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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風箏網】風箏競賽的規則(二)

時間:2010-04-15 16:47   來源:濰坊風箏網

  第五條 賽次,分組
 

  (一)比賽為一次決賽,按成績錄取名次。
 

  (二)同單位的運動員應儘量編在不同的組別內。

  第六條 判罰
 

  (一)比賽中,運動員應當遵守規則和規程的規定,如有違反,視情節嚴重程度,總裁判長有權:警告;判技術犯規,失敗或取消其比賽資格。
 

  (二)報錯風箏類別扣5分,報錯風箏型號扣2 分。扣分後的風箏,允許調換類別和型號,如無該類別和型號則取消比賽資格。
 

  (三)參賽風箏有“尾巴”,工藝評分時應送審,並自報其式樣和大小。比賽中,如變換則扣2分。  
 

  (四)凡判為技術犯規,均扣2分。
 

  (五)被判罰扣分的風箏,因故重賽時,原扣分有效。

  第七條 纏繞
 

  (一)碰線不是纏繞。比賽中,對將要纏繞的風箏,裁判員可通過調整道位來防止纏繞。換位時,留留空計時有效。
 

  (二)調整道位時,其道位裁判員也隨之調入。為避免再次纏繞,裁判員可指定運動員進入某道位的某個位置(含縱向道位延長線的區域),其留空計時區應隨之確定。
 

  (三)第一,二次起飛失敗被扣分的風箏,再次起飛時發生纏繞,原扣分有效。
 

  (四)被纏繞的風箏應在5分鐘內申請重賽,由領隊或教練員填寫重飛申請單,經檢查,道位裁判長或放飛指揮長簽字後報總裁判長批准。
 

  (五)因纏繞使風箏受損,允許修補。如受損嚴重不能放飛,經總裁判長批准,可用同類型號風箏替換,原工藝評分有效,不另評工藝分。
 

  (六)龍類或串類風箏的自身纏繞不允許重賽。

  (七)有意纏繞他人風箏者不允許重賽。

  第八條 判定名次
 

  (一)以工藝分與放飛之和由多到少排列名次。
 

  (二)如遇二人積分相等,以放飛高者列前。如仍相等,則以第四章第十一條

  (三)放飛款中1-6分數的高低判定名次。
 
  第九條 抗議
 

  (一)對運動員參賽資格和風箏類型有異議時,應在賽前向大會提出。
 

  (二)對比賽中所發生的問題提出抗議時,須於事情發生1小時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如未設仲裁委員會,則向競賽組提出。
 

  (三)任何抗議,均須通過本單位領隊或教練員,按照規定時限用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同時交納申訴費100元,方予受理。勝訴後如數退回。
 

  (四)在問題解決前,運動員應按規定參加比賽。

  第三章 風箏的分類標準

  第十條 風箏的分類,分型
  

  風箏是人們以重於空氣的物質材料,經工藝美化製成的體積,重量,形狀各異,利用自然的空氣動力於地面(手上,水面)由人工操縱牽引的飛行器(不允許使用機械動力和電力能源)。按風箏的結構和形狀,可分為:龍類(含蜈蚣類),板子類,立體類,軟翅類,硬翅類,軟翅串類,硬翅串類,板子串類,其他串類,軟體類,復線或多線操縱類,另有廣告類,共12類。除其他串類,軟體類,復線操縱類和廣告類外,其他各類均分微型,小型,中型,大型,超大型。
 

