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義縣政府辦理自治事項,執行當局“中央”機關委辦事項,並監督鄉(鎮、市)自治。
本府置縣長一人,綜理縣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縣長一人,襄助縣長處理縣政。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為幕僚長,承縣長之命,處理縣政。置參議、秘書、消費者保護官,受秘書長指揮、監督,掌理機要、動員、協調、核稿、消費者保護爭議調解等事項。
本府置顧問,受秘書長指揮、監督,辦理縣政設計、法案審核、協調各處局業務,並備諮詢有關縣政等事項。
本府設十四處,民政處、文化處、教育處、城鄉發展處、工務處、水利處、農業處、社會處、地政處、行政管理處、研究考核處、人事處、主計處、政風處,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