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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時間:2006-03-02 16:33    來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産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實行一院制。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辦公地點設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1人、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以上人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照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為5年。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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