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解讀選舉法修改亮點

時間:2010-03-08 11:26   來源:新華網

  實現“同票同權” 強化“透明”選舉

  ——法學專家解讀選舉法修改亮點

  新華網北京3月8日電(記者周婷玉、黃小希、鄒聲文、張宗堂、崔清新、賈楠)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選舉制度的日漸完善,是觀察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不斷發展的重要窗口。

  8日,備受關注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審議。新華社記者就此次選舉法修改的亮點採訪了權威法學專家。

  專家指出,修改選舉法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內容,將成為我國擴大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一大歷史性進步。

  取消城鄉選舉差別 實現“同票同權”

  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這無疑是此次選舉法修改最引人關注的內容。

  根據現行法律,我國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為4比1。審議中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則修改相關規定,明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這一修改意味著農村人口在選舉上及政治權利的實現上向平等原則邁出了一大步,促成憲法規定的平等原則的充分實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説。

  同時韓大元指出,在保障人人平等的基礎上,此次修改還體現了地區平等和民族平等,即各行政區域無論人口多少都應有相同的基本名額數,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國家權力機關中得到體現。“三者是相互密切聯繫的統一體,要綜合地分析,不能相互割裂開來。”

  新中國首部選舉法制定於1953年,當時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各省按每80萬人選代表1人,直轄市和人口在50萬以上的省轄市按每10萬人選代表1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説,1953年我國城鎮人口只有13.26%,考慮到我國當時工人階級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具體情況,為了體現工人階級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領導地位和工業化發展方向,選舉法對農村和城市選舉每一代表所需的人口數作了不同的規定。“這樣規定,符合我國的政治制度和當時的實際情況。”

  自1979年對選舉法重新修訂後,我國又四次修改選舉法,並於1995年將全國和省、自治區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比例確定為4比1。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速,全國城市化率已達46%。另據統計,2008年我國城鄉人口比例為46比54,城鄉人口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

  與此同時,“我國各級人大經歷了數次換屆選舉,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法制建設取得巨大成就,黨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階級基礎和群眾基礎不斷鞏固和擴大。修改選舉法,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客觀條件已經具備。”王兆國説。

  2007年10月,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建議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這次選舉法的修改,就是為落實這一精神,完善選舉制度,擴大人民民主。

  “這次選舉法修改很及時,符合當今城鄉發展的新變化和新要求。”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莫紀宏表示,修改後人大代表名額分配更加科學。

  韓大元指出,這一修改有利於調整人大代表的構成,反映多種利益需求,擴大公民的政治參與,為人大制度作用的發揮提供主體條件。

  增強候選人“透明度” 保障選民知情權

  個人簡歷、政治面貌、學歷……代表候選人基本情況僅限于這些簡單介紹,選民對候選人缺乏深入了解,投票積極性受到影響。

  針對一些地方和基層選民反映的這些問題,此次的草案明確規定:“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而現行法律只是規定“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

  莫紀宏表示,從“可以”到“應當”,這意味著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不再是可有可無,這有利於選民深入了解候選人,鑒別候選人參政議政能力,以便選民更好地選舉。

  此外,草案規定:“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通報。”莫紀宏認為,這樣規定可以避免出現加入外國國籍的人擔任人大代表等情況。

  草案還規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公佈。”而此前只是公佈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韓大元説:“這些規定,有助於進一步擴大選民行使了解權,使選民與候選人的見面形式具有一定實效性,提高透明度。”

  確保“一線”代表數量 解決“官民比例”失衡

  近幾屆全國人大代表構成中,工人和農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趨勢,尤其是一線的工人、農民代表人數偏少。針對這一問題,此次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

  此前,為解決人大代表“官民比例”失衡現象,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規定: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中,來自一線的工人和農民代表人數應高於上一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中,一線工人代表比上屆增加了一倍以上,基層農民代表比上屆增加了70%以上。

