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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就汶川災區人員婚姻登記證明問題出臺意見

時間:2008-08-28 10:23   來源:新華網

  民政部就汶川災區有關人員出具婚姻登記證明問題出臺意見

  新華網北京8月27日電(記者李菲)記者從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了解到,為保障汶川地震災後重建工作有序開展,積極恢復災區群眾正常生活秩序,解決因地震造成婚姻登記檔案遺失、損毀引起的有關問題,民政部日前就為汶川地震災區有關人員出具婚姻登記證明問題提出明確意見。

  意見指出,對前來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證明的群眾,婚姻登記機關在確認婚姻關係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死亡且婚姻登記紙質檔案、電子檔案均已被毀的情況下,可以採取申請人聲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與婚姻登記機關公告相結合的方法為其出具婚姻登記證明。

  意見對出具婚姻登記證明的申請人範圍、應提交的材料和程式等進行了具體規定。申請人範圍包括:婚姻關係一方當事人死亡的,申請人為對方當事人;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死亡的,申請人為任何一方婚姻關係當事人的親屬,包括近親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因繼承等原因要求出具證明的其他家庭成員。

  意見指出,申請人應當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包括: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2、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的戶口簿(申請出具離婚登記證明的,提供一方當事人戶口簿);3、婚姻關係當事人的死亡證明(申請人為婚姻關係當事人的親屬的,提供雙方當事人死亡證明)。下列材料之一可以作為死亡證明採信:(1)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2)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意見指出,申請出具結婚登記證明的,若戶口簿中未記載雙方當事人夫妻關係或者婚姻狀況一欄與申請內容不符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供婚姻關係當事人任何一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近親屬出具的夫妻關係證明材料。申請出具離婚登記證明的,若戶口簿中婚姻狀況一欄與申請內容不符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供婚姻關係當事人任何一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近親屬出具的夫妻離異證明材料。

  意見同時指出,申請人為婚姻關係當事人的親屬的,若戶口簿中未記載申請人與婚姻關係當事人的親屬關係,申請人還應當提供婚姻關係當事人任何一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申請人無法提供居民身份證的,可以提供臨時身份證;無法提供戶口簿的,可以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

  申請的程式是:申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填寫《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證明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依申請人聲明製作公告文書,公告地點為受理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辦公地點以及婚姻關係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公地點或者臨時安置辦公地點,公告期為15日。

  公告期間,當事人的其他近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對公告內容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公告期內持本人身份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書面説明,婚姻登記機關不為申請人出具婚姻登記證明。申請人與提出異議者因財産繼承、債務承擔等原因引發爭議的,應當通過其他法律程式解決。公告期滿後無異議的,婚姻登記機關在3個工作日內為申請人出具《婚姻登記證明》。

編輯: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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