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曹協會”秘書長陳榮傳説:兩岸不約而同地制定自願性規範,主動提供司法互助,是司法互信的重要表現,但是目前尚處於有司法互信而無通案司法互助的階段,還存在著法院裁判及仲裁的認可與執行、訴訟文書送達及證據調查問題,尚待兩岸以訂立司法互助協議的方式予以全面解決。
對此,兩岸的法院宜從“司法為民”及追求訴訟經濟的角度出發,重新考慮。為有效保障兩岸人民的合法權益,兩岸司法機關都有義務為人民提供迅速、正確和可信賴的司法服務,不但要設法提升法院的裁判品質,還必須設法建立法院之間必要的司法互助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