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變遷折射西藏社會民主政治巨變

時間:2008-04-29 13:43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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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拉薩4月28日電(記者逯寒青、顏園園)記者從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了解到,自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以來,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充分行使國家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已制定了255件地方性法規和單行條例,用法律的手段維護了西藏人民的特殊權益,促進了西藏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每年春暖花開的季節,來自西藏各地的人民代表都會齊聚拉薩,參加一年一度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人大代表們依法行使著自己的民主權利,一項項建立在國家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框架內的地方性法規和條例、決議、決定,經由他們的手錶決出臺。西藏的社會主義法制化進程,在徹底拋棄了舊西藏“法典”後,正在推動西藏的民主政治走向全面成熟。

  推翻舊“法典”西藏人民才能獲得民主權利

  在1959年民主改革前的舊西藏,通行的是使用了幾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這些“法典”將人分為三等九級,並用野蠻、殘酷的刑罰維護著政教合一的黑暗社會制度,是官家、貴族和上層僧侶“三大領主”對百萬農奴進行壓迫和剝削的保護傘。

  西藏自治區檔案館歷史處從事檔案研究近30年的史學專家索朗旺堆説,從西藏自治區檔案館保存下來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可以清晰地看出,舊西藏的法律是在用野蠻、殘酷的刑罰維護其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人們生而不平等,其中農奴主對農奴擁有不可想像的無限權力。

  《十六法典》有一條關於責令蓄謀殺人已遂的兇手賠償命價的法律為殺人命價律。命價即用一定數額的金錢,來作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賠償,以求得饒恕。命價數額依被害者的社會政治地位和經濟地位而分為不同的等級。

  法律規定:人分為上中下三等,其中上等又分為上上、上中、上下三等;中等分為中上、中中和中下三等;下等又分為下上、下中、下下三等。上上是至高無上的,命價無法償還;下下如流浪漢、鐵匠、屠夫等,彼等命價值草繩一根。

  《十三法典》之第八條中寫道:尊者滴血值一錢,卑者滴血值一厘。傷人上、下有別:民傷官,視傷勢輕重,斷傷人之手足;主失手傷仆,治傷不再判罪。主毆仆致傷無賠償之説。

  這兩部法律還明文規定,農奴主可以對農奴施加包括挖眼、削足、砍手、推崖、溺水直至處死等各種駭人聽聞的酷刑。農奴主可以任意把奴隸的人皮剝下來作器具或飾物。《十三法典》《十六法典》還規定,農奴“勿與賢哲貴胄相爭”,甚至規定“向王宮喊冤,不合體統,應逮捕鞭擊之”。還規定:“民反者均犯重法”,不但本人處死,而且家産沒收,妻子為奴。

  1951年西藏獲得和平解放,1959年西藏在平息叛亂後開始實行民主改革,百萬昔日生活在社會最底層的農奴第一次拋棄了下等人的身份,有了平等參與政治生活的權利。

  1961年4月,西藏各地鄉一級基層普選開始,百萬翻身農奴穿著節日盛裝,手捧哈達,興高采烈參加投票,行使自己過去連想都不敢想的民主權利。1963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了《西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條例》,舊西藏的所有“法典”被宣告徹底廢除,百萬昔日的農奴在歷史上第一次獲得了平等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他們踴躍參加選舉,並由此産生了自治區各級權力機關。一大批往日身份“低賤”的農奴開始擔任各級領導職務。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選舉産生了西藏自治區自治機關及其領導人,宣告了西藏自治區的正式成立。西藏人民從此享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區事務的權利,與全國人民一道走上社會主義法制化的發展道路。

  江孜縣的選民把選民證稱為“當家做主證”,嚴肅認真地參加選民資格審查和人民代表的選舉工作。阿裏地區參加投票的人佔選民總數93%以上。昌都小日通鄉的選民100%投了票。堆龍德慶縣古榮鄉的翻身女農奴仁增拉姆參加選舉時説:“過去我是一頭衰老的毛驢,終年馱著沉重的馱子,連説話的權利都沒有。在共産黨領導下,我真正成了主人啦!”

