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違約不放棄索賠 法律捍衛臺商權益

時間:2010-01-19 10:51   來源:廈門商報

  去年12月3日,本報《臺商週刊》曾以《賣主悔約,臺商無奈認漲》為題報道説,因為房東臨時起價,臺屬秦女士在短短10天內多付了近9萬元才買到房子。近日,又有一名臺商劉先生通過《臺商週刊》熱線5581363告訴記者,他本人也遭遇到了類似的事件,只不過因為自己簽訂了正式的合同,最後終於通過法律途徑獲賠相應的經濟損失。

  劉先生告訴記者,去年8月份,他通過廈門某物業仲介公司看中了廈門市禾祥西路的一套商品房,每平方米約15000元,總價400余萬元。當年8月7日,該房屋的主人祁女士與劉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劉先生交納40萬元定金,3天后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不過,3天后,房屋仍未辦理過戶,劉先生再三要求祁女士交房。

  “她先是説仲介公司的價格存在欺詐,又説還沒有辦理房屋産權證,還説她還沒跟丈夫商量,如果賣了侵犯他合法權益等等。”劉先生告訴記者,在多次的接洽過程中,祁女士以不同的理由不斷拒絕交房。

  “當時我也猜想,是不是因為價格上漲,她反悔了。”事實證明,劉先生的猜想是對的。在雙方不斷爭執中,祁女士透露自己確實是因為房子價格又上漲了,而不想賣了。一怒之下,劉先生以違約為由將祁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對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若不能交房,則返還自己雙倍定金80萬元以及為此所受的損失150萬元。

  對於劉先生提告,祁女士則認為,自己和劉先生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理由是:當時的物業仲介公司在賣房時有規避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故意偷逃稅款之嫌。不過這個説法也遭到了該物業仲介公司的否認。審理過程當中,法院在經過價格認證中心諮詢後得知,該處房屋現在的市場單價已經為16000元-18000元/平方米,而那家物業仲介公司則認為,現在同類房屋的價格不低於20000元/平方米。

  今年3月初,經法院審理認定,劉先生和祁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祁女士拒絕交房應承擔違約責任,需雙倍返還劉先生定金80萬元;且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房屋價格明顯上漲,房屋現價值與原買賣合同價款的差額,應為劉先生享有的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法院認定這部分差額為40余萬元,總賠償額達到120余萬元。

  事情塵埃落定了,雖然沒有買到房子,但劉先生告訴記者,在面對此類問題的時候,許多臺商往往因為不熟悉大陸法律,或者貪圖省事,往往就按照房東開出的價格多付了冤枉錢,這樣的做法其實是不明智的,“多問問律師,多了解,記得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許巧娜

編輯: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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