫徹落實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精神,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作出更大的貢獻。
2001年6月,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第39條提出:加強和完善教育督導制度。堅持督政與督學相結合,繼續做好貧困地區“兩基”評估驗收工作,保證驗收品質;對已實現“兩基”的地區,建立鞏固提高工作的復查和督查制度。積極開展對基礎教育熱點、難點問題的專項督導檢查。在推進實施素質教育工作中發揮教育督導工作的保障作用,建立對地區和學校實施素質教育的評價機制。“十五”期間,國家和地方要對實施素質教育的先進地區、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教育督導制度恢復重建以來,各地十分重視教育督導法規建設。
自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教育督導條例》後,1998年7月14日廈門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也通過了《廈門市教育督導條例》,隨著1998年1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北京市教育督導規定》後,相繼湖南省、遼寧、上海、陜西、重慶、新疆、天津、內蒙古、山東、湖北、廣東、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山西、雲南、青海、甘肅等省(自治區、直轄市)也都出臺了《教育督導規定》。特別是山東省人大常委會于2000年8月25日經批准了《青島市教育督導條例》後,于2001年12月7日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又通過了《山東省教育督導條例》。
三、督導機構和督導隊伍
自1986年以來,建立了國家、省、地、縣四級教育督導機構,網路逐步建立。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全部成立了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室)。98.5%的地(市)級建立了教育督導機構,其中91.1%是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全國共有2716個縣建立督導室,其中人民政府稱謂的佔82.7%。
各地十分重視督導隊伍建設。西藏、廣西、遼寧等省、自治區分管教育的副省長和副主席兼任教育督導委員會主任或總督學。北京、天津、內蒙古、遼寧、上海、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湖南、重慶、貴州、陜西、甘肅、新疆等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主任、副主任或正、副廳級領導兼任教育督導室主任或總督學,同時設若干名主任督學、副主任督學,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和6個計劃單列市教育督導室主任均為正、副廳級領導。全國共有專(兼)職教育督導人員46245人,其中專職督導人員19984人(含專職督學9033人),兼職督學26261人(含教育部聘請的總督學顧問、國家督學及各級督導機構從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中聘請的特約教育督導員5116人)。
為加強國家一級督學隊伍建設,1991年12月,國家教委制訂了《國家教育委員會督學聘任暫行辦法》。至今已聘任了七屆302位國家督學,現任第七屆國家督學99人,其中含省部級總督學顧問5人,民主黨派特約教育督導員4 人。 為提高督學的政治和業務素質,自1987年以來,國家教委委託華北、華東教育管理幹部培訓中心舉辦全國地市以上督導人員崗前培訓班;各省也負責開展對縣區督學的培訓工作,各級督學基本上接受了一次以上培訓。
四、積極開展教育督導實踐
1.配合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對貫徹實施《義務教育法》的情況進行檢查。
1986年和1988年,配合全國人大先後在江蘇、湖南、四川、浙江、黑龍江、甘肅六省檢查《義務教育法》貫徹執行情況。
1991至1992年,配合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對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貫徹實施《義務教育法》情況進行檢查。
1996年根據全國人大對《教育法》進行檢查的決定,對部分省進行了執法檢查。
2.對全國中小學教育工作開展“五項督導檢查”(即“五查”)及“五查”復查。
1989年初,受國務院委託,由國家教委牽頭,有關部委參加,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中小學教育工作進行五項督導檢查。督導檢查的重點是各地貫徹《中共中央關於改革和加強中小學德育工作的通知》;教育經費增長政策和教師經濟待遇的落實;校舍中危房改造;制止中小學生流失;糾正亂收費等情況。簡稱“五查”。1990年開展了對以中小學德育工作為重點的“五查”復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礎上,組織了對6個省(直轄市)的抽查。
3.開展“兩項督導檢查”。
1992年國家教委下發了《關於中小學教育工作兩項督導檢查的通知》,督導檢查的重點是各地對中小學德育工作有關法規、文件的落實情況和小學生課業負擔過重的問題。10月組織國家督學對北京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落實中小學德育工作有關法規、文件情況和部分城市落實關於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過重問題的若干規定情況進行了專項督導檢查。
4.開展“兩基”評估驗收工作。
1993年國家教委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四大提出的在本世紀末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的戰略目標,決定建立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縣(市、區)和掃除青壯年文盲縣(市、區)進行評估驗收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制定了實施“兩基”工作規劃,開始在經濟條件,教育基礎較好的地區進行評估驗收工作。教育部(國家教委)于1994年開始對全國各省“兩基”評估驗收的工作進行抽查。截止2004年底,在全國2860個縣(市、區)中,有2576個縣(市、區)實現“兩基”,佔全國縣(市、區)總數的90.1%。西部1077個縣(市、區)中,有831個實現“兩基”,佔西部縣(市、區)總數的77.2%。此外,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所轄團(場)及有關省轄其他縣級行政區劃單位共有199個實現“兩基”。全國實現“兩基”地區人口覆蓋率達到93.6%。北京、天津、上海、江蘇、廣東、浙江、遼寧、吉林、福建、河北、山東、海南等12個省所轄的縣(市、區)全部實現了“兩基”。
5.開展對中小學校的督導評估工作。
為使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學品質,實施素質教育,原國家教委于1991年下發了《關於實施<普通中小學校督導評估工作指導綱要>試點的意見》和《普通中小學校督導評估工作指導綱要》。1997年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重新修訂了下發《普通中小學校督導評估工作指導綱要》。目前,各省級教育督導部門都已建立了中小學校督導評估制度,並不斷完善。
6.為了貫徹1994年全教會精神,落實《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研究解決基礎教育尤其是義務教育工作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國務院委託原國家教委合同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全國政協科教文衛體委員會,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基礎教育“五項內容”的督導檢查。即:查中小學德育工作薄弱局面改變;情況查教育經費增長政策和都是經濟待遇改善的落實情況;查校舍中危房的履行;情況查中小學學生流失的制止情況;查亂收費現象的糾正情況。
7.開展了構建督導評估機制,推動實施素質教育的工作。
在全國推廣湖南省汨羅市實施素質教育的經驗,組織構建督導評估機制,推動實施素質教育。由國家、省分別確定了實施素質教育實驗聯繫縣,推廣經驗。
8.建立了“兩基”復查制度。促進了各地鞏固“兩基”成果,不斷提高“兩基”工作水準。逐步建立實施素質教育現代化先進鄉(鎮)、縣(市、區),教育強鄉(鎮)、縣(市、區),縣級教育發展水準評估等評估機制,推動政府行為和學校管理全面到位。
9.一些地方對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職業學校、民辦學校等開展了督導檢查。
北京市由人民政府授權開展了對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督導評估。
近年來,國家教育督導團和地方對中等和中等以下的職業教育、民辦教育開展了督導檢查。
10.建立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制度。
2004年1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教育部關於建立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制度的意見》,明確了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評估的內容、工作原則、程式及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此項工作的責任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