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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議會簡介

  時間:2008-02-04 10:09    來源:台灣網     
 
 

 

  議會沿革

  臺灣光復之初,當局推行地方自治,臺中市即于1946年3月29日選舉參議員,並於同年4月8日成立臺中市參議會。1950年4月22日,臺灣實施縣市地方自治,選舉各項公職人員,臺中市議會亦于同年10月16日正式成立。 歷屆議會成立介紹如下:

  一、參議會于1946年4月8日成立,參議員19人,任期四年零六個月。
  二、第一屆議會于1950年10月16日成立,議員21人,任期二年(實際任期二年三個月)。
  三、第二屆議會于1953年1月16日成立,議員21人,任期二年。
  四、第三屆議會于1955年1月16日成立,議員23人,任期二年(實際任期三年一個月)。
  五、第四屆議會于1958年2月21日成立,議員26人,任期三年。
  六、第五屆議會于1961年2月21日成立,議員25人,任期三年。
  七、第六屆議會于1964年2月21日成立,議員32人,任期四年。
  八、第七屆議會于1968年2月21日成立,議員32人,任期五年零二個月。
  九、第八屆議會于1973年5月1日成立,議員34人,任期五年零八個月。
  十、第九屆議會于1978年12月30日成立,議員35人,任期四年零二個月。
  十一、第十屆議會于1982年3月1日成立,議員38人,任期四年。
  十二、第十一屆議會于1986年3月1日成立,議員40人,任期四年。
  十三、第十二屆議會于1990年3月1日成立,議員43人,任期四年。
  十四、第十三屆議會于1994年3月1日成立,議員45人,任期四年。
  十五、第十四屆議會于1998年3月1日成立,議員45人,任期四年。
  十六、第十五屆議會于2002年3月1日成立,議員46人(首次産生平地原住民籍議員一人),任期四年。   十七、第十六屆議會于2006年3月1日成立,議員46人,任期四年。

  議會由臺中市民選舉市議員組織。

  議會議員由臺中市公民直接投票選舉産生。凡臺灣地區公民,在選舉區定居四個月以上,年滿二十三歲,未受刑事處分,並經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者,可成為市議員候選人。議員名額依據臺當局“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暨“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六條規定産生;選區市議員名額在四人以上的,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議員任期四年,連選可連任,名額為46人(含平地原住民議員一人)。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議員以無記名投票互相選舉。議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向議長負責處理該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下設秘書、議事組、總務組、行政組、“法制”室、會計室、人事室,分別掌理有關行政及服務事項(依規定該會配置職員28人,技工、工友13人)。

 
編輯:賀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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