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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發展成果亟需制定社會救助法

  時間:2007-10-20 10:10    來源:法制日報     
 
    胡錦濤總書記所作的十七大報告,再一次明確了構建和諧社會,使廣大人民群眾共用改革開放、社會經濟發展成果,是各級黨委、政府的工作重點。而在這其中,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則是落實科學發展觀,使廣大人民群眾共用發展成果的重要內容。

  社會救助制度作為保障困難群體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困難群眾的福音,也是社會穩定的基石。國際社會400多年社會救助發展的歷史表明,通過立法規範社會救助制度,建立社會救助的長效機制,對於充分發揮社會救助調節社會利益、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因此,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加快社會救助法的立法工作已是當務之急。

  黨的十六大以來,社會救助工作日益擺上了黨和國家工作的重要位置。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五中、六中全會都明確提出,要加強社會救助工作,“逐步建立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相銜接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同時,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將起草制定社會救助法並將其列入立法規劃。這表明儘快建立和完善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安全網”和“減震閥”的社會救助制度,已經成為目前我國社會建設中最重要、最緊迫的基礎性任務;而且,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經過近些年的探索與發展,我國已初步建立起覆蓋城鄉的社會救助體系的基本框架,為制定社會救助法奠定了堅實的實踐基礎。同時,我國公共財政保障能力也顯著增強。目前,國家財政收入已近4萬億元人民幣,國家和社會推進社會救助的能力在不斷提高。隨著我國公共財政體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國民收入再分配不斷向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等事關民生的領域傾斜,困難群體和弱勢群體的基本生存權必將得到切實保障。此外,社會救助工作中凸顯出的制度性缺陷,也需要通過制定社會救助法加以規範和完善。

  制定社會救助法,首先要立足我國國情,堅持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相適應,堅持低標準起步,逐步提高保障水準。

  其次,要覆蓋全體居民。社會救助作為維護公民生存和發展基本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必須按照“廣覆蓋”的原則,使基本生活處於困難的居民,都能普遍享受社會救助,這是社會救助對象法定性的要求。同時,要堅持保障基本生活。社會救助具有低層次性的特徵,它主要是為了應對災害和克服貧困,而不是為了提高福利或者生活品質。因此,社會救助通常被視為“最後一道社會安全網”,或者稱之為社會保障的“最低綱領”。鋻於這一特徵,建立和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必須從有效保障困難群體的基本生存著眼,逐步增加救助內容,提高保障標準;還要堅持公平公正,是法治的基本原則。社會救助體現公平原則,就是要求救助範圍、救助標準、救助過程的公平性;社會救助體現公正原則,就是要求救助的內容、依據、條件、程式、期限以及實施過程與結果,都能平等地適用於每一個困難的公民。最後,要合理地借鑒國外有益經驗等等。

  我國制定社會救助法,在框架設計上應當把握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立法宗旨上,要切實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權和發展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二是在制度設計上,要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水準,確立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制度為基礎,以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等專項救助為支撐,以社會互助為補充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三是在社會救助體制和機制上,要確立“政府主導、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合作、社會廣泛參與”的社會救助管理體制,同時確立以鄉鎮、街道、社區為基礎的社會救助運作機制;四是在社會救助資金渠道上,要通過立法明確將社會救助事業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各級人民政府對社會救助資金的財政投入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準逐年增加;五是在監督檢查方面,要明確規定財政、審計對社會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同時強化有關主管部門在資金使用方面的法律責任。

  總之,要通過制定社會救助法,努力實現我國社會救助工作的法制化和規範化,進一步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劉波)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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