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61年風雨路

時間:2010-06-24 17:38   來源:新華網

  集各民族力量 寫新發展篇章——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工作綜述

烏蘭浩特市的市民在成吉思汗廟廣場休閒(7月28日攝)。新華社記者 李欣 攝

  新華網北京4月27日電(記者 魏武、李菲)1947年,在新中國即將成立的曙光裏,我國第一個省級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誕生了。之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相繼成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一起,共同構成我國三大政治制度,開闢了中國特色民族發展的新道路。

  民族區域自治的偉大創舉,充分保障了我國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的權利,推動了民族地區的繁榮發展。61載歲月如逝,一曲各民族共同發展、共同繁榮的主旋律在神州大地上激昂唱響,一個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民族團結的中國,正在意氣風發地巍然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

  從封閉步入開放,從落後邁向進步,從貧窮走向富裕……新世紀新階段,佔中國總面積64%多的民族自治地方在歷經61載滄桑巨變後,正踏上新的歷史起點,向著新的輝煌進發。

  更為清晰的制度內涵,更為鮮明的中國特色

  1945年10月,黨明確把民族區域自治作為解決內蒙古問題的基本方針;在籌建新中國的歷史關頭,黨確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這一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偉大創舉,揭開了我國多民族國家團結奮進的嶄新篇章,標誌著黨在充分考慮歷史淵源和現實依據、政治條件和經濟條件的基礎上,成功走出了一條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

  61載過去了,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內涵更趨明晰:

  ——它是在國家集中統一領導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都必須服從中央的領導。

  —一個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是以一個或者幾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一個民族,也可以在不同的聚居區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在一個民族自治地方內,其他有一定聚居區域的少數民族也可以建立行政地位較低的自治地方。

  ——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是核心,培養使用少數民族幹部是關鍵,保障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的權利是實質。建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利,實質就是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使之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的內部事務,真正實現當家作主。

  ……

  作為一項富於“中國特色”的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現了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經濟因素與政治因素、歷史因素與現實因素、制度因素與法律因素的有機結合。

  它既不是單純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單純的地方自治,而是兩者的有機統一;既充分考慮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等經濟因素,又考慮維護國家統一、促進民族團結等政治因素;既充分尊重我國多民族國家發展的歷史傳統,又正確反映了我國現實國情的客觀要求;作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體現了社會主義的本質和要求,並且得到了憲法和法律的確認和保障。

  這些內涵和特徵,體現了國家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精神,體現了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和各民族共同繁榮的原則,是中國共産黨和中國人民的實踐經驗與政治智慧的結晶。


編輯: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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