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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臺銀行亦將適用於"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來源:      日期: 2006-11-16 14:12

 
 

 

  中新網11月16日電 銀監會主席助理王兆星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發佈會上表示,《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在附則中明確了港澳臺的銀行到內地、大陸設立機構、開展業務將適用於此《條例》。

    11月16日(星期四)上午10時,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宋大涵、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助理王兆星介紹即將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方面情況。

  王兆星同時表示,目前,大陸和臺灣在互設機構,特別是互設營業性機構方面還存在一定的障礙。他表示,銀行業是一個高風險的、非常敏感的、涉及到廣大存款人利益和社會金融穩定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行業,為了保護廣大存款人的權益和安全,維護金融的穩定,對銀行業必須有特別專業的、特別審慎的監管制度的安排,同時需要有跨境銀行監管的良好合作和資訊共用機制。

  王兆星還表示,目前,臺灣的銀行已經在祖國大陸設立了7家代表處,但是這些代表處轉為分行開始從事營業性的業務還存在兩個方面的障礙:首先,臺灣當局目前還沒有完全對臺資銀行進入大陸設立營業性機構完全放心,還有很多法律上的限制。第二,目前臺灣當地的金融監管當局還沒有和大陸銀行監管當局建立監管備忘錄,還沒有建立密切的合作和資訊溝通的共用機制。因此,中國政府還無法保證臺灣的銀行在祖國大陸設立機構開展業務以後能夠得到有效的監管,更好的保護廣大存款人的安全。

  同時,大陸也有一些商業銀行有興趣到臺灣設立機構,這些銀行提出設立代表處的申請目前還沒有明顯的進展。王兆星希望兩岸能夠共同努力,早日克服這些障礙。(據中國政府網直播文字整理)
  
  來源:中新網

編輯:芳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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