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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紀的中國宗族研究(下)

  時間:2006-04-13 11:13    來源:     
 
 


(一) 秦漢至唐五代宗族的研究 

  這一時期的宗族研究絕大多數是在對門閥士族的探討中涉及的,也有一些專門性的宗族研究。下面從這兩方面做一介紹。 

  1、 宗族論 

  張鶴泉《東漢宗族組織試探》(《中國史研究》1993年第1期)是漢代宗族研究的專論。他認為,有共同尊奉、祭祀祖先的儀式,有族人會議,族長支配族人,有明確的親族範圍,這些是東漢宗族組織明顯的特點。東漢宗族內族人的聯繫體現在經濟上相互賑恤,為族人血親復仇、收養族中的孤弱者,以武裝方式相互扶助方面。東漢宗族族人在法律上具有連帶責任,以死刑和禁錮最為突出,東漢宗族組織對當時社會秩序有較大影響。如影響地方政府行使權力和地方選舉,宗族武裝發展地方獨立趨勢增強。從社會形態角度宏觀探討家族宗法制的有劉修明的《從東漢農村社會看東西方封建社會的差異》(《上海社會科學院學術季刊》1985年第2期),該文通過對東漢農村社會形態的具體分析,説明從古代農村公社衍變而來的家族宗法制,是中國封建社會的結構形式,宗法血緣關係是中國封建制度社會組織的紐帶,等級-階級寄寓于宗法關係之中。信立祥《論漢代的墓上祠堂及其畫像》(《漢代畫像石研究》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則論述了反映墓祭祖先的墓上祠堂問題,指出祠堂在漢代至少還有"廟祠"、"食堂"和"齋祠"三種不同叫法。這三種不同叫法的由來,都與古代的宗廟建築有關。並論述了漢代墓上祠堂的形制,祠堂畫像石的特點,祠堂石刻畫像所反映的漢代人的宇宙觀。 

  馮爾康用社會學關於社會結構的理論研究南北朝宗族史,在《南北朝的宗族結構與士族社會特質論綱》(趙清主編《社會問題的歷史考察》成都出版社1992年版)一文中,從新的視野考察了南北朝時代的宗族。他認為這時宗族由與王朝相始終的皇族、高層仕宦者的宗族-士族、平民宗族三種類型構成。這三類宗族政治地位依次而下,使宗族處於不同社會層次,宗族類型的層次差異,同時也是社會的等級差別,它們之間有矛盾和衝突。這篇"論綱"是《南北朝的宗族結構與社會結構》長文的縮寫,原文收入馮爾康主編《中國社會結構的演變》上編第四章(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此外,趙克堯《論魏晉南朝的塢壁》(《歷史研究》1980年第9期)將塢壁組織分為宗主豪強、家族共同體、流民三種類型,前二種是以宗族為核心的。李憑《論北魏宗主督護制》(《晉陽學刊》1986年第1期)指出宗主督護制的五個特點是:宗族無固定的區域,可以隨意遷徙;宗族可大可小,在戶口上沒有一定的數量限制;比較強大的宗族往往既是生産組織又是武裝集團;宗族內的階級關係主要是以宗主為代表的豪強地主和蔭附農民之間的關係;宗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基層行政組織的作用。譜牒學是家族制度的重要內容,陳直《南北朝譜牒形式的發現和索隱》(《西北大學學報》1980年第3期)主要探討了這一時期石刻譜牒,同時也論述漢代史傳世系、譜牒敘述方式等問題。李裕民《北朝家譜研究》(《譜牒學研究》第3輯,書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考證了新疆吐魯番阿斯塔那隋唐墓中出土的兩件家譜。郭鋒《晉唐時期的譜牒修撰》(《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5年第1期)從各種史籍文獻(包括出土墓誌、碑刻、譜係寫經殘卷及姓氏書等)中存留的晉唐譜牒片斷及有關記載的考察入手,對晉唐時期官私修譜的種類、體例、內容及社會政治作用等問題作了探討。 

  魏承思《唐代宗族制度考述》(《史林》1987年第3期)比照宋以後的宗族制度,考察了唐代的家廟、族田、家法、家譜等內容,文章雖短,但提出了唐代宗族制度內容的新問題。

  2、 士族門閥論 

  門閥士族形態是西漢魏晉南北朝降及隋唐的特有歷史現象,一般來説,門閥士族屬於世家大族類型的宗族。周天遊就門閥形成于東漢的問題,連續發表《論東漢門閥形成的標誌》(《西北大學學報》1989年第3期)、《論東漢門閥形成的經濟因素》(《史林》1989年增刊》)、《東漢門閥形成的上層建築諸因素》(《學術界》1989年第5期)三文,從不同側面專門加以論證。 

  士族門閥的典型形態是在魏晉南北朝。80年代以來這方面的研究興盛,有大量專文問世,安群《十年來國內門閥士族研究綜述》(《中國史研究動態》1990年第2期)就門閥士族的形成、門閥制度與門閥政治、士庶門閥等概念、門閥士族的歷史作用、士族文化、門閥士族衰落、隋唐門閥士族問題,綜述了1980至1989年的研究成果。門閥士族研究中,有一些是從家族個案研究入手的,這種方法的研究是從1986年開始的,至今不衰。容建新《80年代以來魏晉南北朝大族個案研究綜述》(《中國史研究動態》1996年第4期)對截止到1995年底的20多篇論文從婚媾、仕宦、學術文化、興衰原因、家族的歷史地位與作用進行了綜述。作者認為個案研究的內容嚴重忽視家族經濟狀況、家族習俗、宗教信仰等內容的研究,這是明顯的缺陷和不足。此外,何德章《十年來國內魏晉南北朝史研究綜述》(《文史知識》1996年第2期)也扼要評述了"門閥士族制度"研究。由於已有上面的詳細綜述發表,在此不擬重復介紹,只就這兩篇綜述未加介紹的一些成果作一論述。 

