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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工民主黨中央:發展慈善事業 促進社會和諧

  時間:2008-03-12 08:47    來源:中國網     
 
 

農工民主黨中央的發言——關於發展慈善事業促進社會和諧的建議

慈善事業通過動員社會力量幫助社會弱勢群體和困難群眾,是協調各方面利益、縮小貧富差距、兼顧社會公平的有效措施,是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體現,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

目前,我國農村的絕對貧困人口、城鎮失業下崗者和下崗者中的貧困人口、殘疾人和受災人口等其他生活困難者,都屬於要救助的範圍,總數超過總人口的10%。另一方面,我國的慈善捐贈水準還較低,在很大程度上仍舊依賴海外捐贈,比如在中華慈善總會的捐贈物資中,有近80%來自海外,只有20%多一點來自內地。

目前,妨礙慈善事業發展的具體問題有:

一是專項的慈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目前,我國涉及慈善事業以及公益捐贈的法律法規中,《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條例實施細則》都對捐贈額度有限制。如果捐贈金額超過規定額度,還得為捐贈部分納稅,不利於調動企業和個人的慈善捐贈積極性。此外,儘管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些支援捐贈的制度和優惠政策,但這些政策畢竟還限定在一定的範圍內,不是所有的公益團體都可以享受這些政策。

二是慈善主體不明確,慈善機構體制和管理落後。現有許多慈善機構普遍體制陳舊,管理模式和資金運作缺乏專業化,與國外慈善機構有很大差距,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目前合法的慈善機構都不具備獨立的法人地位,登記註冊要挂靠一個業務主管單位,致使慈善機構在法律和行政體系中層次都不高,政府辦慈善的現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民間目前有很多草根慈善組織,因為找不到主管部門挂靠,不得不採用工商註冊登記的辦法,使這些非營利性組織要像營利性企業一樣納同樣的稅,大大阻礙了慈善機構的建立和準入。

三是慈善公益機構發展剛剛起步,數量少,動員社會資源的能力弱,和社會的資訊交流不足,接受捐贈的渠道不暢;專業性不強,慈善籌款機構、慈善執行機構存在職能不清,分工不合理等問題。

四是宣傳力度不夠,公民及企業慈善觀念落後,參與性差。由於政府在計劃經濟時代長期統包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造成公民慈善觀念落後,個人主動性慈善捐贈參與率較低。

構建和諧社會,不僅需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和強有力的政府干預機制,而且需要有發達的慈善事業。我們建議:

一、將慈善機構和慈善事業納入法制軌道,加快相關法律的立法進程。

建議制定專門的《慈善機構法》,確立慈善機構獨立的法人地位,並明確慈善機構的性質、使命及其管理、運作的基本準則和監督機制。同時,取消現行法律法規要求慈善機構必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讓慈善機構獨立承擔自己的民事責任。另外,《慈善事業促進法》是支援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一部綜合性法律,目前已經列入了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劃,民政部正在會同國務院相關部門,並聯繫社會各界專家學者,按計劃展開《慈善事業促進法》的起草工作。我們大力呼籲,加快推進《慈善事業促進法》的立法進程。

二、確立完善統一的慈善財政稅收制度,強化政府支援力度。

要在稅收及財政政策上對慈善事業有所傾斜,利用稅收杠桿,通過對慈善公益捐贈減免稅收,或在現行減免政策基礎上加大減免力度,以實現對公益事業參與者的稅收照顧和優惠。另外,建議在技術成熟後開徵遺産稅、贈予稅乃至特別消費稅等,引導富裕階層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運用政策和法律調控機制,促進更多的社會資源整合起來,為我國的慈善事業發展貢獻力量。國家財政也可考慮為慈善組織的發展安排更多的轉移支付,以壯大慈善事業長期發展的社會基礎。另外,要逐步建立慈善資金的集合信託管理制度,為中小慈善機構提供善款的保值增值服務。

三、加強宣傳,積極培育和弘揚慈善精神。

要在全社會廣泛、深入、持久地宣傳慈善理念,通過開展生動活潑、形式多樣的慈善活動,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慈善活動和志願活動。應當明確慈善行為除了捐款捐物外,還包括人民群眾的義工行為、志願者行為,以及按照自己的能力來為他人、為社會、為困難群體進行扶助的行為。

四、做有吸引力的慈善公益項目。

慈善事業需要有吸引力的品牌項目,需要在某個領域有一定的影響,才能爭取到更多的社會資源。近些年來,我國一些慈善公益項目在社會上得到了一定認同,政府和社會輿論對項目的支援力度也在不斷加大,例如:“希望工程”、“視覺行動”、“光彩事業”、“母親水窖”、“流動圖書館”、“保護母親河”等。從經驗來看,慈善公益組織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無疑都是通過實施項目來實現的。這些項目需要專門組織進行專門運作,以保證能夠根據社會的需要最有效地開發和運用慈善資源。因此,慈善公益組織要像營利性組織那樣生産名牌産品,才能存續併發展,同時要面向所有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並保持它的經常性、持續性、規範性和相對穩定性。

五、大力發展社區慈善事業。

發展社區慈善組織,作為緩解社會問題的有效途徑,已得到發達國家和地區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同。建議在完善、健全由政府職能部門直接運作的社會保障機制的同時,進一步創造條件,推進以民間名義和形式出現的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力爭形成以發掘社會潛在物質和精神資源為動力,面對各類弱勢群體的、覆蓋面更加寬廣的社會公益組織網路。在這個社會保障系統網路中,要形成以社區為基礎、以民間社會公益機構為補充的發展格局。

 
編輯:賀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