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議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修改後提請表決
 
 
  來源:      日期:2007-03-13 10:16

 

     新華網北京3月12日電(記者張宗堂、鄒聲文、孟娜)全國人大代表在審議企業所得稅法草案時普遍認為,這部法律草案已經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在12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向會議作關於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今天的主席團會議表決通過,決定將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修改稿提請大會審議。

  根據代表意見對草案修改了15處

     楊景宇説,3月9日,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對企業所得稅法草案進行了審議。普遍認為,制定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對於為各類企業創造統一、規範、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必要的;草案已經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有些代表對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同時,財經委員會依據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對草案進行了審議,提出了審議意見。

     法律委員會于3月10日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法律委員會經對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見和財經委員會的審議意見逐條研究認為,制定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時,對草案作了15處修改,主要的有4處。

    進一步鼓勵公益性捐贈 有關扣除比例從10%提高到12%

    草案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審議中,有些代表和財經委員會提出,為了鼓勵和支援公益性捐贈,草案規定的上述扣除比例還應再提高一些。

    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認為,為了進一步鼓勵公益性捐贈,再適當提高扣除比例是必要的,建議將上述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12%。

    企業節能節水項目所得可減徵免征所得稅

    審議過程中,有些代表和財經委員會提出,節能節水對可持續發展關係很大。為了鼓勵節能節水,對企業從事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應當給予稅收優惠。

    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節能節水項目所得,可以減徵、免征企業所得稅。

    不再具體列舉減徵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草案曾規定,對“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減徵、免征企業所得稅。

    審議中,有些代表和財經委員會提出,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對屬於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需要由國務院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作出必要的調整,本法最好不作具體列舉;同時,草案所列項目中有的項目的利潤率已經很高,是否還要長期給予稅收優惠,值得研究。

    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刪去這一項中所列具體項目,修改為“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減徵、免征企業所得稅。

  刪除有關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兩個具體條款

     草案第十條第五項、第七項分別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第五項),“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第七項),不得扣除。

     審議中,有些代表提出,企業內營業機構並不單獨計算納稅,而是由企業匯總計算納稅的,這一條第五項的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過渡期內有些企業內營業機構的預繳稅問題,法律對此可以不作規定;這一條第七項規定的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有些不能扣除,有些具有勞務性質的管理費則應允許扣除,這個問題可以由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刪去草案這一條上述兩項規定。

     法律委員會回應其他三個意見

     楊景宇説,有些代表對企業所得稅的産業優惠、區域優惠和具體優惠項目還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見。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關於企業所得稅的優惠,除了本法中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以外,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這樣規定,較為切合實際,也可以解決一些代表所關注的問題。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對草案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可以不再進一步作修改。

     有些代表提出,目前一些在發達地區註冊的企業,在中西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從事加工、製造等業務的分支機構。按照草案第五十條關於企業內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應當在企業註冊地匯總納稅的規定,會造成中西部地區的稅源轉移,影響當地財政收入,建議對草案這一規定再作研究。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認為,為公平、合理、準確地確定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對法人分支機構實行匯總計算納稅是必要的,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對由此可能帶來部分地區稅源轉移的問題,國務院給予高度重視,在草案的《説明》中專門作了説明,財政部現行有關辦法已為解決這個問題打下了基礎,並將在本法出臺後繼續跟蹤調查,總結實踐經驗,按照統籌地區發展的思路,認真研究解決新出現的問題。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草案這一規定可以不再改動。

     有些代表就有關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徵繳以及優惠對象的確定標準等具體問題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這些具體操作性問題,宜在國務院制定的實施條例中作規定。

     楊景宇説,有些代表還對草案提出了一些其他修改意見。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認為,其中有些問題需要由國務院制定的實施條例和配套規定加以解決;有些問題在修改過程中已經反覆作過研究,對草案以不再修改為妥;有些問題需要經過實踐,總結經驗,再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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