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法律委員會委員、我國著名知識產權專家鄭成思,在今年的兩會上提出了完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體係的建議。他告訴記者,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從它產生時起,就是“權利保護”與“權利限制”並存的。通過對本國傳統知識的有效保護,限制發達國家及其公司過廣、過濫地授予及獲得專利(尤其是醫藥及基因專利),是發展中國家可行的、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利限制機制。印度等國已經有了廣泛的研究,在國內有了相應的立法,在國際上也已經有了清晰的聲音。可惜我國在這方面,還十分欠缺。
他說,在今天,搞出一項技術解決方案,不去申請專利,而靠保密享有時間更長的實際上的專有權,已經成為許多企業家或技術人員的選擇。而國內通過“跳槽”或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侵害他人商業秘密的事又不斷發生。我國現有刑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規定,已遠不能適應鼓勵創新及保護創新成果的需要了。
比如,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權利人及侵權人均被定位為“經營者”,而相當多合法持有商業秘密的人並非經營者(侵權人則多數情況下確係經營者)。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僅僅“給經營者造成損害”,方能獲賠償。這對許多非經營的科研人員可能很不公平。兩個國際組織的“法條”與協議中,對受保護的要件均只提到“不為公眾知悉”、“有商業價值”及“權利人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三個條件。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此之外,還提出了“具有實用性”。由于有了這一項額外的條件,一切尚處于理論研究階段的開發資料,如被人不經許可拿走是受不到中國這部法保護的。在實踐中,“理論研究階段”可能與“實際應用階段”只有一步之遙,而前一階段可能花的時間、精力與資金更多。專利法要求“實用性”並不過份,因為它是一種“強保護”。對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給予的“弱保護”也要求“實用性”,
另外,兩個國際組織的法條與協議均要求有關主管部門按程序獲得企業商業秘密者,負有保密義務;尤其禁止從主管部門那里將商業秘密流入商業渠道。中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卻偏偏把這一部分“漏”掉了。而在中國的誠實經營者,實際上更加關心主管部門是否會利用其職權從事這類(或其他類)不正當競爭。
鄭成思說,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示范法條”相比,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毀損他人外觀設計的聲譽、毀損他人產品(服務)指南或說明的聲譽、毀損他人“商品化權”所涉客體的聲譽,基本沒有規定;對無論搭他人產品(服務)便車還是毀他人產品(服務)聲譽的行為,則完全沒有規定。這幾大塊缺陷,在中國司法與執法中帶來的不便,已經十分普遍、十分明顯了。
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二款,禁止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等,卻偏偏沒有寫“禁止擅自使用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樣式”。而這無論在中國還是在外國,都經常是不正當競爭者不法行為的重點。倣商品的樣式本身,比倣商品的包裝、裝潢,也往往使權利人受到的損失更嚴重。我們的法律保護了正當經營者商品的外皮(包裝)卻不保護其商品的本體,給人的印象不能不是“撿了芝麻,丟了西瓜”。而在搭他人商業標識便車這一個方面,《反不正當競爭法》雖有所規定,但也顯得缺漏很多。作為“商品化權”保護對象的商業標識,有時既不是“作品”,也不是“肖像”,又不是“姓名”,無論依照版權法還是一般民法,都無從保護,卻可以成為不正當競爭者的“搭”、“靠”或“倣”的對象。
鄭成思代表強調,使真正想維持市場公平的司法者及行政執法者不再冒“適用法律不當”的風險,也使真正的公平競爭者在市場上站住腳,應當是修改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要著眼點,也是完善中國知識產權的“附加保護”制度的主要著眼點。
鄭成思簡介: 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中心仲裁員。國際知識產權教學與研究促進協會推選為執行委員,九屆、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法律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特約咨詢員。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研究會會長。
從1979年開始至今,參加過我國版權法等法律起草的全過程,並被列為起草小組成員;參加了我國民法典的起草,並被列為民法典知識產權篇(專家建議稿)的起草主持人;參加過著作權法、專利法和商標法等法律的修訂;是商業秘密法等法律的起草小組顧問;此外,還參加過反不正當競爭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民間文學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起草、制定;以法律顧問及專家的身份參加過中美知識產權談判等對外談判。 人民網記者 丁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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