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專題-臺灣-公投制憲將臺灣引向何方?-獨梟言行
獨梟言行


 

臺當局再次強調“公投法”:領票不投票 判刑一年
 
 
  來源:      日期:2004-02-04 11:46

    台灣網2月4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三二○總統大選和平公投”,儼然成為藍綠陣營選民另一個意見表達的角逐戰場,臺灣“中選會”委員呼籲,若民眾有意抵制“公投”,拒領“公投票”須事先主動向選務人員説明,一旦完成領票手續後就必須完成“投票”,攜票出投票所者,依“公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將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

  該“中選會”委員表示,雖然“行政院”堅持“總統大選”、“公投”一起領票,但恐産生語意上的混淆。依規定,事實上“公投”、“大選”兩者法源不同,且清楚分開造冊,不應該有所謂“一起領票”的説法。嚴格來説,應該是“在同一投、開票所,但分別領取選票”。因為選民必須同時分別在兩種名冊上蓋章,才能領取兩種選票。

  “中選會”委員強調,民眾若不想領取“公投”選票,務必事先告知選務人員,一旦選務人員代為蓋章後,選民必須領取選票完成“投票動作”。而選務人員基於選務中立原則,不可能事先提醒選民“要不要領票”。

  此外,選民還應留意,依“公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意圖妨害或擾亂“公民投票案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箱、“公投票”、投票權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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