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景龍:修改公益事業捐贈法 規範公益事業捐贈

時間:2010-03-12 13:29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3月12日電(記者程士華、楊玉華)針對當前公益事業捐贈中的挪用募捐、詐捐等問題,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亳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徐景龍建議,應當儘快修改公益事業捐贈法,明確執法主體、募捐發起人資格和準入條件等,規範公益事業捐贈活動。

  徐景龍説,隨著社會發展,公益事業捐贈法遇到了一些問題,如募捐主體的多元性,募捐方式的多樣性,募捐款物使用的隨意性等,出現了多頭募捐、頻繁募捐及侵佔募捐款物等問題。究其原因,一是沒有明確執法部門,公益事業捐贈活動管理混亂;二是沒有明確社會募捐主體。雖然接受捐贈的主體進行了明確,但沒有明確募捐發起人的資質、義務等。此外,公益事業範圍過於狹窄、未能建立起捐贈人監督捐贈財産使用情況的保障制度及法律救濟渠道,法律責任不夠明確。

  徐景龍建議,一是應明確民政部門作為執法主體,同時限制其作為接受捐贈的主體。二是界定募捐發起人的募捐資格和準入條件,對受贈主體、捐助人和受助人三方各自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作出規範。三是調整擴大公益事業範圍。四是規定接受贈與的單位或政府應該建立捐贈人直接查詢捐贈財産的捐贈情況、使用情況的制度,完善法律救濟制度,明確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當受贈人違背贈與人的意願時,贈與人應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還應專門規定侵犯受贈財産行為的法律責任。此外,還應明確規定捐贈物資的優惠措施。捐贈法僅就企業和個人所得稅以及境外捐贈方面優惠作了規定。事實上,捐贈物資是國內公益事業常有的捐贈,但捐贈物資不能直接開具現金收據,抵扣稅就會出現障礙,很難解決捐物稅收優惠問題。捐贈物資價格核定也缺乏法律依據,就更為捐物優惠增加了難度。最後,還應明確公益性訴訟主體。對於社會捐助引起的案件,法院往往根據“不是利害當事人”不予受理,從而使公益性監督缺少社會和廣大群眾的監督。

編輯:楊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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