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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繳納個人所得稅
 
  來源:      日期: 2006-05-23 09:49

 
    筆者近期接受臺灣同胞(臺商)電話諮詢時,時常涉及到在大陸所得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筆者在與臺灣朋友交往、聊天時也常聽他們談及此類問題,同時發現不少臺灣同胞對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了解不多,有的知之甚少。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一個直接涉及個人利益的敏感話題,有的臺灣同胞想了解而又不便明問。現在到大陸投資或就業的臺灣同胞日益增多,祖國大陸即將加入WTO,政府將加強法制和信用制度,因此,國家在個人所得稅稅賦立法及徵稽上也必將更加規範、合理和嚴密。為此,在大陸投資和就業的臺灣同胞很有必要了解祖國大陸在徵收個人所得稅上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免被人誤導或無意中“犯規”。

  祖國大陸實行的是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稅制以及單位和個人雙向申報的辦法。現施行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祖國大陸個人所得稅法按照國際慣例,對納稅人同時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即對居民來源於全世界範圍的所得行使徵稅權,居民納稅人負有無限的納稅義務;對非居民僅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行使徵稅權,非居民負有有限的納稅義務。也就是按屬人、屬地原則來確定國家徵稅的權力行使範圍。

  根據祖國大陸個人所得稅的法律規定綜合如下: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工資薪金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前述個人應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1年而不超過5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和由中國境外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工資薪金,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其臨時離境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僅就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部分申報納稅。

  3、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超過5年的個人,從第6年起,應當就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説明:①工作時間的計算,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中任職的個人,其中國境內工作時間應包括境內、外享受的公休假日、個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訓的天數;二是臨時來大陸人員(如履行承包工程合同),除包括具體提供勞務天數外,還應包括境內所享受的休假日。②機構負擔:個人為某機構或常設機構提供勞務,機構有義務向其支付工資報酬。所以,對那些採取按核定利潤率徵稅的機構,或者不徵稅但構成機構的,不論是否在機構的會計賬冊中有記載員工的工資、薪金,均視為由機構負擔工資薪金。③不超過90天,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連續或累計不超過90天;不超過183天,是指根據稅收協定的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有些協定是指日曆年度,有些是指任何12個月,有些是指會計年度)中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④超過一年,是指在納稅年度中居住滿365天。在具體計算時間時,不扣除臨時離境的天數。臨時離境是指一次性離境不超過30天,或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天。⑤境外所得徵稅,允許抵免。⑥高層管理人員:指公司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

  4、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大陸,均為來源於大陸的所得,應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在大陸任職、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二在大陸提供各種勞務而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

  三在大陸從事生産、經營活動而取得的生産、經營所得;

  四將財産出租給承租人,由其在大陸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伍轉讓大陸的房屋、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産,以及在大陸轉讓其他財産取得的所得;

  六提供在大陸使用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的所得;

  七因持有大陸的各種債券、股權而從大陸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在大陸參加各種競賽活動得到的名次的所得,參加大陸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的有獎活動取得的中獎所得,以及購買大陸有關部門、單位發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但在大陸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大陸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大陸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大陸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5、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0元(人民幣下同)的,適用稅率為5%;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為10%;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為15%;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為20%;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為25%;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為30%;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為35%;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為40%;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為45%;

  (注:在此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有關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800元後的餘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後的餘額)。

  二稿酬所得,適用稅率為20%,並按應納稅額減徵30%。

  三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奇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産租賃所得,財産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稅率為20%。

  6、臺灣同胞從個人所得應納稅額中可以減除費用標準:

  一每月所得的工資、薪金可減除費用4000元。

  二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産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7、臺灣同胞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減免稅的:

  一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但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複印件)或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免稅。

  三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但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複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免稅。

  四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8、臺灣同胞從大陸以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

  9、臺灣同胞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方法。

  根據有關稅收管理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一自行申報方法

  納稅人在每月7日之前,向取得所得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上月應納的稅。

  二代扣代繳方法

  以納稅人取得所得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由該單位向納稅人支付所得時直接扣除應繳的個人所得稅,並向稅務機關申報。


  (來源:海峽之聲網)


編輯:芳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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