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三)
 
 
  來源:      日期:2005-03-06 14:39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范圍

  在立法法之前,中國憲法和憲法性法律沒有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范圍作出列舉或限制或別種方式的規定。判斷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范圍的主要根據,也是憲法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范圍和憲法規定的那些需要法律調整的事項。

  憲法第67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21項職權。行使這些職權如需藉助法律的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便可以在這些職權范圍內制定法律、實行立法調整。這些職權涉及的事項包括:(1)制定和變動法律、解釋憲法和法律、監督憲法實施和立法上的撤銷、批準、備案等方面的事項;(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方面的事項;(3)監督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司法機關方面的事項;(4)國務院、最高司法機關和其他有關司法機關有關人事決定或任免事項,駐外全權代表任免事項;(5)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方面的事項;(6)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方面的事項;(7)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方面的事項;(8)特赦方面的事項;(9)全國人大閉會期間的決定戰爭狀態事項和全國總動員或局部動員事項;(10)全國或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方面的事項;(11)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方面的事項。

  根據《憲法》第2、9、10、11、13、16、17、18、19、31、34、37、39、40、41、44、50、51、55、56、59、72、73、75、77、78、86、89、91、95、97、99、102、104、107、109、111、115、124、125、126、130、131條的有關規定,需要由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制定一係列法律,其中一部分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另一部分則可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這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在內容上的調整范圍之所在。

  立法法出臺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調整范圍在宏觀上得以明確,這主要就是該法確定的前述只能由法律調整的10大事項。當然,立法法沒有明確這10大事項中,哪些應當或只能由全國人大制定法律,哪些應當或可以由常委會制定法律,這對判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范圍,留下了困難和進一步研究解決的難題。除立法法所作規定外,憲法第67條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范圍和憲法規定的那些需要法律調整的事項范圍,如未為立法法所列范圍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仍然應當有權立法。

                        (責任編輯: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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