  80年代以來世家大族的個案研究主要集中在北方家族,方北辰《魏晉南朝江東大族述論》(文津出版社1991年版,臺北)是專門研究江南世家大族的專著,對江東19個世家大族作了研究,探討的問題是這些世家大族的政治活動、經濟地理環境與江東世家大族的興衰、江東大族的文化活動以及集團結構,認為江東世家大族是一個世代簪纓家族構成的地區性政治集團。這一集團萌生於東漢,成長于孫吳,形成于東晉,在南朝由盛轉衰,到唐中期之後方告完全衰落。《國學研究》第十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載有兩篇有關論文,羅新《五燕政權下的華北士族》考察了五燕時期華北大族與慕容鮮卑的合作情況以及由此引起的華北士族社會的變遷。陳爽《"四姓"辨疑--北朝門閥體制的確立及其歷史意義》詮釋了"四姓"的含義以及由此而涉及到的北魏分定漢人姓族的標準,藉以探討北魏門閥體制的確立過程及其歷史意義。郭鋒《晉唐士族的郡望與士族等級的判定標準--以吳郡、清河、范陽、郭煌張氏邵望之形成為例》(《唐研究》第2輯,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探討了晉唐士族郡望形成與士族家族形成二者之間的關係及士族等級的判定標準等問題。凍國棟《六朝至唐吳郡大姓的演變》(《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15輯,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一文,考察了漢末至孫吳時期吳郡四姓形成與發展、兩晉南朝吳郡大姓的升降、隋唐時代吳郡大姓的替變等問題。 

  也有不者從譜學入手探討了唐代的士族問題。瞿林東《唐代譜學簡論》(《中國史研究》1981年第1期)認為,士族在隋末農民戰爭的打擊下有所衰落,唐太宗修《氏族志》、高宗武則天時改《姓氏錄》,均不斷促進士庶合流。林立平《唐代士族地主的衰亡過程--幾件敦煌譜書的啟示》(《北京師範大學報》1987年第1期)將唐代士族不斷衰落過程劃分為四個階段:從隋末農民戰爭到武則天統治時期,武周時期到天寶末年,安史之亂到黃巢起義,唐末五代之際。尤以安史之亂前後變化顯著。張澤鹹《譜牒與門閥士族》(南開大學歷史系編《中國史論集》天津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探討了譜牒與門閥士族的關係。他又在《譜牒與唐代社會》(鄭學模、冷敏述主編《唐文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指出,鄭樵《通志氏族略》中概述譜學發展諸情況並不是十分準確的。

  (四) 宋元明清宗族研究 

  這一時期的研究從內容和觀點來看,實際上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80年代前期為第一階段,在該階段,六七十年代留意族權問題的一些學者整理髮表了他們的研究成果,形成宗族研究的一個高潮。研究的基本特徵是把宗族制度作為族權看待,多通論宗族制度的主要內容如祠堂、族長、族田、族譜,注重族權同政權的結合,認為族權起著維護封建統治的作用,是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延緩的重要原因。這時也有研究者看到政權和族權矛盾的一面。80年代後期和90年代為第二階段,宗族研究進入新時期,主要表現在一些學者對已有的宗族研究觀點提出商榷,加強了斷代、專題、區域和個案宗族研究。該時期宗族研究的基本特徵是,把宗族制度作為社會制度看待,在其與政治的關係上更多地注意二者的互動關係,從宗族制度的功能分析轉向結構的探討,宗族研究的視野擴展到舊有宗族幾大要素之外,看到了宗族制度與商品經濟合諧的一面,注意到宗族制度的歷史變遷及對中國社會的適應性和其多方面發展的可能性,以上兩個階段的大致劃分,有助於我們把握不同時期研究者的學術傾向性。

  下面我們分幾個方面分別介紹該時期的宗族研究。

  1、 宋元明清宗族的整體性探討 

  農村公社和東方社會理論影響了學者對宋元明清時期宗族的研究。50年代中期,歷史學界進行中國古代史分期問題的討論,不少學者援引馬克思、恩格斯有關農村公社的論述,來説明中國古代有類似的社會共同體,説明這正是古代東方早期奴隸制的重要特點。受這場討論的影響,徐揚傑于1959年寫了題為《中國封建社會的農村公社和家族制度》的論文、以這篇論文後半部為基礎寫作的《宋明以來的封建家族制度述論》,在1980年第4期《中國社會科學》上發表,對宋以後近代封建家族制度的形成過程、形態結構、社會影響,以及維護封建專制主義統治的作用等,作了比較全面的論述,並指出家族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延續的重要因素。徐揚傑對宋以後宗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他的論文集《宋明家族制度史論》中華書局1995年版中。柯昌基《宗法公社管窺》(《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5年第2期)論述了宋以後宗族制的內容、類型、族田、衰亡。 

  從批判宗法思想和宗法制度,批判封建主義家長制的目的出發,邱漢生的《宋明理學家與宗法思想》(《歷史研究》1979年第11期)探討了宋明理學家對宗法的論述、族譜家規公約反映的宗法制度、祠堂讀譜及鄉校讀約等問題,認為宋明理學成為封建社會後期宗法的理論支柱,是封建社會後期的宗法不同於過去宗法的一個特色。
 
  王日根對宋以後義田進行了總體論述,發表有《宋以來義田發展述略》(《中國經濟史研究》1992年第2期),《義田在封建社會中後期之社會功能淺析》(《社會學研究》1992年第6期)、《宋以來義田生成機制論》(《廈門大學學報》1996年第2期)等文。 

  閻愛民《宋明以來庶民始祖之祭與"一本"觀念的倡導》(《東洋學研究》第4輯,韓國東洋學研究學會1998年)指出,宋明的理學家們,反覆重申古已有之的一本觀念並將其與祭祖問題聯繫起來,使之成為影響宗族民眾化進程最重要的宗法思想。

  2、 宋元時代宗族研究 

  對宋元時代宗族進行比較全面論述的,是常建華《宋元科舉制下宗族制度的發展》(《中國宗族社會》第三章)以及《宗族態》中的有關部分。徐揚傑也發表過《宋元時期地主階級"敬宗收族"的實踐》(收入《宋明家族制度史論》)。 

