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歷史

時間:2009-09-03 10:38   來源:國新辦網

  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西藏自古以來就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早在西元前,居住在這裡的藏族先民就與生活在中原的漢族有著聯繫。以後 ,經過漫長的歲月,西藏高原上分散的眾多部落逐漸統一,成為現在的藏族。西元七世紀初,中國歷史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唐朝(618-907年)建立起強大的統一政權,結束了中原地區三百多年的混亂分裂局面。與此同時,藏族的民族英雄松讚幹布兼併十余個部落和部族,在西藏高原實現統一, 正式建立了吐蕃王朝,定都邏娑(今拉薩)。 松讚幹布在位期間,銳意修好唐廷,吸取唐朝的先進生産技術和政治文化 成果。他曾兩次派遣大臣赴唐廷求婚,于西元641年迎娶了唐太宗的宗女文成公主。松讚幹布還從唐朝引入造酒、碾磨、紙墨等生産技術,遣貴族子弟到長安 (今西安)學習詩書,聘漢族文人入蕃代典表疏,與唐朝在政治、經濟、文化 等方面保持了極為友好的關係。唐高宗封松讚幹布為“附馬都尉”、“西海郡 王”,後又晉封為“賓王”。 松讚幹布奠定了吐蕃與唐朝二百餘年頻繁往來的“甥舅親誼”。

  西元710年 ,唐金城公主攜帶繡花錦緞數萬匹,工技書箱多種和一應使用器物入蕃,嫁吐 蕃王赤德祖讚。金城公主入蕃後曾資助於田(今新疆境內)等地佛教僧人入蕃建 寺譯經,並向唐朝求得《毛詩》、《禮記》、《左傳》、《文選》等典籍。西元821年,吐蕃王赤熱巴巾三次派員到長安請求會盟。唐穆宗命宰相等官員與吐蕃會盟官員在長安西郊舉行了隆重的會盟儀式。次年,唐朝派劉元鼎等人 到吐蕃尋盟,與吐蕃僧相缽闡布和大相尚綺心兒等人結盟于拉薩東郊。此次會盟 時在唐長慶元年(822年)和二年(823年),史稱“長慶會盟”。會盟雙方重申 了歷史上“和同為一家”的甥舅親誼,商議今後“社稷如一”。記載這次會盟內 容的石刻“唐蕃會盟碑”共有三塊,其中一塊立於拉薩大昭寺前。

  西藏地區的分裂割據 西元842年,吐蕃王朝因王室內訌和部族之間、邊將之間的混戰而分裂瓦解,出現眾多互不統屬的地方勢力。它們各佔一方,互相征伐,戰爭連綿持續了四百餘年。十三世紀中葉西藏統一于中國 十三世紀初,蒙古族領袖成吉思汗在中國北部 建立蒙古汗國。1247年,薩迦派高僧班智達貢嘎堅贊同蒙古汗國皇子闊端在 涼州(今甘肅武威)議定了西藏諸部歸順蒙古汗國和接受所規定的地方行政制度 的內容;薩迦地方政權建立。 1271年,蒙古汗政權定國號為元,並於1279年統 一全中國,建立了統一的中央政權,西藏成為中國元朝中央政府直接治理下的一 個行政區域。 1260年,元朝皇帝忽必烈(1215-1294年)即蒙古汗王位後,封貢嘎堅讚的侄子、薩迦派法王八思巴為國師。1264年,忽必烈設釋教總制院,命八思巴以國師身份兼領院事。在總制院(後改宣政院)下,設有“宣慰使司都元帥府”,負責處理和管轄現今西藏大部分地區的軍政事務。宣慰使司下面轄有管理民政的萬戶府、千戶所。1265年,忽必烈封八思巴為大寶法王、帝師,並通過八思巴舉薦,任命了總管西藏事務的行政長官和13個萬戶府的萬戶長。1268年、1287年和1334年,元朝中央曾三次派官員在西藏清查戶口,還在西藏地區設立了15個驛站,聯成通往大都(今北京)的交通線,推行並確立了西藏地方的“烏拉”(意為徭役、差役)制度。 歷代中央政府對西藏的管轄 自十三世紀中葉西藏地區正式歸入元朝版圖後,中國雖然經歷了幾代王朝的興替,多次更換中央政權,但西藏一直處於中央政府的管轄之下。十四世紀中葉,薩迦地方政權逐漸衰落。1354年,以降曲堅讚為首的帕竹噶舉派成為西藏大部分地區的統治者,形成了政教合一的帕竹地方政權。在西藏帕竹時期,元中央政府承認了這一事實,封降曲堅讚為大司徒。1368年明朝建立後,採取了普遍封賜的政策,對具有政治實力的地方諸教派首領均賜加以“王”、“法王”、“灌頂國師”等名號;王位的繼承必須經皇帝批准,遣使冊封。這時,達賴喇嘛和班禪喇嘛兩大活佛系統所屬的格魯派興起,三世達賴喇嘛索南嘉措向明廷入貢,獲得明朝中央封賜的“朵兒只唱”名號。明朝中央對西藏地方的治理,沿襲了元朝的辦法,先後設置烏思藏、朵甘兩個 “衛指揮使司”和“俄力思軍民元帥府”,分別管理前後藏、昌都和阿裏地區的軍政事務。其間,帕竹地方政權在西藏部分地區建立了宗本制度,所任各宗的行政首腦,明朝皆授以官職,使其既為宗本(相當於縣長)又為中央命官。