  (一)龍類:按風箏桄子直徑和節數分型,節數不包括龍頭。
  

  1.微型:直徑在6釐米以下,20節以上。
  

  2.小型:直徑在10釐米至15釐米,40節以上。
  

  3.中型:直徑在20釐米至25釐米,60節以上。
  

  4.大型:直徑在30釐米至35釐米,80節以上。
  

  5.超大型:直徑在40釐米以上,100節以上。
 

  (二)板子類,軟,硬翅類:按風箏的平面面積分型。計算辦法為風箏主體骨架的最長乘最寬,其積即為風箏的面積。
  

  1.微型:面積在0。05平方米以下。

  2.小型:面積在0。1平方米至0。3平方米。
  

  3.中型:面積在0。5平方米至0。7平方米。
  

  4.大型:面積在0。9平方米至1。1平方米。
  

  5.超大型:面積在1。3平方米以上。
 

  (三)立體類:按風箏受風面的面積分型。計算辦法為風箏主體骨架的最長乘最寬(或弦長),其積即為該風箏的面積。
  

  1.微型:面積在0。05平方米以下。
  

  2.小型:面積在0。1平方米至0。3平方米。
  

  3.中型:面積在0。5平方米至0。7平方米。
  

  4.大型:面積在0。9平方米至1。1平方米。
 

  5.超大型:面積在1。3平方米以上。
 

  (四)軟,硬翅串類和板串類:以單個軟,硬翅類和板子類各型風箏面積為準,每型風箏須5節以上。
 

  (五)其他串類,軟體類,復線操縱類和廣告類均不分型。

  第四章 評分細則

  第十一條 工藝分和放飛分
 

  (一)工藝40分
  

  1.造型5分
 

  (1)根據不同主題和物體特徵合理造型,3分。
 

  (2)形象生動,誇張得體,2分。
  

  2.扎制工藝15分
 

  (1)骨架結構簡練勻稱,4分。
 

  (2)扣榫嚴密,4分。
 

  (3)扎口嚴緊,4分。
 

  (4)光滑均勻,3分。 
  

  3.裱糊工藝5分
 

  (1)糊口整潔,嚴實,2分。
 

  (2)糊口服貼,平整,2分。
 

  (3)糊面鬆緊適度,1分。
 

  4.美化工藝(繪畫,剪紙,粘貼,刺繡,雕刻等各種藝術手法)15分
 

  (1)線條流暢,5分。

  (2)色彩對比分明,色澤鮮艷和諧,5分。
 

  (3)藝術表現力,5分。
 

  (二)放飛60分
  

  1.起飛10分。
 

  (1)鳴槍後,風箏全部離開舉風箏助手的手和地面,放線30米以上(微型10米以上,並把風箏引進留空計時區為完成起飛。如風箏在鳴槍前離手則判技術犯規。
 

  (2)完全離開手和地面的風箏,在未進入留空計時區前風箏落地(包括裝飾物和“尾巴”)為失敗,允許重新起飛。起飛,每失敗一次扣5分,三次失敗取消放飛資格。第三次起飛成功仍可計分。
 

  (3)起飛後的風箏,一旦引進留空計時區,如失敗,無論起飛成功與否,均判比賽結束,不允許再重新起飛。
  

  2.留空時間20分
 

  (1)留空時間為10分鐘,完成起飛即開始計留空時間,裁判員每隔1分鐘報告一次時間,每少30秒扣1分。
 

  (2)留空計時區內的風箏,若放飛線少於定長,則判比賽結束。

  (3)在留空計時區內,運動員的一腳或雙腳離開留空計時區,即判比賽結束。 

  

  (4)完成起飛後的風箏,在留空計時區內,風箏落地(包括裝飾物和“尾巴”),其留空時間少於5分鐘(不含5分鐘),則判失敗。
 

  3.30秒測角10分
  

  在留空計時區內,放飛線長30米以上(微型10米以上),運動員把放飛線下端固定在測角器上,連續30秒鐘,即完成測角時間。30秒內,線與地面的夾角(取其最小角度和最大角度的平均值)25度,30度,35度,40度,45度,50度,55度,60度,65度,70度,分別得1,2,3,4,5,6,7,8,9,10分。測角時,裁判員每5秒鐘讀報一次時間。
  

  4.放飛技巧10分
  

  (1)放飛動作5分。在留空計時區內,根據不同題材,要求風箏放飛穩定或靈活,收線,放線運用自如。
  

  (2)花樣動作5分。運用收,放線動作使風箏翻騰(如龍),打轉(如鷹),變換位置;或有聲響,煙火,“送飯”;或風箏某個部位能運動。花樣動作與風箏的主題應相適應。
  

  5.空中效果5分工藝評分的地面效果在空中得以體現;或地面效果不明顯,而空中效果明顯。
  

  6.印象,鼓勵分5分
  

  (1)在傳統風箏的基礎上是否有發展,提高,突破。
  

  (2)放飛中運用聲,光,電等高科技技術。
  

  (3)有明顯共認的地方特點,鼓勵其保留的風箏,如南通的板鷂和陽江的龍。

編輯:徐維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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