  宋代宗族方面,有幾位學者進行了系統研究。朱瑞熙是這一領域較早的研究者,他在《宋代社會研究》(中州書面社1983年版)一書中辟有《宋代的封建家族》一章,強調宋朝家族組織的重建,提出族權是從宋代開始形成的,許懷林從事義門家族個案研究,發表了《"江州義門"與陳氏家法》(《宋史研究論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陳氏家族的瓦解與"義門"的影響》(《中國史研究》1994年第2期,分別論述義門陳氏家族的興起與瓦解。前文重點剖析陳氏家法,説明大族維護政權的作用;後文探討了宋朝政府的宗族政策以及政權和地方大族的關係問題,看到政權對大族勢力的防範和抑制。他還在《陸九淵家族及其家規述評》(《江西師大學報》1989年第2期)中指出,陸氏以經營農業和藥店發家,其家規重視訓誡勸説,陸氏家族面臨著現實與思想的矛盾。宋之平注意探討宋族研究中不太為人注意的墓祭等問題,他在《試論宋代墓祭》(《江西社會科學》1989年第6期)、《宋代封建家族的物質基礎是基田》(《江西大學學報》1991年第6期)、《宋代的墳庵與封建家族》(《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5年第1期)三文中指出,墓祭是宋代封建家族收族的主要手段;墓祭田普遍存在,它是宋代封建家族的物質基礎,墳庵是宋代封建家族整合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宋以後封建家族組織形成的重要一環。宋之平還發表《宋代家族教育述論》(《南昌大學學報》1996年第3期)一文,論述家族教育的類型,設立方式、形成原因、學生與教師、興學目的和效果等。從整體上全面探討宋代宗族的是王善軍,他在《唐宋之際宗族制度變革概論》(鄧廣銘、王雲海主編《宋史研究論文集》河南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一文中指出,隨著門閥家族制度的衰落,以"敬宗收族"為特徵的宗族制度在宋代社會逐漸確立下來;《宋代宗族制度的社會職能及其對階級關係的影響》(《河北大學學報》1996年第3期)進一步論述了宋代宗族制度的政治、經濟、教育職能,宗族制度與階級協調、封建四權的關係。王善軍也對宋代宗族制度的基本內容進行了探討,《宋代譜牒的興盛及其時代特徵》(《中川學刊》1992年第3期一文論述了譜牒的編修與續修、體例與內容、功用等。《宋代族産初探》(《中國經濟史研究》1992年第3期)論述了族産的種類、來源、管理與經營、國家的族産政策等。此外,家族個案研究還有不少論文發表,包偉民《宋代陳希亮家族及其遷徙考》(《大陸雜誌》90卷2期,1995年)認為,舉業的成敗決定著士人家族的盛衰,宋代士人宗族組織似乎還處在一個相對自由離散的過渡階段,並對漢人宗族組織地域分佈的調整變化也具有關鍵意義。王曾瑜《宋朝相州韓氏家族》(《新史學》8卷4期,1997年,臺北)王善軍《宋代真定韓氏家族研究》(同上)均指出,科舉、恩萌以及婚姻是制約大族興衰的主要因素。柯昌基《宋代家族公社》(《南充師院學報》1982年第3期)論述了同居共財的家族共同體。漆俠《宋元時期浦陽卷鄭氏家族之研究》(《知團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側重從主佃關係和階級矛盾把握蒲陽鄭氏家族。廖志豪、李茂高《略論范仲淹與范氏義莊》(《學術月刊》1991年第10期)論述了范氏義莊問題。王莉《對南宋福清林氏家族的幾點認識》(《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6年第1期)分析了一個地方性小家族的發展動因,認為一個家族的延續發展,不能簡單地以經濟實力大小、家族成員是否入朝為官來衡量,它是各種因素綜合起作用的結果。 

  元代宗族方面,常建華發表了研究墓祠和族譜的論文。其中《元代墓祠祭祖問題初探》(趙清主編《社會問題的歷史考察》,成都出版社,1992年版)論述了墓祠祭祖習俗、墓祠祭祖觀念,墓祠祭祖與宗族制度的關係。《元代族譜研究》(《譜牒學研究》第1輯,書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探討了元代族譜的名稱、體例、書法、世系、功能、續修、採訪與資料來源、版本與載體、元人對歐蘇譜的評價等問題。另有學者探討了義門鄭氏及其規範,毛策《淅江浦江鄭氏家族考述》(《譜牒學研究》第2輯,文化藝術出版社1991年版)一文分上、下兩篇,上篇是"鄭氏家族源流述略",下篇為"《鄭氏規範》試析"許懷林《(鄭氏規範)剖析--兼論義門聚居的凝聚力》(《中日宋史研討會中方論文選編》,河北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宗規探討了蒲江鄭氏義門家族》。

  3、 明清時代宗族的斷代和專題研究 

  斷代性通論。李文治發表《論明清時代的宗族制》(《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集刊》第4輯,1983年)長文,認為宋代以後封建宗法關係具有鬆馳的趨勢,為此,地主階級通過修築宗祠、修輯族譜、建置族田義莊等措施,維護宗族制,進而鞏固封建統治,維護剝削關係。通論明代宗族制的有韓大成《明代的族權與封建專制主義》(《歷史論叢》第2輯,齊魯書社1981年版)一文,探討了明代專制主義王朝支援鼓勵族權以及維護族權加強封建專制主義等問題。李文治《明代宗族制的體現形式及其基層政權作用》(《中國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1期)是明代宗族研究的重要論文,作者認為明代宗法宗族制變化主要是廢除關於建祠及追祭世代的限制、宗族關係的政治性質加強。這一變化始終為中國地主經濟體制的發展變化所制約。清代宗族通論方面,王思治《宗族制度淺論》(《清史論叢》第4輯,中華書局1982年版)認為,以族譜、祠堂、族長三者為核心,以族田為手段,形成宋明以來的宗族制度的族權,至清發展到極盛。馮爾康在《清人的親族社會生活》(《清人社會生活》第五章,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中論述了祠堂及其管理下的族人生活,宗祠和政府的相互關係;並進而在《清代宗族制的特點》(《社會科學戰線》1990年第3期)中總結了清代民眾化宗族的各項特徵。 

