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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選舉制度的歷史
 
 
  來源:華夏經緯      日期:2006-09-15 10:36

 

1, 日佔時期:

日本佔臺(1895)40年後,迫於國際形勢和各方壓力,于1935年舉行了第一屆市議員和街莊“協議員”的選舉。而且是限制在“交稅的25歲男子有選舉和被選舉權”範圍內,民主的意義不大,最多是為日殖民政府的“民主”一種點綴。 

2.大陸解放戰爭時期:

二戰結束,日本歸還臺灣。國民黨當局重新劃分臺灣行政區為8縣9市。直接選舉用於最基層村、里長以及鄉、鎮(區)民意代表的遴選;間接選舉用於省參議員和高層工職的選拔。 

3.“地方自治”全面落實時期(1950-1969)

國民黨當局開放了省、縣、市議員以及縣、市、鄉、鎮長的地方公職選舉。 

4.“法統”危機後的民主恢復期

1969年臺灣進行的“中央民意代表”換屆選舉中,國民黨當局對“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進行了增選和補選。1972年制定《動員勘亂時期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1980年5月14日公佈《動員勘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簡稱《選罷法》),1983年7月8日修正《選罷法》。 

5.全面選戰時期

90年代李登輝上臺後,大力推行“憲政”改革,公職選舉基本全部開放。並且在1996年實現了“總統”的直選。

 

 
編輯: 田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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