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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組織

  時間:2009-01-13 16:35    來源:台灣網     
 
 

  嘉義縣政府辦理自治事項,執行當局“中央”機關委辦事項,並監督鄉(鎮、市)自治。

  本府置縣長一人,綜理縣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縣長一人,襄助縣長處理縣政。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為幕僚長,承縣長之命,處理縣政。置參議、秘書、消費者保護官,受秘書長指揮、監督,掌理機要、動員、協調、核稿、消費者保護爭議調解等事項。

  本府置顧問,受秘書長指揮、監督,辦理縣政設計、法案審核、協調各處局業務,並備諮詢有關縣政等事項。

  本府設十四處,民政處、文化處、教育處、城鄉發展處、工務處、水利處、農業處、社會處、地政處、行政管理處、研究考核處、人事處、主計處、政風處,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編輯:賀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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