  專題性研究。政權與族權的關係是一個重要問題,長期以來眾多研究者認為政權與族權互相支援,把族權作為維護封建統治的工具來看待。前引王思治論文指出,強宗大族與封建政權有矛盾。徐曉望《試論明清時期官府和宗族的相互關係》(《廈門大學學報》1985年第3期)比較全面地分析了官府和宗族的關係,特別論述了宗族破壞封建法治以及官府對宗族的打擊。常建華發表《明清時期祠廟祭祖問題辨析》(《第二屆明清史國際學術討會論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一文,對左雲鵬、李文治提出的明朝取消庶民不得立家廟禁限的觀點重新考釋,指出這是人們的誤解,事實上明朝只允許庶民祭祀始祖,它是"議大禮"推恩所致,客觀上為宗祠的普及提供了契機,不存在明朝鼓勵民間建祠立廟以發展族權的情形。還針對左雲鵬清朝設立族正標誌族權與政權直接結合的觀點,發表了系列論文。《清代族正制度考論》(《社會科學輯刊》1989年第5期)證明族正屬於族房長之外另立的使用職役,旨在防範宗族。《試論乾隆朝治理宗族的政策與實踐》(《學術界》1990年第2期)進一步説明族正防止宗族勢力膨脹的作用,清朝對宗族的治理和在宗族問題上理想與現實的矛盾性。《清代族正問題的若干辨析》(《清史研究通訊》1990年第1期)指出左雲鵬將族長混同於族正和對族正史料時間的理解錯誤,認為清代不存在族權-貫得到政權支援而不斷壯大,並在後期完全和政權結合在一起的過程。《試論清朝推行孝治的宗族制政策》(《明清史論集》第二集,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論述了清朝對宗族的支援政策。 

  宗族經濟。張研的專著《清代族田與基層社會結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上篇論述了清代族田的歷史淵源、發展概況、管理與經營、土地增殖與租入分配,下篇就族田與社會結構、清朝對宗族、族田的態度及做法進行了探討,論文方面,曹鳳祥《論明代族田》(《社會科學戰線》1997年第2期)論述了族田的興起與發展類型、管理與經營、特點、作用以及朝廷對族田的態度。王日根《論清代義田的發展與成熟》(《清史研究》1992年第2期)概述了清代義田。 

  宗族法。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系統分析了清代宗族法的內容。制定與執行、與國家法律的關係,從法律角度揭示了國家與宗族的關係。費成康主編《中國的家法族規》(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論述了家法族規的演變、制訂、範圍、獎懲特性、歷史作用和研究意義。本書附錄55种家法族規,提供了原始資料。劉子安《論明清的家法族則》(《中國法學》1980年第1期)探討了明清家法族則的性質、內容和作用。許水濤《清代族規家訓的社會功能》(《清史研究集》第八輯,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探討了清代族規的歷史作用。馮爾康《族規所反映的清人祠堂和祭祀生活》(《清王朝的建立、階層及其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論述了宗約確定祠堂組織法、祭祀及其方法的族規、祠堂維護宗族等級制等問題。 

  族譜。張海瀛《明代譜學概説》(《譜牒學研究》第3輯,書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探討了明代修譜宗旨、修譜體例以及族譜功能的強化,認為明代確立了"三綱五常"的修譜宗旨,並把正史體裁全部引入修譜。馮爾康《清史譜牒資料及其利用》(《南開史學》1984年第1期)論述了清代族譜的修善、體例、史料價值以及利用的注意事項。 

  宗族觀。筆者在《論宋濂的宗族思想》(《東洋學研究》第四輯,(韓國東洋學研究學會1998)指出,宋濂的宗族思想是作為移風易俗提出的,即通過教化治理宗族,從而改造社會,士人應擔當起"化同姓之親以美天下之俗"的任務。這一族治思想在元末明初的浙東縣有師承關係和地域特色。閻愛民《"大禮議"之爭與明代的宗法思想》(《南開史學》1991年第1期),從宗法原則之爭、祭祀權之爭宗祧問題之爭,論述了大禮議中宗法之爭,認為大禮議導致了宗族史上的重大變化,這一變化的中心是"重一本",尊祖觀念成為最重要的宗法原則,最明顯地表現在民間建祠和追祭遠祖活動開始普遍化,是使宗法制度民眾化過程發展到一個更深階段的啟端,趙園《明清之際士人的"世族論"》(《中國文化研究》1994年冬之卷)探討了士人宗族論的一種形式"世族論",指出其時世族論者認為明代世族更為衰落,主張重建宗法--世族,其用意的深刻之處在於它的地位確立和文化重建,強調縉紳在民間政治文化中的地位。 

  宗族教育。丁鋼主編《近世中國經濟生活與宗族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主要論述了明清時期晉商、徽商、閩粵商、江浙商的宗族教育問題。吳霓《明清南方地區家族教育考察》(《中國史研究》1997年第3期)探討了兩級教育的目的、階段、科舉入仕是家族教育的熱點,家族教育的經費等問題。 

  其他。除揚傑《明清家族的防衛體系及其維護封建統治的作用》、《明清以來我國南方的貴族械鬥及其社會根源》、《明清以來內地的村落結構和村鎮的祭祀與習俗》(均收入《宋明家族制度史論》)等文分別論述了如題所示的內容。此外,王惠明《明清家族社會認同準則》(《華東師範大學學報》1992年第6期)認為,權威神話和傳説塑造著家族的始祖形象,而舉族進行祠墓祭祀活動,則是崇拜祖先、積澱家族意識的重要宗教形式。錢杭《關於同姓聯繫組織地緣性質》(《史林》1998年第3期)指出,由聯宗形成的聯合組織其實不是所謂聯族,而是一個鬆散的地緣性同姓網路。許華安《清代宗族勢力的膨脹及其原因探析》(《清史研究》1992年第4期)論述了清代宗族的發展問題。