  韓大元説:“這次修改選舉法則從制度上保證一線的工人、農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擴大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民主基礎,強化人大的監督權,擴大群眾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途徑,是對人大制度發展的新探索。”

  北京行政學院教授袁達毅表示,這樣規定有利於在國家、地方和基層重大事務決策過程中,更充分地聽取來自基層的意見和要求,更好地反映基層群眾的利益訴求。

  禁止“身兼兩地人大代表” 確保更好履職

  2008年,“億萬富翁”梁廣鎮同時擔任廣東雲浮市和廣西百色市兩地人大代表的相關報道曾引起廣泛關注。社會各界對這一情形是否適當眾説不一。這次修改選舉法對此給出明確的説法。

  草案規定:“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係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莫紀宏説:“這一修改能保證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職,能有效代表選民利益。”

  莫紀宏指出,“身兼兩地人大代表”的情形,違背了選舉法所規定的公民選舉權平等的精神,不利於代表履行職責,不利於切實代表一個選區選民的利益和意志參加行使國家權力。比如最直接的一個問題:兩地同時召開會議時,代表如何保證能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利等?

  規範投票形式 完善“細節”保護選民意願

  投票是選舉過程的關鍵環節。雖然現行選舉法規定了無記名投票制度,但在選舉實踐中,無記名投票並不能完全保證秘密選舉。

  此次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特別規定:“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韓大元説:“這樣規定將更有效地保護選民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志,排除外界的不當干預,選擇自己滿意的候選人,更好地保持選舉的公正性與純潔性。”

  同時,草案還進一步規範投票站的設立和選舉大會的召開,並加強對流動票箱的管理。

  草案規定: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並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袁達毅指出,草案對投票方式進行具體規定,是更加關注選舉程式中的技術細節問題的表現,目的是方便選民參加投票選舉,更好地保障選民行使選舉權利。

  此外,草案還完善了代為投票的規定。明確“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並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代為投票”。這些規定都進一步規範了投票選舉細節,更好地保護選民意願。

  保障依法選舉 加大“賄選”等查處力度

  針對基層選舉工作中出現的違反法定程式,妨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的情況,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特別增加了一條有針對性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並接受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

  袁達毅説:“這一規定有利於選舉依法進行,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利,維護選舉的公平公正,增強人民對於選舉的信心,保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更加符合人民意願。”

  同時,為了及時有效查處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破壞選舉的行為,草案增加規定,對調查處理機關及其責任予以明確。

  草案規定:主持選舉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關,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必要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對此,袁達毅認為,這樣規定更加明確了各有關機關的職權職責,也有利於及時查處和糾正選舉違法行為。

  明確代表辭職程式 細化選舉機構“六大”職責

  現行選舉法規定人大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辭職。但代表提出辭職後,由誰接受辭職?按照什麼樣的程式接受辭職?現行法律則沒有明確。

  根據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的建議,此次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條款,對代表辭職程式進行了完善:

  ——常委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接受辭職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公告。

  ——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接受辭職,須經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接受辭職的,應當予以公告。

  袁達毅認為,明確代表辭職程式,有利於加強人大代表制度建設,也是對代表個人意願的尊重。“更重要的是,這從程式上保證了代表在不能履行職務時,有健全的退出機制,使社會更好地認識到人大代表是一種職務,而不僅僅是一種榮譽。”

  還有專家指出,有些人大代表,因工作變動,雖沒離開本行政區域,但已離開了原選區和原選舉單位,就選區和選舉單位而言已失去代表性,應當辭去代表職務。

  同時,草案還增設“選舉機構”專章,進一步細化選舉委員會的六大職責:一是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二是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佈選民名單;受理對於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作出決定;三是確定選舉日期;四是了解核實並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佈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五是主持投票選舉;六是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佈當選代表名單。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焦洪昌指出,草案增設“選舉機構”專章強調選舉委員會的地位與作用,充分體現了選舉委員會的重要性。

編輯:楊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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