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人民在政治上享有充分的自治權

時間:2008-03-24 14:31   來源:

  西藏人民依法享有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同時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區和本民族事務的自治權利。 

  西藏人民依法享有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凡年滿18歲的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西藏人民積極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加選舉全國和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並通過人大代表參與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2002年,在西藏的自治區、地(市)、縣、鄉(鎮)四級換屆選舉中,全區有93.09%的選民參加了縣級直接選舉,有些地方選民參選率達到100%。在選舉出的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所佔的比例,在自治區和地市兩級達80%以上,在縣、鄉(鎮)兩級達90%以上。 

  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成為西藏自治區幹部的主體,充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先後6任(含現任在內)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和7任(含現任在內)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均為藏族公民。自195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西藏委員會”成立以來,共5任自治區政協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擔任。據統計,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中佔87.5%;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委員中佔69.23%;在自治區主席、副主席中佔57%;在自治區政協常委和委員中分別佔90.42%和89.4%。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佔自治區、地(市)、縣三級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 77.97%,分別佔三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幹部總數的69.82%和82.25%。 

  此外,還有一批西藏的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有的還在中央國家機關擔任領導職務。在全國人大代表中,西藏自治區有19名代表,其中有12名為藏族公民。在歷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先後有十四世達賴、十世班禪、阿沛阿旺晉美、帕巴拉格列朗傑、熱地等藏族公民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目前,西藏有29名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士擔任全國政協委員和常務委員,其中,阿沛阿旺晉美、帕巴拉格列朗傑擔任全國政協副主席。 

  西藏地方自治機關充分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根據憲法規定,西藏自治區的自治機關依法行使省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法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既享有普通省級行政區制定地方法規的權力,又享有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據統計,自1965年以來,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共制定了220件地方性法規和單行條例,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西藏自治區對外國人來藏登山管理條例》、《西藏自治區信訪條例》、《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決定》、《關於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反對分裂活動的決議》、《關於嚴厲打擊“賠命金”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定》等。這些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和實施,為維護西藏人民的特殊權益,促進西藏各項事業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西藏自治區實際情況的,自治區可以報經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如,在執行全國性法定節假日的基礎上,西藏自治機關還將“藏曆新年”、“雪頓節”等藏民族的傳統節日列入自治區的節假日。又如,根據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西藏自治區將職工的周工作時間規定為35小時,比全國法定工作時間少5小時。此外,西藏自治區立法機關還可以根據授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條例和補充規定。如,1981年,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從西藏少數民族歷史婚俗等實際情況出發,通過了《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將《婚姻法》規定的男女法定婚齡分別降低兩歲,並規定對執行變通條例之前已經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關係,凡不主動提出解除婚姻關係者,准予維持。對國家法律政策依法進行變通執行,有效地保障了西藏人民的特殊利益。

編輯:陽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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