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10日電(記者王聖志)近年來,一些公益訴訟案件達到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由于法律程序的限制,目前很大一部分公益案件很難進入訴訟程序。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周溯建議,我國應建立公益訴訟制度。
公益訴訟是指當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有關團體的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侵害了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時,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檢察機關、其他國家機關或社會團體)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
周溯認為,當前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具有一定的現實可行性。首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並不排斥公益訴訟制度。其次,我國對公益訴訟進行了有益的試點探索。公益訴訟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已經漸成規模,不僅案件逐漸增多,而且法院在審理公益訴訟案件的過程中也積累了不少經驗。另外,國外公益訴訟立法和司法實踐可供借鑒。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已經建立了公益訴訟制度,它們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許多做法可供我國在建立公益訴訟制度時參考和借鑒。
據周溯介紹,從最近幾年相關案件的統計來看,目前公益訴訟主要有以下類型:一是平等權與反歧視案件,包括就餐身份歧視、身高歧視、公園門票地域歧視、退休性別歧視、就業年齡歧視、省籍地域歧視、乙肝歧視等案件。二是教育權案件,包括平等受教育權案、民工子女學校案、義務教育收費案等。三是環境保護案件。四是消費者權利保護案件,包括消費者知情權案件、春運漲價案件、銀行亂收費案、高架橋不合理收費案、高速公路不高速案、出租車空駛費案、機場建設費案、鐵路強制保險案等。
當前,一些公訴案件的法律障礙主要有兩個。首先是法律對原告資格的限制,要求原告必須要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其次是法律對行政審判權范圍的限制。目前法律將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的人事處理行為等問題都排除在了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外,這使得很多公益案件很難進入訴訟程序或者獲得勝訴。
周溯建議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構建我國的公益訴訟制度:
取消對原告主體資格不適當的限制。針對現行“直接利害關係說”的局限性,應對“利害關係”作寬泛的理解,擴充原告主體資格,以訴訟目的權衡利害關係,只要有受法律保護的權益被侵害,就要允許相關個人或組織提起訴訟。當違法行為侵犯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具有行為能力的法律主體就有權代表國家和公眾進行訴訟,主張公共利益以及受其影響的間接個人利益。
擴大公益訴訟的可訴范圍。為了更全面地保護公共權利,無論是對刑事違法行為,還是對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只要其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就應當受到公益訴訟的司法審查。同時,為防止“濫訴”和“惡意訴訟”,對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的公益訴訟必須以其違反了法律明確規定為要件。
改進代表人訴訟制度。公益訴訟的目的側重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原有的申報加入的代表人訴訟制度已不能滿足新的需求,採用申報退出的制度則能擴大救濟范圍,保護公共利益。但也應當注意保護積極參與公益訴訟的當事人的積極性,以使其與沒有參與訴訟而同樣得到保護的人有所區別。借此來鼓勵人們積極參與公益訴訟。
構建檢察機關民事公訴制度。從世界各國來看,大多數國家都規定檢察機關有權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公共利益,我國可以借鑒外國的經驗,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對民事案件的抗訴權,構建檢察機關參與民事公益訴訟的相關制度,變事後監督為事前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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