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協原常務副主席劉維明因嚴重違紀被終止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新華網北京2月28日電(記者李亞傑、鄒聲文)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終止廣東省政協原常務副主席劉維明的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提供的材料顯示,1992年,劉維明利用職務之便,應其兒子劉建中的要求,向深圳市羅湖區有關領導打招呼,使劉建中獲得羅湖區養生街10號項目開發權。1993年至2001年,劉維明還通過向深圳市、羅湖區有關領導打招呼的方式,使劉建中少交地價款人民幣836萬元,並免除了因拖欠地價款所産生的滯納金和利息5335萬元。上述共為其子謀利益6171萬元。
1992年下半年,劉建中取得養生街10號項目開發權。此後,經劉維明向廣東省糧食集團有關領導打招呼,集團于1993年3月至2002年11月先後多次以合作開發的名義,提供給劉建中的中威公司共計9942萬元開發資金。至案發時尚有9840.18萬元未收回。
此前,鋻於劉維明存在的嚴重違紀行為,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已經作出罷免劉維明全國人大代表職務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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