  4、 明清時代宗族的區域研究 

  福建。廈門大學的學者受傅衣淩"鄉族"論的影響,重視福建宗族問題,使用鄉族、家族、宗族的概念進行探討。鄭振滿《試論閩北鄉族地主經濟的形態與結構》(《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5年第4期)、《明清閩北鄉族地主經濟的發展》(《明清福建社會與鄉村》,廈門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明以後閩北方族土地的所有權形態》(《平準學刊》第5輯,光明日報出版社,1989年版)、《清代臺灣鄉族組織的共有經濟》(《臺灣研究集刊》1985年第2期)的系列論文,探討了閩北和臺灣的鄉族共有經濟。他還發表了《明清福建沿海水利制度與鄉族組織》(《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4期)一文,指出明清福建沿海農田水利事業的組織形式分為官辦和民辦兩種類型,而且有一個從前者向後者轉變的過程,鄉族內部的農田水利制度形成族規和鄉約。《明後期福建地方行政的演變》(《中國史研究》1998年第1期)進一步指出,明中葉以後由於福建地方政府職能的萎縮及明中葉後的社會危機,逐漸把各種地方公務移交鄉族集團,促成了基層社會的自治化傾向。他又在《清代閩南鄉族械鬥探源》(《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8年第1期)中指出,鄉族械鬥的盛行,反映了社會控制權由方向民間的轉移;鄉族械鬥的根本原因是鄉族內部的矛盾。鄭振滿通過具體的研究,深化了"鄉族"論。此外,鄭振滿的《明清福建的裏甲戶籍與家族組織》(《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9年第2期)一文還提出,明中葉以後福建的裏甲戶籍,不外是家族組織的代名詞。《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是鄭振滿研究家族的專著,重點探討了繼承式、依附式、合同式三種類型的宗族組織形式和家族組織在福建不同地區的發展,對家庭結構、家族組織的社會變遷的記載也有相當篇幅。陳支平是福建家族問題的另一位研究者。其《近500年來福建的家族社會與文化》(上海之聯書店1991年版)一書廣泛論述了家族問題的各個層面,特別是以往較少探討的家族文化。《福建族譜》(福建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深入分析了福建族譜修纂的歷程、種類與格式、修纂與管理、族譜家法、房跋題詞的裝飾炫耀、祖先的尋覓與塑造、淵源的追溯與合流、異姓的聯繫與合譜、神明的崇拜與創造、客家族譜、少數民族族譜等問題,反映出福建族譜的真實面貌和獨特風格。楊國禎、陳友平合著《明清時代福建的土堡》(國學文獻館,1993,臺北),各方面闡述了土堡與家族的關係,也是"分族"論研究的具體化和深化。王日根蒐集大量地方誌資料探討了福建義田,發表有《論明清時期福建家族內義田的發展及其社會背景》(《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0年第2期)、《清代福建義田與鄉治》(《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1年第2期)二文。此外,李明歡、周莉《閩西中川胡氏族田研究》(《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3年第3期)論述了胡氏族田從清至現代由起源到消失的歷史。徐曉望《試論清代閩粵鄉族械鬥》(《學術研究》1989年第5期)對閩粵鄉族械鬥的情形、類型、社會原因作了探討。[荷蘭]宋漢理《清代福州的大族:人口、地方行政與社會等級的初步分析》(《清代區域社會經濟研究》上冊,中華書局1992年版)探討了19世紀福州地方士紳與宗族的關係問題。 

  廣東。集中于對珠江三角洲地區宗族的探討。較早開展該地區宗族研究的是葉顯恩和譚棣華,主要討論宗族經濟問題。他們在《封建宗法勢力對佛山經濟的控制及其産生的影響》(《學術研究》1982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封建宗法勢力是佛山城市從經濟性向政治性、從生産性向消費性轉化的重要原因;在《關於清中葉珠江三角洲宗族的賦役徵收問題》(《清史研究通訊》1985年第2期),一文中認為,清中葉以後,珠江三角洲豪族賦役徵解的變化,標誌著宗法勢力的日益強大;又于《論珠江三角洲的族田》(《明清廣東社會經濟形態研究》(廣東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一書中)探討了族田的來源、管理、地粗形態、租佃關係、用途及作用。譚棣華單獨發表《略論清代廣東的械鬥》(《清史研究通訊》1985年第3期),探討了廣東宗族械鬥的由來與發展、械鬥原因及其社會影響等問題;他還在《清代珠江三角洲的沙田》(廣東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一書中,研究了沙田區內的宗族佔有形態及以宗族經濟和宗族械鬥問題。葉顯思、韋慶遠《從族譜看珠江的宗族倫理與宗族制的特點》(《學術研究》1997年第12期)認為,珠江三角洲的宗族制與商品經濟互相適應。日本學者片山剛《清末珠江三角洲地區圖甲表與宗族組織的改組》(《清代區域社會經濟研究》上冊,中華書局1992年版)在指明總戶即宗族組織後,進而對子戶的由來及其社會實體具體情況進行了論述。劉志偉探討了賦役制度和宗族的關係,番禺沙灣何氏個案。關於前者,他在《明清珠江三角洲地區裏甲制中"戶"的衍變》(《中山大學學報》1988年第3期)一文中指出,明代裏甲制下"戶"的衍變,主要表現為"戶"由代表一個家庭變為包括兩個以上的家庭以至整個家族。《清代廣東地區圖甲制中的"總戶"與"子戶"》(《清代區域社會經濟研究》上冊,中華書局1992年版)進一步闡明瞭不同宗族房派等社會群體在圖甲中的關係。關於後者,《宗族與沙田開發》(《中國農史》1992年第4期)從沙灣何族族産的建立和沙田開發過程入手,考察宗族在沙田開發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沙田開發對宗族形態的影響,認為沙田的大規模開發為宗族勢力的發展創造了相當有利的獨特條件;《祖先譜係的重構及其意義》(《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2年第4期)一文指出,編造宗族的歷史和譜係,是沙灣向族的重要價值資源。羅一星《明清佛山經濟發展與社會變遷》(《廣東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用二節的篇幅分別詳細論述了明、清兩代的佛山宗族組織,著重探討佛山社區域市化過程中宗族的歷史,指出明代嘉靖萬曆間佛山宗族組織的重構和發展,是由於南海七大夫集團的興起,在宋明理學指導下依據"霍蹈重構宗族組織的模式"進行整合的,標誌物是宗祠、族産、書院、家訓等。至清代,隨著佛山商品經濟的迅速繁榮和僑寓人士大量移入,造成土著社會組織的動蕩,佛山宗族組織發生了明顯變化,主要表現在宗子制度的廢止、嘗産形態的變更、價值觀念的演進和宗族組織的解體上。科大衛《明清珠江三角洲家族制度的初步研究》(《清史研究通訊》1988年第1期)反映了人類學多歷史學結合的研究方法,有關家族入住權的觀點引入注目。鄭德華《清代廣東宗族問題研究》(《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1年第4期)論述了清代廣東宗族的發展,族産、宗祠及族譜的形成和內容,族戶結構、族規和社會的功能。 

