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
 
專家:非和平方式針對“臺獨” 具體內容不能一一列舉

  時間:2005-03-29 15:47    來源:     
 
 

  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以2896票讚成、2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高票通過《反分裂國家法》。這是祖國大陸因應島內外局勢變化、遏制“臺獨”分裂、爭取和平統一目標而採取的重大舉措。近日,中國網《中國訪談》節目邀請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的彭維學、黨朝勝兩位專家,就《反分裂國家法》立法宗旨、實質內容、島內反應,以及其他相關熱點問題接受了《中國訪談》節目的專訪。 

  “非和平方式”不是針對臺灣人民而是針對“臺獨”分裂勢力 

  中國訪談:剛才兩位說到,我們會在必要的時候採取非和平方式解決臺灣問題。為什麼說《反分裂國家法》不是一部針對臺灣人民的法律,而是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的法律;不是一部戰爭的法律而是和平統一國家的法律? 

  黨朝勝:《反分裂國家法》中規定的非和平方式不是針對臺灣人民的,而是針對“臺獨”分裂勢力的。為什麼要這麼講呢?《反分裂國家法》是促進兩岸關係發展的一部法律,它採取了很多的措施。如《反分裂國家法》用“五大鼓勵措施”鼓勵兩岸人民的往來,鼓勵兩岸經濟交流的發展,鼓勵兩岸文教、科技等等交流,鼓勵兩岸共同打擊犯罪,鼓勵維護臺灣穩定發展的其他活動。同時,又從“六大談判內容”鼓勵兩岸協商談判,什麼都可以談,為兩岸協商提供了廣闊空間。從這個方面來講,該法主要是出于保護臺灣同胞的根本利益。 

  而第八條所規定的,當“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制造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在這種的情況下,會採取非和平方式實現統一。這個方面是說明在什麼情況下,對“臺獨”分裂勢力採取非和平方式。非和平方式是對付“臺獨”分裂勢力的,而更多的措施是保護臺灣同胞的,是促進兩岸關係發展的,從這個方面來講的,這個法律不是一個戰爭法,而是兩岸和平法,或者說是推進兩岸和平統一的重要的法律。因此,我們應該更加全面地理解。國際反華勢力在歪曲事實,誇大其辭的一點,就是以偏概全來把這個法律說成是戰爭法,說它是開給解放軍對臺動武的空白支票等等,這是歪曲事實。《反國家分裂法》的真正意義是和平法。 

  採取非和平方式有三個前提,具體內容不可能一一列舉 

  中國訪談:什麼是非和平方式和其他必要的措施呢?我想問一下,其他的措施可能包括哪些方式呢? 

  彭維學:這個問題要具體的界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和其他必要措施有三個前提。第一是“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割出去的事實。我們已經強調“公投制憲”,在“憲法”層級規定變更所謂“國旗、國徽、國歌”,另外成立“臺灣共和國”等等方式,已經造成臺灣分割出去的事實。第二,或者發生導致臺灣從中國分割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為什麼不用“動武”而用“非和平方式”來表示呢?如果我們用非和平方式和其他措施的話,我們可以掌握主動權。國際學者或臺灣的一些學者認為,非和平方式包括經濟制裁、貿易報復等等,最高的就是軍事手段,細分又有很多,比如導彈試射、攻佔臺灣外島、攻打臺灣軍事設施等等,還有的說我們的導彈多少分鐘打到臺灣,還有陸海空三軍同時佔領臺灣等等。當然非和平方式其實是很多很多的,不僅包括動武。法律講得很清楚,如果“臺獨”沒有跨越“臺獨”紅線,我們不會採取非和平方式,如果跨越底線的話,我們就會採取措施。 

  中國訪談:剛才您談到了前提條件的界定,有人擔心,用“非和平方式”的前提過于籠統和主觀性太強了,兩位是怎樣看待的呢? 

  彭維學:這個問題我們一再強調,我們這個法是和平法,是反對“臺獨”的和平法,是保護臺灣同胞利益的法,從根本上而言,以和平方式統一是符合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我們國家要盡最大的努力爭取和平統一。但是如果說,“臺獨”分裂勢力跨越了底線,我們必須採用“非和平方式”或“其他必要措施”來解決這些問題。實際上島內的民眾也這樣認為,只要不搞“臺獨”,兩岸就會相安無事。我們三個前提是很明確的。如何列出100項具體內容,他會提出101項,所以不可能一一列出。

  中國網200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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