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選舉制度
 
 
  來源:      日期:2005-10-09 11:05

    臺灣現行各級行政首長(主要指“總統”與縣市長)的産生方式採用“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各級“民意代表”(包括區域“立法委員”及縣市議員)採用“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制”,“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採用“一票制的政黨比例代表制”,現將以上三種選舉制度作一個概述。 

  (一)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是指每個選區只能選出一名代表,每位選民投1票,由選區內得票最高的人當選,不需要獲得過半數選民的支援。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主要有兩大特色:1、容易走向兩黨競爭及兩黨制。一者,在“贏者全拿”的規則下,小黨在先天上就不容易生存;二者,選民為了不浪費選票,一般都會把票投給當選機會較大的黨,以防止自己最不喜歡的政黨上臺,這在後天上不利於第三黨的生存。故臺灣縣市長選舉到最後一般都呈兩個主要政黨對決的趨勢,雖然也不乏無黨籍候選人出線,但一般都有政黨的背後支援或禮讓。2、政見訴求比較溫和。為爭取絕大多數而非特定選民的支援,政黨或候選人如欲獲勝,在政見訴求上就不能太偏激或太保守,而趨向以多數選民較關切的公共政策、福利政策作為主要選舉訴求。如在臺灣歷屆縣市長選舉中,統獨矛盾等具高度爭議性的話題經常被淡化,大多數選民關心的公共政策反成熱門話題。 

  (二)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制(single--nontransferable vote,簡稱SNTV)。 

  即每個選區都可産生1名以上的“立委”,每個選區的名額視人口多寡而定,每位選民只能投一票且選票不能在候選人之間轉移,由得票數最高的幾個人當選。這種選制過去主要有日本、韓國、臺灣三個地方使用,但自日本、韓國分別於1994年、1998年廢除後,目前只有臺灣仍保有這種選舉方式。 

  SNTV制的主要特點是:一是採複數選區,意指選區應選名額大於1,通常習慣上將應選2-5名的選區稱為中選區,而將應選6名或6名以上的選區稱為大選區;二是選票進行“單記”,即不論選區應名額為多少,每位選民只享有投一票的權利,必須從自己中意的幾個候選人裏選出一個人來,每個候選人的得票都單獨計算;三是選票“不可讓渡”,無論是當選者超過當選所需票數的多餘選票還是落選者所贏得的選票,都不能轉移給同黨或同聯盟的其他候選人,形同廢票。 

  (三)政黨比例代表制。 

  意指根據各個政黨的總得票率來分配“國會”席次的制度,除以色列和荷蘭以全國為一選區外,大多數施行此制的國家或地區都會依其歷史、政治、種族、地理環境等條件,將行政區域劃分為數個複數選區。該選制的主要特色是:一是小黨的生存空間比較大,只要在選舉中得到一定的選票,它便有可能在“國會”分得若干席位,但也容易導致小黨林立;二是在競選活動中,候選人個人的聲望與魅力比較淡化,政黨所代表的意識形態、政綱政見是選民投票時的主要考慮因素。 

  臺灣在1991年進行“修憲”後,為維護其所謂代表全中國的“法統地位”,開始在“立法委員”選舉部分增加“全國不分區及僑選代表”席次,並採“一票制的政黨比例代表制”産生。所謂“一票制”,就是指政黨比例代表的産生,並非選民在區域“立委”選舉部分之外再對政黨另行投票,而是將政黨比例代表附挂在區域“立委”的選票上,凡區域“立委”選舉總得票率超過5%的政黨,即可分配一定的“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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