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和國的立法史上,《勞動合同法》值得書寫一筆。
2006年3月20日,該法草案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一個月便收到191849件立法意見,創歷史紀錄。
這部8章98條的法律,引起前所未有的關注,也成為今年兩會的一個熱點。代表委員們從不同的角度探討該法的現實意義,認為這是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典範。
當然,該法的實施,也引起一些討論。
《勞動合同法》加強了對勞動者的保護。作為相對於用人單位的“弱者”,法律對勞動者予以適度傾斜保護,體現了實質公平。
事實上,《勞動合同法》遠未到過於“偏袒”勞動者,甚至比其他國家“更嚴格”的地步。比如印度,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對勞動者的工資要按照投資所在國的工資水準支付,兩百名以上的企業集體裁員必須要聯邦政府相關部門批准。而備受關注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是市場經濟國家企業普遍採用的勞動合同形式。
近幾年,國內許多地方出現了“民工荒”,一些國家則經常對我國實施“反傾銷”,這都給許多企業生産經營造成了困難。這種情況與我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充分保障,勞動力成本太低有關。
低勞動成本是我國的一個優勢,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國內外環境的變化,我們的人力成本開始上升,但遠未達到喪失優勢的程度。應當看到,勞動力成本上升是一個長期趨勢,企業要積極適應這一變化,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挖潛創新,推動産業升級,向加強管理要效益,向技術創新要效益,擺脫粗放發展模式。
實踐證明,壓縮勞動者權益追求企業利潤,必然因利益的失衡導致勞資糾紛乃至對抗,最終會由企業單贏走向勞資雙損。《勞動合同法》就是要通過規範勞動合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讓勞動者合理分享到國家與企業的發展成果。從短期來看,該法會讓一些企業感到不適應甚至陣痛;但從長遠來看,則有利於推動企業加強管理,提高效率,實現勞資共贏,保證基業常青。
管理學大師德魯克説過,“凡是能促進社會進步與繁榮的也都能增強企業實力,帶給企業繁榮與利潤”。近年來,許多企業都在投身公益事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而與之相對的則是另一組數據:1995—2006年的12年間,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增加13.5倍,比如無償加班、隨意解雇、欠薪討薪……這些問題的解決,無不耗費了大量社會成本。因此,對於這些企業來講,認真貫徹《勞動合同法》,保障員工權益,減少勞資糾紛,恐怕是履行社會責任的第一步。 (范正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