  安徽。有數位學者長期致力於徽州地區宗族的研究,發表了系列成果。較早開展徽州宗族研究的學者是葉顯恩,他在《明清徽州農村社會與佃仆制》(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四章《徽州的封建宗法制度》中主要探討了宗族組織,祠堂族長與族權、家譜和宗法、族田等。美國學者居蜜也是較早研究宗族問題的學者,他在《1600-1800年皖南的土地佔有制以及宗法制度》(《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2年第3期)一文中,考察了宗法制度、土地佔有制,以及宗法制度與土地佔有制、商業資本之間的關係。又在《明清時期徽州的宗法制度與土地佔有制--兼評葉顯恩<明清徽州農村社會與佃仆制>》(《江淮論壇》1984年第6期、1985年第1期)一文中論述了徽州的宗法組織與社會結構、法律地位、租約、股役契約、宗族倫理和土地出租,強調徽州佃仆的最終性質,唯有通過研究宗族組織才能得以理解。另一位美國學者基恩海澤頓發表了《明清徽州社會的大家族與社會流動性》(《安徽師大學報》1986年第1期)一文通過對1551年修的《新安名族志》和1829年修的《徽州府志》裏的進士表比較,考察馬歙、休兩縣的望族。唐力行的宗族研究視野開闊,將商人與宗族的關係放在地域社會探討是其特色。他在《論徽商與封建宗族勢力》(《歷史研究》1986年第4期)中指出,明清徽商善於借助宗族勢力,建立地區性或商性性壟斷。《明清徽州的家庭與宗族結構》(《歷史研究》1991年第1期)認為,徽州在明代後期形成小家庭大宗族格局,徽商對家庭--宗族結構的這一變化起了關鍵作用,這一結構影響了徽州社會經濟。《徽州方氏與社會變遷--兼論地域社會與傳統中國》(《歷史研究》1995年第1期)指出,16世紀農村宗族制度的轉型,首先表現在宗族遷徙和重建方向由農村到農村變為從農村到城鎮為主,宗族的價值觀也發生了變化。 

