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外企可獲五年新稅率過渡期
 
 
  來源:      日期:2007-03-09 14:46

 

  昨(8日)天上午,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聽取了關於財政部長金人慶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草案)》的説明,這一草案正式進入審議階段。根據草案,內資、外資企業將實行統一的25%的企業所得稅率。

  “兩稅合一”維護公平

  草案將新的稅率統一確定為25%。主要理由是對內資企業要減輕稅負,對外資企業也盡可能少增加稅負,同時要將財政減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範圍內,還要考慮國際上尤其是周邊國家(地區)的稅率水準。全世界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地區)平均稅率為28.6%,我國周邊18個國家(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6.7%。草案規定的25%的稅率,在國際上是適中偏低的水準,有利於提高企業競爭力和吸引外商投資。

  現行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對內資微利企業分別實行27%、18%的兩檔照顧稅率等,稅率檔次多,使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

  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有利於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有利於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産業結構升級;有利於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有利於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品質和水準;有利於推動我國稅制的現代化建設。

  改革現行企業所得稅制,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稅收優惠偏向科技

  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在國民經濟中佔特殊地位,借鑒一些國家的經驗,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實行優惠稅率是必要的。

  草案確定的稅收優惠的主要內容包括: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援安全生産、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以及自然災害專項減免稅優惠政策等。

  草案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擴大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以及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産等方面的稅收優惠。

  草案取消了生産性外資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産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徵稅優惠政策等。

  外資老企業照顧5年

  為了緩解新稅法出臺對部分老企業增加稅負的影響,草案規定,對新稅法公佈前已經批准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我國目前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此優惠稅率),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享受低稅率過渡照顧,並在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施行後可以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但因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納稅主體僅限法人

  草案遵循國際慣例,實行法人稅制。當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個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實體課稅,是以法人作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實行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方向。因此,草案取消了現行內資稅法中有關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

  同時,將納稅人的範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這與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基本一致。為避免重復徵稅,草案同時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按照國際通行做法,企業所得稅法草案首次採用了規範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於我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於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任鵬宇)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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