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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職權和府會關係

  時間:2008-01-03 10:43    來源:台灣網     
 
 

 

  議會組織

  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市議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分別選産生。議員由高雄市公民直接選舉産生,凡臺灣居民,在高雄市定居四個月以上,年滿二十三歲,未受刑事處分或禁治産宣告者,可為市議員候選人。議員名額以選舉區為單位,依選舉區人口比例分配議員名額,高雄市分為五個選舉區,對於女性議員,訂有保障名額,各選舉區選出議員名額達五名以上者,至少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名,全市民由原住民選出原住民議員一名。議會組織基本上為由正副議長、議員及行政幕僚單位所組成。

  議會職權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議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市“法規”。

  二、議決市預算。

  三、議決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市財産之處分。

  五、議決市政府組織自治條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校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此外,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市議員有向市長及各局處會及直屬機關首長質詢之權。

  高雄市議會府會關係

  一般監督關係    

 

  項目調查小組

  議決與執行關係
 

  市“法規”

  市預算及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市財産之處分

  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市政府提案事項

  人民請願

  提案與審議關係
 

  決策案

  法規案

  預算案

  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案

  市財産處分案

  市政府組自治條例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案

  聽取報告與質詢關係
 

  市政總質詢

  業務質詢

 
編輯:賀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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