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議物權法草案進一步修改後提請大會表決
 
 
  來源:      日期:2007-03-13 09:55

 

     新華網北京3月12日電(記者張宗堂、孟娜、鄒聲文)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在審議物權法草案時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在12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向會議作了物權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根據代表意見作了60多處修改 草案修改稿提請大會審議

     今天的主席團會議表決通過,決定將物權法草案修改稿提請大會審議。

     楊景宇在報告中説,3月8日和9日,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了審議。代表們普遍認為,制定物權法,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物權制度,對於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激發全社會創造活力,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制定物權法,又是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步驟。草案的形成歷時13年,是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成果,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凝聚了集體的智慧,已經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有些代表對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楊景宇説,法律委員會于3月10日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審議,經對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見逐條研究,對草案作了60多處修改,主要的有六處。

     擔保法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草案第八條規定:“其他法律對物權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草案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審議中,有些代表提出,這兩條的規定有矛盾,建議對作為民事基本法律的物權法與其他相關特別法的關係予以明確。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需要説明:草案第八條規定的是本法與其他相關特別法之間關係的一般規則,而草案有關擔保的規定根據實踐經驗對擔保法中一些不合時宜的規定作了修改,草案第二百四十六條是針對這種情況作出的例外規定。為了防止産生誤解,建議將草案第八條修改為:“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並將草案第二百四十六條移至草案第四編“擔保物權”中,修改為:“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不動産或動産毀損 權利人可要求恢復原狀

     草案規定:“造成不動産或者動産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

     審議中,有的代表提出,“修理、重作、更換”主要適用於對動産造成損害的補救,對不動産造成的損害,有些是難以修理、重作、更換的,比如對污染農田所造成的損害,可以要求損害人予以恢復原狀,而要求修理、重作、更換是困難的。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造成不動産或者動産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以集體的名義作出的決定也不得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

     草案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該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審議中,有些代表提出,有些地方發生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情形,有的是負責人作出的決定,有的是以集體的名義作出的決定。即使以集體的名義作出的決定,如果侵害了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也應有法律救濟手段。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返還遺失物不再規定具體時限

     草案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自拾得遺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等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審議中,有些代表提出,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應歸還失主,但本條規定的“二十日”期限過於嚴格,應考慮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法律和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財産均可抵押

     草案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産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産”;不得抵押的財産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産”。

     審議中,有些代表提出,對有些財産,法律、行政法規既沒有規定不得抵押,又沒有規定可以抵押。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應予明確。

     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抵押行為屬於民事行為,只要法律未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産都可以抵押,建議將草案第一百七十九條關於“可以抵押”的財産的規定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産”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産”。

     抵押動産應在“抵押人住所地”辦理登記

     草案規定,以動産作抵押的,應當向“動産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審議中,有些代表提出,動産的流動性大,其所在地可能經常變動,難以確定在哪個所在地登記,建議改為在抵押人所在地登記,較為切合實際。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建議將這一條中的“動産所在地”修改為“抵押人住所地”。

     物權法不溯及既往 施行前的問題按照當時的規定或約定處理

     有些代表還對草案提出了一些其他修改意見。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其中有些問題需要通過制定或者修改有關法律、法規加以解決;有些問題在草案修改過程中已經反覆作過研究,對草案以不再修改為妥;有些問題需要經過實踐,總結經驗,再作研究。

     審議中,有的代表提出,本法是否溯及既往,應予明確。比如車庫、車位的歸屬,在本法公佈前,有些地方的做法與草案有關規定不一致,本法公佈後,是維持過去的做法,還是按照本法有關規定重新確定歸屬,應予明確。

     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按照法的一般原則,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本法也是一樣。對過去的問題,應當按照當時的規定或者約定處理。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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