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11日電(李曉梅 郭俊廷)作為連續三屆的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黃河研究中心主任、黃河水利委員會副總工程師張紅武教授一直牢記自己肩負的責任,盡心盡力地履行好參政議政的職責,經常熬夜寫提案、建議。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他又提出9個提案、建議。在《關於將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佔地納入減免稅範圍的建議》中,這位在水利戰線奮戰了幾十年的專家呼籲,應充分考慮水利的公益性特點和行業稅負能力,明確將水利工程佔地納入減免耕地佔用稅的範圍。
張紅武指出,為了加強土地管理,有效保護耕地,2008年1月1日發佈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簡稱《條例》),對落實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護目標具有重大意義。為促進公益事業發展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條例》規定耕地佔用稅的稅額標準時,明確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養老院和醫院佔用耕地免征耕地佔用稅,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佔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
水利是農業的命脈,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幾十年來,大規模的水利工程建設,對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快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不斷推進,對水利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相關精神,繼續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仍然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十分重大和十分繁重的任務。
張紅武認為,水利工程除保障糧食增收的農田水利設施外,還有為保護農民、農田及城市安全而建設的堤防、河道整治等防洪工程,水庫工程也大都以防洪、灌溉為主,直接保障廣大鄉村、農田及農業設施及城市居民的防洪和供水安全。其建設項目所使用的資金主要為各級政府投資,具有明顯的公益性。此前,財政部制定頒布的《關於耕地佔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規定,對防洪除澇工程、農田灌排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水資源保護工程等以社會效益為主的公益性項目均不計列耕地佔用稅,其他水利項目根據其效益構成比例分攤耕地佔用稅。據調查,在以往實際工作中,對於防洪、除澇、灌溉和河道整治等純公益性項目均按此規定執行,綜合利用水利工程項目,根據經濟效益評價分析的防洪、除澇、灌溉等效益的分攤比例免征相應的耕地稅。
但新發佈施行的《條例》由於沒有明確水利工程執行耕地佔用稅的減徵條款,從而對水利工程建設造成了較大影響,中西部地區尤其是地市縣級財政大都十分困難,本來就難以承擔繁重的水利建設投資壓力,徵收耕地佔用稅後水利投資壓力將進一步增大。據有關部門初步測算,如水利工程按《條例》規定的稅額標準全額徵收耕地佔用稅,僅2005年到2007年3年間中央審批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相應需要增加的投資就多達165億元以上,這還不包括南水北調東、中線一期工程等,平均增加幅度超過15%;若考慮面廣量大的中小型水庫建設、灌區改造、農村飲水安全等地方審批的水利建設項目,需要增加的投資還將有較大增長。近幾年中央水利投資規模儘管不斷增加,但與實際需求還有較大差距,地方建設項目和中央補助項目的地方配套資金缺口更大。如按《條例》規定的標準計列耕地佔用稅,必然增大工程投資需求,投資缺口將會進一步加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將面臨更加困難的局面,由此勢必影響到全國水利發展規劃目標的實現。
張紅武最後建議,水利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與鐵路、公路、機場、港口、航道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相比不僅同具公益性,而且防洪、除澇、灌溉、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均直接為農業生産服務或直接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公益性更強,且稅負承受能力更弱。為了解決《條例》發佈後水利工程建設在耕地佔用稅徵收方面面臨的上述問題,根據《條例》對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免征或減徵耕地佔用稅的有關規定,建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或修改該條例的實施細則,也可出臺補充規定,充分考慮水利的公益性特點和行業稅負能力,明確將水利工程佔地納入減免耕地佔用稅的範圍。例如,對於直接為農業生産及人民安全服務的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滯洪區安全建設以及除澇、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防汛通信、水文設施等公益性水利建設項目,按《條例》第八條規定,免征耕地佔用稅;對於兼有一定經濟效益的水利項目建設,納入與鐵路、公路享受相同減免稅規定的範圍,按《條例》第九條規定,“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