  《論徽州宗族社會的變遷》(《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7年第2期)認為,明清徽州地域社會形成了宗族組織,文化科舉和商業經營間的良性互動。唐氏還著有《商人與文化的雙重變奏--徽商與宗族社會的歷史考察》(華中理工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一書,探討了徽州社會的形成及其結構變遷、宗族文化、商人文化對徽商及徽州農村社會的影響,宗法制度與社會生活的相互關係,宗法制度在徽商經營活動中的重要作用,以宗族文化為核心的新安文化的雙重作用等。劉淼的宗族研究採用個案研究方法,關注族産與族令問題。他的《清代徽州歙縣棠樾鮑氏祠産土地關係--以徽州歙縣棠樾新館鮑氏為中心》(《清代區域社會經濟研究》上冊,中華書局1992年版)一文,探討了祠産的設置、祠産結構與地權形態、租佃關係、地權分配。《清代徽州祠産土地關係--以徽州歙縣棠樾鮑氏、唐模許氏為中心》(《中國經濟史研究》1991年第1期)探討了宗祠産業的來源、結構以及租佃關係和地租分配。關於族會的探討,《清代祁門善和里程氏宗族的"會"組織》(《文物研究》第八輯,黃山書社,1993)研究了程氏"會"組織的情況。《清代徽州的"會"與"會祭"》(《江淮論壇》1995年第4期)指出,以祭祀和信仰為基礎而組合的"會",意味著宗族生活開始出現分化。日本學者臼井佐知子也是從商業入手研究宗族的學者,她的《徽商及其網路》(《安徽史學》1991年第4期)通過徽州商人的經營活動,從網路分析這個視角考察明清社會,認為徽商網路是構築在血緣和地緣關係基礎之上的。徽商利用共同始姐的同一性,強化了散佈各地經商族人的同宗同族關係。又在《徽州汪氏宗族的遷徙與商業活動》(《江淮論壇》1995年第1期)一文中,依據汪氏現存族譜中的移居記載,考察了汪氏家族的遷徙及商業活動。陳柯雲的宗族研究注重利用契約文書資料,她在《明清徽州的修譜建祠活動》(《徽州社會科學》1993年第4期)一文中論述了明中期以後修譜、建祠的普遍化問題。《明清徽州宗族對鄉村統治的加強》(《中國史研究》1995年第3期)探討了徽州宗族社會的形成及其結構變化,對鄉村社會生活各方面的重大影響力,和在鄉村事務中的仲裁權問題,認為從明中葉到清中葉,是徽州宗族對鄉村的統治不斷加強的時期。她的《明清徽州的族産》(《清史論叢》1992)、《明清徽州族産的發展》(《安徽大學學報》1996年第2期)兩文指出,明中葉以後,部分眾存族産逐漸轉化為祠産形式的族産,從而形成了眾存族産和祠産並行交叉、一消一長的發展局面。趙華富對徽州宗族的研究可以分為專題和個案兩方面。專題方面,《論徽州宗族繁榮的原因》(《民俗研究》1993年第1期)論述了宗族發展原因。《從徽州宗族資料者宗族的基本特徵》(《譜牒學研究》第4輯,書目文獻出版社1995年版認為有共同的始祖,以血緣關係為紐帶,有明確的昭穆世次,開展一定的集體活動,有共同的聚居地點,有一定的管理形式,有宗族的族規家法,有一定的公有財産,是宗族的八個基本特徵。《論徽州親族祠堂》(《安徽大學學報》1996年第2期)認為,徽州大建宗族祠堂之風,興起于明代嘉諸、萬曆年間,這也是針對由商品經濟繁榮和資本主義萌芽對徽州宗族統治的衝擊所採取的措施。《徽州宗族族規家法》(《首屆國際徽學學術討論會論文集》黃山書社1996年版)論述了徽州宗族族規家法的制定、執行和特點,族規家法的階級本質,族規家法的精華。個案研究方面,計有《歙縣棠樾鮑氏宗族個案報告》(《江淮論壇》1993年第2期)、《黟縣南屏葉氏宗族調查研究報告》(《徽州社會科學》1994年第2期)、《明清徽州兩遞明經胡氏的繁榮》(《安徽史學》1994年第4期),《歙縣呈坎前後羅氏宗族調查研究報告》(《首屆國際徽學學術討論會文集》)等文,分別就宗族的形成和發展以及宗族制度的不同方面進行了論述。韓國學者樸元熵對柳山方氏進行了個案研究,他在《從柳山方氏看明代徽州宗族組織的擴大》(《歷史研究》1997年第1期)一文中,分析了明代宗族組織擴大的社會經濟契機和原因,指出由人地矛盾産生祀産糾紛和鄉村社會失衡狀況是宗族聯合的契機。又在《明清時代徽州真應廟之統宗祠轉化與宗族組織》(《中國史研究》1998年第3期)中指出,歙縣柳山方氏的真應廟北宋初年和清初的兩次修建最為重要,前一次修廟由專祠轉化為宗祠,後一次則從宗祠轉化為統宗祠。周紹泉《明清徽州祁門善和里程氏仁山門族産研究》(《譜牒學研究》第2輯,文化藝術出版社1991年版)探討了族産的內部結構、來源、經營、管理、收益分配、作用等。他還整理仁山門東房派的族規家法,出版了《竇山公家議校注》(黃山書社1993年版)一書。高壽仙《明初徽州族長的經濟地位--以休寧縣朱勝右為例》(《江淮論壇》1994年第4期)指出,明初徽州的族長並不一定由族中富戶擔任,一般自耕農即可,甚至具備佃人的身份也不影響他的威望和地位。欒成顯《元末明初祁門謝氏家族及其遺存文書》(周紹泉、越華富主編《95國際徽學學術討論會論文集》,安徽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探索歷史上徽州世家大族入手,闡述徽州文書的遺存與徽州大族的關係對徽州文書的由來做進一步具體的探討。胡槐植《徽州宗族祭祖制度》(同上)論述了祭祖的種類、祭日及祭組織、祭儀、酬功與給胙。許水濤探討了桐城宗族,他的《從桐城望族的興盛看明清時期的宗族制度》(《譜牒學研究》第1輯,書目文獻出版社1989年版)一文,論述了制約宗族制度順利發展正反兩方面因素,望族形成及其盛衰的原因、宗族制度的社會基礎問題。
  江西。江西是宗族勢力強盛地區,長期以來缺乏專門的研究,近年來這一情形有所改變。梁洪生、邵鴻對樂安縣流坑村董姓宗族進行了個案研究。梁氏《家族組織的整合與鄉紳--樂安縣流坑村"彰義堂"祭祀的歷史考察》(周天遊主編《地城社會馬傳統中國》,西北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一文,論述了明代嘉、萬年間鄉紳通過建立"彰義堂"等措施對家族組織進行的整合、強化及影響。在此文的基礎上,梁氏又發表《江右王門學者的鄉族建設--以流坑村為例》(《新史學》第8卷第1期,1997年),集中論述王門學者如何進行鄉族建設,並在更大的社會背景中探討其成效和動因,指出嘉、萬之際由於鄉紳管理層的形成,該坑董氏宗族得以整合,社區秩序得以控制,基層權力讓渡的社會基礎是大族,讓渡的客觀要求是動亂的撫治。邵鴻《竹木貿易與明清贛中山區土著宗族社會之變遷--樂安縣流坑村的個案研究》(《地域社會與傳統中國》指出,清代流坑較發達的竹木貿易經濟不但不是宗族的腐蝕劑,而且為其發展創造了新的條件。又在《明清江西農村社區中的會--以樂安縣流坑村為例》(《南昌大學學報》1996年增刊)中指出,清代前期流坑村會社組織的顯著發展,教育、經濟、宗教祭祀、娛樂等各種類型的會社興盛,主要是作為宗族的輔助性功能組織出現的,是適應社會變遷,鞏固和發展宗族組織一個重要途徑和體現。許華安探討了清代江西宗族,他在《試析清代江西宗族的結構與功能特點》(《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3年第1期)中指出,清代江西宗族的結構特點是族産薄弱、祠譜發達,宗族的功能特點是禮法觀念趨談、社會功能上升。《清代江西宗族族産初探》(《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4年第1期)認為,清代江西族産來源具有大眾性、平民性、普遍貧弱的特點,族産的管理、經營也有一定的民主性和功能性。許寰《簡論清代江西宗法勢力對商品經濟的影響》(《贛南師院學報》也強調宗族對經濟發展的負面作用。 

