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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準則: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

時間:2010-06-30 16:04   來源:北京日報

  ——解讀《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之二

下班 徐鵬飛

在自己負責的一畝二分地裏 張德林

  《廉政準則》頒布實施以來,全市各級黨員領導幹部認真學習準則中提出的八項“禁止”和五十二個“不準”,並貫徹到實際行動中。為使廣大讀者更好地理解《廉政準則》的精髓,市紀委有關負責人根據中央紀委法規室編寫的《〈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釋義》中的相關內容,對準則中的內容進行了解讀。本期解讀第二項: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

  1 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解讀】

  本項是關於經商辦企業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這裡所稱“經商、辦企業”,是指個人獨資或者與他人合資、合股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以個人或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以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

  國有企業的黨員領導幹部,由於工作性質決定,本身從事的就是經營商業、興辦企業以及與此相關的經營活動,對於他們本身為國家、集體利益,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前提下,經營商業、興辦企業,是完全允許的。但是除此之外,他們也應當按上述要求不得個人經商辦企業。

  目前,黨員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形式多樣、手段隱蔽。他們不以自己的名義經商辦企業,而是利用掌握的行政資源與他人合夥辦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黨員領導幹部參與其中,利用國家賦予其的職能或利用優惠政策、資金、技術和資訊優勢與他人合夥辦企業,挖國家的墻腳,謀取經濟利益,破壞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還有一些黨員領導幹部將資金“借”給他人經商辦企業,實際上是自己投資經商辦企業。本人雖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但從中獲取高額回報,撈取更大的利潤。修訂後的《廉政準則》增加了禁止“以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的內容,禁止了領導幹部不以自己名義,而用其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的名義進行經商辦企業活動,從而謀取私利的行為。

編輯:王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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