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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産生和地位

  時間:2009-02-25 08:24    來源:人大新聞中心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國共産黨領導中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權組織形式。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成、産生和地位是這一制度的重要內容,由中國的國情決定的,具有中國的特色。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和産生

  1.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名額,法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通常由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根據通過的選舉和決定任免辦法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一屆、二屆是79人,三屆是115人,四屆是167人,五屆是196人,六屆至九屆是155人。為改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組成結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增加到175人。

  2.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産生。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根據法律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候選人,由全國人大會議主席團從代表中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後,再由大會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交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選舉産生。常委會組成人員候選人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始得當選。從七屆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選舉進行了改革,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在候選人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前提下,根據候選人得票數多少的次序確定當選人。如果常委會組成人員出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

  3.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期。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大相同,都是五年,它行使職權到下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出新的常委會為止。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常委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任期,法律目前沒有屆數限制。

  4.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擔任其他職務的限制。為了保證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常委會組成人員能夠集中精力從事人大工作,憲法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職務。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地位

  1.全國人大常委會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關係。我國是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多民族的國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民主性、代表性、廣泛性決定,全國人大代表的人數不能過少。根據法律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不超過3000人。幾千人的人民代表大會,不便於經常開會討論決定問題,行使職權,一般一年只召開一次會議,只能對國家最重大的問題進行討論,作出決定。為了使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能夠經常性地開展工作,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委會,作為它的常設機關。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要存在以下關係:(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它的常設機關。(2)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部分,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部分權力。(3)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産生。(4)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其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罷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2.全國人大常委會與委員長會議的關係。根據法律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與委員長會議的關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委員長會議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組成的。全國人大組織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2)委員長會議負責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要El常工作。根據法律規定和常委會多年工作的實踐,這些日常工作包括:決定常委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定常委會會議議程草案;對向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決定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審議;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處理常委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3)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委員長會議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但委員長會議不能代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委員長會議由委員長召集和主持,委員長可以委託副委員長主持會議。

  3.全國人大常委會與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關係。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設立的常設專門機構。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人選由全國人大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會會議和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與專門委員會的關係主要體現在:(1)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領導,在全國人大閉會期問,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領導。(2)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委員長會議提名,常委會會議通過。(3)根據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規定,各專門委員會協助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具體包括: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議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規章,提出報告;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覆,必要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對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民族委員會還要審議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對加強民族團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專門委員會就有關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員會提出意見。

  六屆全國人大根據1982年憲法設立了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和華僑委員會,七屆全國人大增設了內務司法委員會,八屆又增設了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九屆再次增設了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目前,全國人大的專門委員會共有9個。

  《中共中央轉發(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對專門委員會的職能作出了更具體的規定。主要有:(1)擬定和審議有關法律案,包括提出立法項目的建議、依法提出法律案、參與其他國家機關起草法律案、參與審議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等;(2)協助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監督工作,包括協助常委會開展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對法規進行備案審查等;(3)處理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包括為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提供服務、提高處理代表議案的品質、認真處理和答覆代表建議批評意見等。

  4.全國人大常委會與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關係。地方人大常委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由地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産生。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及人大工作的實踐,全國人大常委會與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關係主要體現在:(1)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人大常委會按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分別自主地開展工作,雖然有上級下級之分,但不存在領導被領導的隸屬關係。(2)法律上的監督被監督關係。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3)人大工作和國家權力機關的運作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全國人大常委會與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存在工作上聯繫、指導關係。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指導地方各級人大的選舉工作,可以委託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組織全國人大代表的活動,省級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列席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等。

 
編輯:楊雲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