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立委”選舉 臺擬限參選人收取政治獻金

時間:2004-10-02 12:45   來源:
  據港媒報道,臺灣“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産申報處指出,年底“立委”選舉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如果收受大陸、港澳地區或境外國家的政治獻金,最高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媒稱,政治獻金法規定,僅限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可收受政治獻金外,自然人或法人不得收受政治獻金。意即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不得透過人頭、公司行號、財團法人基金會等名義收受政治獻金,違者即可課以同額罰鍰。(瀟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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