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世界文化遺産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現代化進程迅猛如潮.給人類的居住環境和文化遺存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和破壞。為了使物質文明的進步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為了全人類的可持續發展,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成員國于1972年倡導並締結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公約》。公約主要考慮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遺産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要作為全人類世界遺産的一部分加以保護;考慮到鋻於威脅這類遺産的新危險的規模和嚴重性,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通過提供集體性援助來參與保護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産。締約國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産,由締約國申報,經世界遺産中心組織權威專家考察、評估.世界遺産委員會主席團會議初步審議,最後經公約締約國大會投票通過並列入《世界遺産名錄》。遺産種類有文化遺産、自然遺産和文化、自然雙重遺産。列入《世界遺産名錄》的文化遺産.稱為世界文化遺産。
二、聯合國對世界文化遺産的保護義務
根據聯合國《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公約》規定.對列入世界遺産名錄的文化、自然景觀,提供下列保護:(一)不分國籍,都受到聯合國成員集體保護.戰爭情況下不得列入攻擊範圍。(二)提供本國所不具備的專家、技術、儀器等幫助。(三)提供必要的資金援助。
三、申報世界文化遺産的標準與要求
(一)文化遺産的定義《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公約》中對文化遺産的定義有文物、建築群、遺址三條,其中“遺址”的定義是: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的角度來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自然與人類結合工程以及考古遺址的地區。
(二)文化遺産的評審標準
1、申報項目自身價值 (1)代表一種獨特的成就,一種創造性天才的傑作。(2)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萊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中,産生重大影響的作品。(3)能為一種已經消失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4)可作為一種類型建築群或景觀的傑作範例,展示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的作品。(5)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是處在不可挽回的變化之下.容易損毀的地址。(6)與現行傳統思想、信仰或文化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關聯,具有特殊普遍意義的實物。
2、當地政府和人民群眾保護該遺産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3、該遺産項目環境的協調及對不協調狀況的克服程度。
四、申報渠道和程式向國際社會申報世界遺産是國家行為。
總協調機構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公約》締約國推舉出的世界遺産委員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下設的世界遺産中心兼任其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世界遺産委員會是政府問機構。為確保世界遺産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其相關事項要建立在獨立的國際專業諮詢機構——“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保護世界自然資源聯盟”和“國際文物修復研究中心”研討、論證的基礎上議決。其中,審定新的世界遺産,主要要經前兩個非政府間機構進行專業考察和綜合論證。文化遺産的考察論證一般由“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進行。我國申報世界文化遺産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國家文物局。報送世界遺産申報項目,要報請國務院批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公約》的運作方針規定,締約各國應將本國今後5—10年擬申報世界遺産的單位列入<世界遺産預備清單),通報世界遺産中心備案。然後,每年(殷墟為2002年)的元月底,按照統一規定的嚴格格式和內容將本國自認為條件已經完全成熟的預備項目正式申報文本(包括文字、圖紙、幻燈、照片、錄影或光碟等)送達世界遺産中心。世界遺産中心將把有關材料轉達國際專業諮詢機構,在當年夏秋之際,由相關的專業諮詢機構進行考察和論證,並向世界遺産委員會提交評估報告。世界遺産委員會每年(殷墟為2003年)的4月份召開一次主席團會議.初步審議新的(上一年)世界遺産申報項目,提出建議16月份,世界遺産委員會全會投票表決,選出新一輪世界遺産。程式規定,一旦申報失敗,在近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如再次申報.極其困難。
五、目前我國世界遺産工作現狀
現在,世界上有162個國家成為<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公約>的締約國,已有690處遺産列入《世界遺産名錄》。我國于1985年成為該公約締約國,雖起步較晚,但卻後來居上。自1987年我國擁有第一批世界遺産以來,至今已有27個世界遺産項目,遺産數目排在義大利、西班牙之後,位居世界第三。我國27處世界遺産中,有20處文化遺産.3處自然遺産,4處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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