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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國家法》體現中國政府願意以最大努力、盡最大誠意實現和平統一,部分條文如下: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臺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臺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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