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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專題-時政-兩會第三次領導人會談-“九二”共識
 
 
海協11月16日致海基會“有關繼續進行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問題商談的函件” (1992-11-16)
 
  來源: 國臺辦      日期: 2008-06-06 12:22

 
 

海峽交流基金會:

    10月28日—30日,我會、中國公證員協會人員與貴會人員就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問題進行了工作性商談,同時也就開辦海峽兩岸掛號函件遺失查詢及補償問題交接了意見。這次工作性商談,不但在具體業務問題上取得了相當大的進展,而且也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表述一個中國原則的問題上取得了進展。這是有關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結果。

    3月份北京工作性商談結束後,我會一再表明,海峽兩岸交往中的具體問題是中國的事務,應本著一個中國原則協商解決;在事務性商談中,只要表明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基本態度,可以不討論“一個中國”的政治含義,在事務性商談中表述一個中國原則方式可以充分討論協商,並願聽取貴會及臺灣各界的意見。

    在這次工作性商談中,貴會代表建議在相互諒解的前提下,採用貴我兩會各自口頭聲明的方式錶述一個中國原則,並提出具體表述內容(見附件),其中明確了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這項內容也已于日後見諸臺灣報刊。我們注意到,許惠先生於11月1日公開發表書面聲明,表達了與上述建議一致的態度。11月3日貴會來函正式通知我會,表示已徵得臺灣有關方面的同意,“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我會充分尊重並接受貴會的建議,並已于11月3日電話告知陳榮傑先生。

    為使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問題商談早日克盡全功,現將我會擬作口頭表述的要點函告貴會: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的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含義。本此精神,對兩岸公證書使用(或其他商談事務)加以妥善解決。

    我會建議,在貴我兩會約定各自以口頭聲明之後,在北京或臺灣、廈門或金門繼續商談有關協議草案中某些有分歧的具體業務問題,並由貴我兩會負責人簽署協議。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199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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