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改造”旨在臺灣法理獨立

時間:2004-06-15 14:08   來源:

 

  自1988年李登輝上臺到現在民進黨執政,已經過去了16個年頭,臺獨從鼓吹到落實,“臺灣國”呼之欲出,只剩下“中華民國”的“國號”、“國旗”、“國歌”還沒有更換,“中華民國憲法”中關於領土及于整個中國大陸沒有廢除。坐大的“臺獨”分子胃口越來越大,推出一部“臺灣國”的“新憲法”成為法理化臺獨的關鍵步驟。

  2004年5月20日,陳水扁不顧廣大臺灣民眾的質疑,宣誓就任“中華民國”第11任“總統”。他在確立未來施政的演説中,給“公投制憲”披上“憲政改造”的外衣,實質是要推出“臺灣新憲法”。

                “憲政改造”推動“公投制憲”

  陳水扁強調“憲改”屬於技術層次:“憲政改造的工程是為了政府的良好管理及效能的提升、為了確立民主法治的根基,更是為了國家的長治久安。其中,立即而明顯的問題包括:三權分立或五權憲法、總統制或內閣制、總統選制為相對多數或絕對多數、國會改革及相關的配套條文、國民大會的定位與存廢、省政府組織的存廢、投票年齡的降低、兵役制度的調整、基本人權與弱勢權益的保障、國民經濟條款。”

  為了打造一部“臺灣國憲法”,繼續修理“中華民國憲法”已沒有實際意義;為了避免刺激大陸,陳水扁不得不淡化“公投制憲”。他此番不談“修憲”或“制憲”,避免左右勢力的質疑,大談“憲政改造”,實際上仍要推動“公投制憲”。

  民進黨內的務實派與基本教義派之間,元老輩與中生代、新生代之間,對於“臺獨”的認知及落實的路徑看法不盡一致,甚至南轅北轍,基本上在追求“臺獨”可以説是共同的目標,至於如何實現則各持己見。陳水扁的“憲政改造”基本上是黨內折衷的産物,能為各方所接受。

  “中華民國憲法”經過李登輝六次“修憲”,除第四款還存有一個中國的形式外,名存實亡。如果臺灣通過公投將第四款“中華民國版圖涵蓋大陸和臺、澎、金、馬”改為“僅涵蓋臺、澎、金、馬”,臺灣的主權僅屬臺灣人所有,也就實質宣佈“臺灣獨立”。這也就是所謂的法理“臺獨”。

                       多了欺騙性和危險性

  陳水扁聲稱:“在2008年阿扁卸任總統之前,能夠交給臺灣人民及我們的國家一部合時、合身、合用的新憲法,這是阿扁對歷史的責任,也是對人民的承諾。基於相同的責任與承諾,阿扁也深切了解,涉及國家主權、領土及統獨的議題,目前在臺灣社會尚未形成絕大多數的共識,所以個人明確的建議這些議題不宜在此次憲改的範圍之內。”如果“臺獨”分子竭力操縱,在“憲改”中強行變更“中華民國”的“國號”、“國旗”、“國歌”,陳水扁自可順水推舟。

  這與陳水扁在選舉前後的狂妄言詞相比,少了煽動性和冒險性,卻多了欺騙性和危險性。陳水扁現在擺出一副謹慎從事的姿態,並不表明他的臺獨野心有所收斂。他不過是懾于大陸粉碎一切“臺獨”活動的堅定決心,以及他的主子美國政府的一再施壓,陳水扁迫不得已以退為進,為“公投制憲”作出鋪墊。

  6月9日,陳水扁再次聲稱:“我們需要有一部合身、合用、合時的憲法,但如何催生,各界有不同期待,儘管目前憲法有一些限制,但要突破、還要兼顧現實。有沒有可能通過『公投法』的修改,透過修改,可以超越‘憲法’,抵觸‘憲法’?特別在‘憲改’的程式,我們有沒有能耐,大家都很清楚。所以如果沒辦法‘修憲’,有沒有可能‘制憲’?如果都沒辦法去覆決,有沒有可能去創制?這是兩難。”

   陳水扁推卸“憲政改革”的責任,必須由臺灣人民來埋單,將廣大臺胞推到與大陸衝突的前線,坐收“臺獨”的暴利。美國人民不會為“臺獨”流血犧牲。陳水扁一意孤行,不見棺材不掉淚。全體中國人民對於臺灣法理獨立決不會手軟。 (褚靜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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