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團全國人大代表李銘陶日前建議,我國應制訂《住宅權益法》保護居民的居住權益。此項建議獲得社會廣泛響應,此舉被認為能 解決日前越來越多的住房糾紛等問題,並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
李銘陶在建議案中說,自1998年住宅商品化實施以來,商品房私人購買率已達95%以上。居民在購買新房(或二手房)的同時,有關原有住房的拆遷、買賣、中介服務和物業管理中侵害居民權益,乃至阻礙和剝奪居民居住權利的事件時有發生。
李銘陶代表認為,制定《住宅權益法》,應考慮以下10個方面的問題:1.住宅所有權,包括佔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的法律地位。2.住戶擁有完整的產權問題。3.物業管理屬性,與業主的法律關係。4.土地所有權問題。5.有關指導住宅(作為一種商品)的買賣、房貸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6.有關強制建設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托幼、中小學、社區中心等)的問題。7.有關禁止在住宅樓內設置商業設施進行商業活動的問題(規劃底層商店除外)。8.居住區環境保護問題。9.指導危改政策的建立。10.有關農民工進城的居住權益等相關問題。
李銘陶代表建議,本屆人大法制委員會應就上述內容進行研究,並在條件成熟時作為議案進入立法程序。(記者陳峰)
馬上就訪
理清不同的法律關係
房產律師秦兵昨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人大代表所提建議案非常好。上面所提到的10點當中應該在不同的法律中體現,因為它們屬于不同的法律關係。首先,住宅所有權,包括佔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的法律地位,以及住戶擁有完整的產權問題,應該屬于《民法》物權部分;而物業管理的物體屬于《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相關法規里;土地所有權問題屬于土地法的范疇;買賣、房貸、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問題,則屬于《住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後面一些內容則需要制定新的法律來約束。(記者 鄒玉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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