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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公務人員不實申報財產罰金提高至400萬

  時間:2006-11-17 06:58    來源:     
 
 

  中國臺灣網11月17日消息 據臺媒報道,臺“立法院法制委員會”16日初審通過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將“公務人員”不實申報財產的行政罰金由最高新臺幣30萬元(新臺幣,下同)提高為400萬元。

  據報道,臺“立法院法制委員會”昨日並案逐條審查了由民進黨“立院”黨團等提出的7個版本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雖然朝野對強制信托部分條文仍有歧見,但同意保留相關條文後,其它條文以民進黨“立院”黨團版本為主,修正初審通過。

  昨日的會議主席、國民黨籍“立委”雷倩表示,修正通過的草案條文大幅增加了“公職人員”不實申報財產的罰金,並將申報對象由“機關首長”擴大到正、副“首長”,還增加了“公職人員”不明財產申報責任,以符合“陽光法案”精神。

  報道說,臺灣現行的相關條文規定,應申報財產的“公職人員”不申報或不實申報的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經處罰後限期申報但未申報,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昨日初審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公職人員”不申報或不實申報罰金提高為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可處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金;限期未改善,初次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第二次以後得按次處以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不等罰金。

  “修正草案”還明定須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若前後申報年度財產比對後,增加總額超過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1倍以上,受理申報單位應定1個月以上期間要求申報人提出說明,若無法提出說明或說明不實,可處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除大幅增加罰金外,“修正草案”還規定違反財產申報規定的“公職人員”被確定處分後,處分單位應于網絡或“政府公報”、平面媒體刊登被處分人姓名及處罰事由。

  至于強制信托部分,雷倩表示,由于朝野對“公職人員”財產應否全部強制信托、信托方式應採“盲目信托”或“保管信托”仍有歧見,相關條文將全數保留,交付“立法院會”二讀前須朝野協商。(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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