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MAC 搏擊賽裁判調停

時間:2009-04-13 13:56   來源:台灣網

  UMAC 搏擊賽裁判調停 :

 

  在比賽中裁判應行使權力,指導,自由裁量權和控制權,裁判有責任依照UMAC組委會規定,在比賽中強制選手履行比賽規定和原則。

 

  在比賽中造成的傷害是因為正當還是違規動作,該動作是意外傷害還是惡意傷害,場上裁判和主裁判是唯一判定人。

 

  裁判在任何比賽階段有批准權停止比賽。如果裁判認為這回合已經變成“一邊倒”,或者在比賽進行中一方的拳手嚴重受傷,裁判將會停止比賽。

 

  在參賽者嚴重受傷的情況下,裁判,醫生認為有危險,裁判有權停止比賽。裁判需要同醫生了解傷口的嚴重性,以及受傷選手是否可以繼續參加比賽,這些裁判必須徵求醫生的意見。主治醫生將會對裁判的決定給出意見。裁判是停止比賽的唯一批准人。

 

  在比賽中裁判叫暫停休息,依照以下條件分開參賽雙方:

 

  1.當出現犯規時(見第四部分)。

  2.當兩個選手站立扭抱在一起,比賽陷入僵局,且沒有任何有效的動作。

  3.當兩個選手在地面陷入僵局沒有任何有效動作,逃脫,或者打敗對手,裁判自行決斷去分開選手,讓他們回到站立的位置。

  4.如果比賽中一名選手倒地,他可以回到原來的位置,除非他的對手要與他交戰。如果站立著的選手希望倒地選手回到自己的位置,他需要後退來讓倒地選手起來。

  5.選手將要跌落或者移動到比賽區域以外,裁判將會説“不要動”。雙方選手必須停止所有的動作等待裁判帶他們去拳臺的中央位置,從新開始比賽。如果選手移動到比賽區域以外,裁判將帶他們回到比賽區域中間的位置,按照裁判的指示在同樣的位置從新開始比賽。

  6.暫停—當裁判想分開選手時

  7.起立—當裁判想讓選手回到站立的位置

  8.放棄—當裁判想讓選手示意投降或者在選手即將受到更嚴重的傷害時,比如制伏術和鎖技時,裁判會示意選手放棄。

  9.作為一個一般準則,裁判員應允許比賽雙方自行支配比賽的節奏。裁判的首要責任是確保選手的安全。

編輯:鄭業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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