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召開,媒體關注代表,代表也在關注媒體。全國人大代表易敏利呼籲,輿論監督需要法律或者行政制度的堅定支援,才能真正發揮監督和制約作用(相關報道見3月5日《新京報》)。而日前公佈的《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也明確提出,“高度重視新聞輿論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3月5日溫家寶總理所作政府工作報告“自覺接受社會各個方面的監督”的表述,顯然也將輿論監督囊括在內。
其實,類似為輿論監督提供法制支援的建議,一直以來都是兩會的熱門議題。輿論監督對於社會以及政府的促進作用已不言而喻,但由於缺乏法制化保障,現實中許多輿論監督往往心有餘而力不足,媒體服務公共利益往往難以如願。人們不僅將屢屢出現的記者被打、輿論監督權受損傷事件歸咎於此,也更以此觀照政府依法行政以及權力制衡、公眾監督權的時代進程。易敏利指出,“從2006年的重慶市‘彭水詩案’,到今年1月因一篇報道涉及遼寧省西豐縣縣委書記,導致該縣警察千里到京傳拘記者的事件,一些人利用名譽侵權對抗輿論監督的行為呈現蔓延之勢。面對媒體監督,‘越往下越牛’,越是與百姓直接對話的基層政府越難以監督。”這種憂切,源於政府及公權部門依法行政之現狀,也必然寄希望於輿論監督的更加有力前行。
權力離不開制度的規制。行政權力如是,媒體報道權亦如是。若説我們曾經錯愕地目睹“西豐警察千里進京抓記者”之公權濫用,那麼我們同樣也曾痛切地看到一齣出自編自導“紙餡包子”假新聞之濫觴。在此,法治社會應有權責對等的原則分明提示我們,只有通過法律的細化,才可能真正落實輿論監督對社會的推動作用。輿論監督權到底應該如何界定,範圍有多大?而對於被監督對象而言,其權利和義務何在?至於對新聞糾紛的處理,對相關責任的追究,應遵循什麼樣的規範?如此種種,均需以嚴謹之條款一一厘清。
沒有任何一個時候,比我們今天對輿論監督的認識與期待更為清醒與理性。十七大報告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今年新修訂的《雲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中,新增了“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的規定,並通過建立“每日要情報告制度”以及將輿論監督列為“行政問責”的依據,使輿論監督具有了某種程度制度化的趨向。為輿論監督提供法制保障,已是眾望所歸。
為輿論監督提供法制保障這一兩會“老”議題,需儘快付諸行動,而下一步持續而堅定的改革開放,同樣需要將其作為法治政府以及民主政治建設的題中之義和促進之力。這樣看來,易敏利代表關於“為輿論監督提供法律保障已刻不容緩”的呼籲,發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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