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揚黨內民主,健全黨內生活,保障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員享有的黨章規定的各項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任何黨員、黨的任何一級組織都無權剝奪。
第三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即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黨內充分發揚民主,健全民主生活,加強組織性和紀律性。
第四條 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允許任何黨員享有特權。
第五條 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黨員必須按黨章的規定行使權利,並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同時必須履行黨章規定的義務,不得侵犯其他黨員的權利。
第六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認定和懲處,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為準繩。
第七條 任何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都應受到追究;情節嚴重的,必須受到黨紀處分。
第二章 黨員享有的各項權利
第八條 黨員有權參加黨小組會、支部大會、黨員大會以及按其擔任的黨內職務和代表資格應當參加的有關會議。黨員應積極參加的黨的有關會議,因故不能到會者,應履行請假手續。黨員有權閱讀按規定可以閱讀的各種黨內文件。黨員有權根據黨組織的計劃提出接受培訓的要求。黨員接受培訓要服從組織安排。
第九條 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可以在黨的會議上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黨員有權在黨報黨刊上參加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組織的關於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討論中黨員以個人名義投送稿件無須經過其所在黨組織審閱或批准。黨員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第十條 黨員有權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對本單位、本地區、本部門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第十一條 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准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也有權以寫信的方式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但該批評信件只能寄送被批評對象及其所在的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黨員有權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黨的各級組織直至中央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違紀的事實,有權要求處分違法違紀的黨員。黨員有權要求黨的組織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黨員領導幹部的職務。黨員在進行批評、揭發、檢舉時,必須實事求是,明確列舉事實根據,不得誇大和歪曲事實,更不準捏造事實、誣告陷害;必須按組織原則辦理,符合有關程式,不得隨便擴散、傳播。
第十二條 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應充分進行協商、醞釀,必要時進行表決。參加表決的黨員有表示贊成、反對的的權利,也可以棄權。重要問題,主要是指:
(一)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事項;
(二)重大工作任務的部署;
(三)按幹部管理規定應該由集體討論的幹部的任免、調動和處理;
(四)涉及群眾利益的重要問題;
(五)發展新黨員;
(六)上級黨組織規定應由黨組織集體決定的其他問題。每個正式黨員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正在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除外)。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
第十三條 在黨的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時,在黨組織對黨員作出鑒定時,本每人平均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申辯、作證和辯護必須實事求是。作偽證者應受到黨紀追究。
第十四條 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有權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黨組織聲明保留,有權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第十五條 黨員在政治、工作、學習等方面遇到重要問題,需要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有權向各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黨員對於黨組織給予本人或其他黨員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其他處理不服,有權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黨員的各項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其他黨員的侵害時,有權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黨員在請求、申訴和控告時,應有正當理由,實事求是。
第三章 對黨員各項權利的保護
第十六條 黨組織要創造條件,保障黨員及時參加其應當參加的各種會議。會議的組織、召集人員或機構應在會前通知應到會的黨員。黨代表大會、黨代表會議、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及黨的其他重要會議之後,黨組織應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將會議內容和決議向黨員傳達。黨組織應給黨員提供閱讀黨的文件的必要條件。黨員因缺乏閱讀能力或受其他條件限制無法直接閱讀文件時,黨組織應及時向黨員宣讀文件。黨組織要有計劃地採取多種形式,經常對黨員進行教育和培訓。
第十七條 黨組織要根據上級黨組織的安排,組織和引導黨員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黨的中央或地方組織決定在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討論某方面問題時,應將討論的時間、方式和內容,通過適當方式告知黨員,以便黨員參加討論。
第十八條 黨組織要支援和鼓勵黨員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對黨員提出的建議和倡議,黨組織應認真研究,合理的應予採納並告知提出建議和倡議的黨員。對於改進黨的工作有重要價值的,黨組織應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九條 黨組織要支援黨員在黨內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支援黨員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和不正之風作鬥爭。黨組織對於黨員的批評、檢舉、控告和罷免要求,應及時受理,然後按照“分級負責、分工歸口”的工作制度進行處理。對於署名的批評人、檢舉人和控告人,應進行回訪或回函並告知處理結果。要保護檢舉人和控告人。對檢舉人、控告人及檢舉、控告內容,應當保密。不準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被控告的組織和人員。嚴禁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歧視、刁難、壓制,嚴禁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 對如實檢舉、控告或反映情況的,應予以支援、鼓勵。對檢舉、控告不完全屬實的,除對不屬實的部分予以解釋説明外,對屬實的部分應予以處理。對檢舉、控告不實的,必須分清是錯告還是誣告。如係錯告,應説明情況,澄清是非;如屬誣告,必須對誣告者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黨組織在黨的會議上按規定進行表決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採取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的方式。要保護參加表決的黨員享有平等的表決權。每一票具有同等效力。黨組織在按照規定進行選舉時,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候選人名單要經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後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不得阻撓有表決權或選舉權的人到場,不得採用非組織活動拉選票破壞選舉。
