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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議會

  時間:2007-12-24 09:46    來源:台灣網     
 
 

  

  議會職權

 

  1. 議決臺北市“法規”

  視地方實際需要制定市法規。與“中央法規及法律”抵觸者無效。

  “立法”方式:

  a. 市府研擬草案提送議會三讀通過。
  b. 議員提案三讀通過,送市府執行。

  2. 議決市預算及審議決算之審核報告

  看緊市民的荷包,並監督市府預算執行情形。

  3. 議決市稅課

  市府若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時,需經議會三讀通過方可課徵。

  4. 議決市財産的處分

  需經議會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5. 議決市政府組織規程及市屬事業機構之組織規程

  防止市政府及其事業機構組織無限制擴大。

  6. 議決市府提案及議員提案

  議決各類提案,為民喉舌,反映民意。

  7. 接受人民請願

  替市民主持公道。

  8. 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

  議會功能

 

  市議員依“法令”賦予之職權。一方面制衡市府避免獨裁,一方面監督市政,興利除弊保障市民權益,以求市民最大福祉。

 

  議員任務

 

  反映民意,為民喉舌。導正市府制訂公共政策的方針。
  

  作為市民與市府間溝通的橋梁。
  

  代表市民審議市預算、決算之審核報告、市“法規”及其他各類議案。
  

  代表市民監督市政府,切實執行市政建設。

  

  議員權力

 

  1. 議決權

  為審慎審查各類議案,成立七個委員會分別審查之,並將審查結果送大會議決或向大會報告。

  2. 質詢權

  針對市長施政計劃、各項施政報告、項目報告等以及各局處之業務執行情形,于開會時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提出建言和意見等。市政總質詢在大會向市長提出,以政策性重要者為原則,由市長負責答覆。


  業務質詢向市府所屬各局處及公營事業機構提出,以其所職掌之業務為範圍由各有關單位首長負責答覆。

  3. 提案權

  對市府之各項建議可提案經大會通過後送市府執行,議會提案應三人以上之附署,但“市法”之提案, 應有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附署,並經程式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提送大會討論。

 
 
編輯:賀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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