  1644年清朝取代明朝,對西藏的治理更加嚴密,使中央政府在西藏行使主 權管轄的施政進一步制度化、法律化。清順治皇帝數次邀請五世達賴進京,1652年,五世達賴進京入見。1653年,順治皇帝頒賜金冊、金印,敕封五世達賴,正式確定了達賴喇嘛的封號。1713年,康熙皇帝冊封五世班禪羅桑益西為“班禪額爾德尼”,正式確定了班禪喇嘛的名號。自此,達賴喇嘛在拉薩統治西藏的大部分地區,班禪額爾德尼在日喀則統治西藏的另一部分地區。

  1727年,清朝設立駐藏大臣,代表中央監督西藏地方行政;西藏與四川、雲南、青海的區界,就是於此時派員正式勘定的。1721年,清朝中央政府在西藏建立噶倫制度;1750年,再次調整管理西藏的行政體制,廢除郡王制度,建立西藏地方政府(即“噶廈”),規定了駐藏大臣與達賴喇嘛共同掌握西藏事務的體制。1793年,清朝政府就駐藏大臣的職權、達賴與班禪及其他大活佛轉世、邊界軍事防務、對外交涉、財政稅收、貨幣鑄造與管理,以及寺院的供養和管理等,頒 布了著名的《欽定藏內善後章程》,共二十九條。此後一百餘年,二十九條章 程確定的基本原則一直是西藏地方行政體制和法規的規範。

  1911年,中國爆發辛亥革命,建立了合漢、滿、蒙、回、藏等民族為一體 的共和國——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一如元、明、清三朝,實行對西藏地方的治 理。1912年中央政府設蒙藏事務局(1914年改稱蒙藏院),主管西藏地方事務 ,並任命了中央駐藏辦事長官。南京國民政府于1927年成立,1929年設立蒙藏 委員會,主管藏族、蒙古族等少數民族地區行政事宜。1940年,國民政府在拉 薩設立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作為中央政府在西藏的常設機構。西藏地方政 府多次選派官員參加國民代表大會。中華民國期間,外患不已,內亂頻仍,中央政府孱弱,而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繼續接受中央政府冊封,獲得在西藏地方的政治、宗教上的合法地位。現在的十四世達賴喇嘛拉木登珠的任職,就是經由國民政府主席頒令批准的。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根據西藏的歷史和現實情況,決定採取和平解放的方針。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問題達成協定,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十七條協議”的主要內容是:一方面,中央政府要求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駐西藏,鞏固國防,堅決驅逐帝國主義勢力;西藏地區一切涉外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統一處理;藏軍逐步改編為人民解放軍。另一方面,中央人民政府對西藏現行制度及達賴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職權不予變更;尊重西藏人民的風俗習慣,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保護,西藏的社會改革,採取與西藏領導人員協商解決,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等。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分別致電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表示擁護“十七條協議”,決心維護祖國主權的統 一;西藏各階層僧俗人士和各地藏族領袖也表示堅決支援。從此,西藏曆史翻 開了新的一頁。

  1954年,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聯袂赴北京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這次會議上,達賴喇嘛當選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班禪額爾德尼當選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1956年,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達賴喇嘛就任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 會主任委員。1959年3月,西藏地方政府多數噶倫和上層反動集團全面發動了旨在分裂祖國、維護封建農奴制、反對民主改革的武裝叛亂。中央人民政府命令駐西藏的人民解放軍堅決平息了叛亂。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總理周恩來于同年3月28日發佈命令,宣佈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與此同時,中央人民政府順應西藏人民的意願,在西藏進行了民主改革,廢除了封建農奴制度,百萬農奴和奴隸翻身解放,不再被作為農奴主的個人財産加以買賣、轉讓、交換、抵債,不再被農奴主強迫勞動,從此獲得了人身自由,成為新社會的主人。又經過幾年的穩定發展,1965年9月正式成立了西藏自治區。

編輯:趙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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