第二十一條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説明情況和申辯。對於黨員的申辯及其他黨員為之作的證明和辯護,有關黨組織要認真聽取,進一步核實,採納其合理意見。不予採納的,要向本人説明不予採納的理由。對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不得進行追究。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後,本人對處分決定要簽署意見。如本人提出不同意見,有關黨組織應寫出書面説明,然後將處分決定、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黨組織對其意見的書面説明一併上報審批。本人拒不簽署意見的,有關黨組織應在處分決定上註明。
第二十二條 黨組織要善於傾聽各種不同意見。對於持有不同意見的黨員,只要他們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就不得對他們進行紀律追究。
第二十三條 黨組織要認真處理黨員的申訴。對於黨員的申訴,應由作出或批准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其他處理的黨組織進行復查或復議。上級黨組織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或指定有關黨組織進行復查或復議。應按照全錯全糾、部分錯部分糾、不錯不糾的原則,實事求是地處理。復查或復議的結果應告知申訴人。對於處理正確而本人拒不承認錯誤的,應批評教育;屬於無理糾纏的,應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並在適當範圍內公佈。對黨員提出的請求,凡屬合理而且能夠解決的,黨組織應認真及時地予以解決;對於要求合理,但一時解決不了的,要説明情況,並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早日解決;對於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釋,進行説服教育,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章 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懲處
第二十四條 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處理是保障黨員權利的重要環節。對於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處理方式,除黨章規定的黨紀處分種類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和後果,採取以下非黨紀處分的處理方式:
(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
(二)口頭批評;
(三)責令賠禮道歉;
(四)責令作出檢查;
(五)通報批評;
(六)黨組織認為需要採取的其他方式。上述非黨紀處分的處理方式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或與黨紀處分合併使用。違反政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所在單位處理;違法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侵犯黨員權利,情節輕微的,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非黨紀處分的處理方式處理。
第二十六條 侵犯黨員權利,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必須給予黨紀處分:
(一)進行表決和選舉時,故意不通知或阻撓有表決權或選舉權的人到場;
(二)用非組織活動拉選票破壞選舉,妨礙選舉人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不允許黨員本人申辯,不允許其他黨員為犯錯誤黨員作證和辯護;
(四)對其他黨員實事求是的作證和辯護進行追究;
(五)將檢舉材料、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將其轉給被檢舉人、被控告人;
(六)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
(七)捏造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八)其他嚴重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有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除對該組織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非黨紀處分的處理方式或黨章規定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外,還應追究該組織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必須給予黨紀處分。
第五章 程式和責任
第二十八條 黨員權利受到黨組織或黨員侵犯時,可以向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控告。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按照《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所規定的程式和方法進行處理。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嚴肅查處侵犯黨員權利的案件。對於打擊報復案件的定性,應經縣和縣級以上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九條 黨員在黨內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受到黨外各種組織或個人的侵害時,可以向各級黨組織請求幫助和保護。黨組織應採取措施,與黨外有關組織或個人聯繫協商,提出建議,要求停止侵害,保障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
第三十條 黨員因黨內權利受到侵犯而影響工作、生活或其他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各級黨組織請求幫助。黨組織在保護黨員黨內權利的同時,應採取措施,與有關部門聯繫協商,提出建議,維護其正常的工作、生活條件或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保障黨員權利是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重要職責,也是黨的各級領導幹部的重要職責。黨組織在保護黨員權利方面失職,必須追究該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於在保護黨員權利方面失職的黨組織,黨員可以向該黨組織的上級黨組織提出控告,上級黨組織應即受理。
第三十二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本條例的實施、監督和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的委員會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央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商中央組織部進行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