  當選為西藏第一個農民協會主任的尼瑪次仁,曾經是西藏山南索康旺慶格勒莊園的農奴。當年旺慶格勒説:“尼瑪次仁是我的財産,我願意把他揉成團裝在口袋裏,隨我;我高興把他拉成條圍在腰上也由我。”隨著民主改革翻了身後,尼瑪次仁説,現在有法律保障我的人身自由,我再也不是誰的私人財産,活得心裏真敞亮。

  社會主義法製成為西藏穩定發展的有力保障

  西藏的民主改革,徹底廢除了舊西藏的一切法典。按照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西藏各族人民和全國各族人民一樣,享有人身自由的權利,享有作為共和國公民所應享有的一切權利。

  隨著1965年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召開和西藏自治區的成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中國根本政治制度在西藏得以實行。1984年,國家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立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對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自治權利及與中央政府的關係做了系統的規定,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權利和西藏社會穩定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列確説,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西藏自治區的自治機關依法行使省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法行使自治權,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既享有普通省級行政區制定地方法規的權力,又享有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

  據統計,自1965年以來,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已相繼制定了255件符合西藏實際,維護西藏人民利益,並具有民族區域自治特色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決定,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這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西藏自治區對外國人來藏登山條例》《西藏自治區信訪條例》《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規定》《關於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反對分裂活動的決議》《關於嚴厲打擊“賠命金”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定》等。

  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後,西藏自治區人大及常委會,加快了經濟立法的步伐,相繼制定了一批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引導和規範市場行為的法規,如《西藏自治區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西藏自治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西藏自治區農作物種子管理辦法》等。這些法規的制定,不但促進了西藏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進步,同時也進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1999年,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作出了《關於加強依法行政的決定》,使自治區各項事務的管理進一步走向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軌道。

  曾任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的巴桑羅布説,在“依法治藏”的工作思路指引下,西藏自治區已形成了自己的立法特色和機制。自治區七屆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西藏自治區立法條例》,對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則、立法許可權、立法程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拉薩市地方性法規的批准程式等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使西藏地方立法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規範化軌道。

  用法律手段維護西藏人民的特殊利益

  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以後,鄧小平明確提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關鍵是使少數民族地區發展起來,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民族區域自治權利開闢了廣闊的天地。

  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調研員柏振明説,西藏自治區立法機關根據授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制訂地方性法規和實施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條例和補充規定時,十分注重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西藏人民的特殊利益。

  1981年,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從西藏少數民族歷史婚俗等實際情況出發,通過了《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這一條例在堅持婚姻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西藏各少數民族婚姻家庭關係現存的特殊情況和風俗習慣,將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在西藏降低兩歲;對於執行婚姻法以前形成特殊婚姻關係,准予維持;尊重各少數民族的傳統婚嫁儀式等等。這種從實際出發的做法,受到了廣大西藏群眾的擁護。

  自治區人大於1987年通過的《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規定》,使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中關於“各民族都有使用、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等規定,在西藏得到了全面貫徹和落實。

  自治區人大於1990年制定了《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對於保護西藏各個歷史時期的文物,並把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起到了積極作用。

  西藏自治區人大還先後頒布了《森林保護條例》《礦産資源保護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條例,實現了自主地保護、開發和利用本地資源。目前,西藏已建立17個國家級和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總面積約佔全區面積的三分之一。這些地方法規有效地保護了世界屋脊極為脆弱的生態環境,促進了可持續發展。

  自治區人大還規定在執行全國性法定節假日的基礎上,西藏將“藏曆新年”“雪頓節”等藏民族的傳統節日列入自治區的節假日。目前,西藏每年的節假日比國家法定節假日要多10天。另外,根據特殊的自然地理環境,西藏將職工的周工作時間規定為35小時,比全國法定工作時間少5個小時。

  記者從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了解到,近年來,自治區人大和各級政法機關在西藏開展了5次大規模的普法教育活動,全區已有超過200萬人次接受了普法教育,青少年在校學生的普法率達到了90%以上。在西藏縣鄉換屆選舉中,選民的參選率基本都保持在90%以上。通過學習法律知識,藏族群眾法律意識空前提高。過去藏族群眾之間發生了糾紛,或私了,或是找喇嘛解決,如今藏族群眾已習慣找法律調解中心,找律師解決。

  西藏自治區政府主席向巴平措表示,西藏各級政府要牢固樹立法制觀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切實把政府管理工作納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努力提高政府依法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維護社會穩定、處理複雜問題的能力和水準。

編輯:陽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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