  江蘇(兼及浙江)。蘇南是義田的最早誕生地,也是義田最為發達的地區之一,明清江蘇宗族的研究集中于族田方面。馮爾康《論清朝蘇南義莊的性質與族田的關係》(《中華文史論叢》1980年第3期)一文把義莊放在宗族制度中探討。張研《試論清代江蘇的換田》(《歷史論叢》第5輯,1985年)比較全面地探討了江蘇族田的形態。范金民《清代蘇州宗族義田的發展》(《中國史研究》1995年第3期)指出。乾隆、道光以及太平天國運動之後是蘇州義莊發展的三個階段。義田設置方向向下層宗族轉移,義莊地址向城鎮轉移是清代蘇州義莊的新特徵。朱勇探討了江南宗族法的功能,發表了《清代江南宗族法的經濟職能》(《中國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4期)、《論清代江南宗族法的社會作用》(《學術界》1988年第4期)等文。望族的研究也受到重視,吳仁安發表《上海地區明清時期的望族》(《歷史研究》1992年第1期)、《明清時期上海地區的望族及其盛衰消亡探微》(《譜牒學研究》第3輯)等論文,並在此基礎上著有《明清時期上海地區的著姓望族》(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一書,將望族分為官宦世家、豪川右族和文化世族幾種類型,指出望族門祚在四世者居多。著姓望族大都由科舉制度造成,其興盛得力於好品行祖宗的榜樣作用、有選擇的婚姻以及向心的積極移植,而良好的教育則是必備條件。日本學者佐藤仁史《清朝中期江南的一宗族與區域社會--以上海曹氏為例的個案研究》(《學術月刊》1996年第4期)一文,論述了曹氏望族形成、發展的過程,探討了曹氏家族的婚姻網路以及社會活動的擴大和發展等問題,並由此論證了明末清初以來地區行政逐漸為地方望族紳士所控制。王培華《明中期吳中故家大族的盛衰》(《安徽史學》1997年第3期)使用歸有光《震川集》有關資料,論述了賦役同宗族的關係。錢杭、承載的《十七世紀江南社會生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二章《江南的宗族和社會生活》,對宗族的救濟、教化、轄制等問題有所論述。韓凝秦《清末民初學制變革中的江浙族學》(《天津師範大學報》1996年第4期)將學制變革以前的舊式族學與變革中的江折族學作了勾勒和比較。 

  由於對南方諸多地區的宗族研究已取得了較多的學術成果,一些學者嘗試進行不同地區宗族的比較研究。葉顯恩發表了《徽州和珠江三角洲的宗法制比較研究》(《中國經濟史研究》1996年第4期)一文,從生態條件競爭、宗法制傳承的典型與宗法制的變異、宗法制功能偏重等方面進行比較,認為作為傳統案法制傳承典型的徽州宗族組織,其主要功能在於謀求並維護本宗族的社會地位及特權;而珠江三角洲的宗族組織則因明代中期後商業化的發展而轉向發揮經濟功能,無論是宗族的普遍化還是宗族族産的多樣化等方面,都顯示出宗族的經濟功能是商業行為,而不是徽州的道義經濟。王日根《明清福建與江南義田的比較》(《學術月刊》1996年第1期)比較了福建、江南義田的設置者、不同的發展趨向和設置目的。

  (五) 當代宗族研究 

  80年代以來,在思想解放和改革開放的背景下,隨著農村生産責任制的推行和人民公社制度的解體,農村宗族經過30年被打擊、壓制而銷聲匿跡後,又重新活動,主要表現在祭祖聯宗、編撰族譜、修建祠堂、組織農村鄉俗活動、控制社區秩序等等。如何看待宗族的復興或重建,關係到國家政權對基層社會的控制問題,關係到民族文化的評價問題,也關係到社會轉型及現代化問題。一般而言,如今的學人都能有分析地、辨正地看待宗族問題,避免了簡單化。不過對於當今宗族活動的定位,仍具有較強的傾向性。
 
  1視宗族為現實社會對立物,以負面評價為主的研究 

  一些研究是通過對不同地區宗族活動的調查,指出宗族復興的各種表現以及負面作用。宗族活動的一些調查見諸報紙,如《法制日報》于1989年4月4日發表李雄的《農村宗族勢力抬頭嚴重衝擊法制建設》一文,報道了湖南省岳陽市全市有三分之一的村成立了宗族組織,有的縣群眾自選族長、門長的村達到65%,造成農村族權代替政權、族規代替法規的現象日益突出。該報還于1992年1月28日發表王學剛《宗族勢力的抬頭令人憂慮》一文,報道了廣東的宗族活動。有人發表論文探論不同省份的宗族問題。如浙江省,余炳輝《蒼南縣江南三區宗族械鬥的起因和衰落》(《未定稿》1986年第3期)調查了1980年至1983年蒼南縣的械鬥問題,指出宗族問題作為一種封建文化的殘余,有著現實的社會基礎,它的徹底消除只能通過經濟發展的途徑。朱康對《宗族文化與鄉村社會秩序建構》(《中共浙省委黨校學報》1997年第1期)考察了溫州農村宗族,認為傳統的宗族組織由於其根深蒂固的血緣紐帶作用,具有很強的內控力、凝聚力和強制力,而且宗族本位主義的價值取向很大程度上也是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背道而馳的。對此如果不加以有控制和正確引導,很容易破壞鄉村社會的正常秩序,從而影響農村的社會穩定和發展。又如湖北省,陳永平、李委莎對江漢平原上的仙桃市調查後,發表《宗族勢力:當前農村社區生活中一般潛在的破壞力量》(《社會學研究》1991年第5期)一文,認為"宗族群體作為一種鬆散的利益群體,在廣大農村普遍存在,而由宗族群體所形成的宗族勢力,雖與過去相比有了本質性的變化,但作為封建殘余仍對農村社區起著一定的破壞性作用,成為農村基層社區生活中一股不可忽視的潛在的破壞力量"。再如江西省,該省械鬥較為嚴重,譚庚炳《農村械鬥何時了》(《理論導報》1992年第1期)聯繫吉安縣的實際,就預防和遏制農村宗族械鬥作了探討。余紅等人《對農村宗族械鬥的憂思》(《南昌大學學報》1993年第3期)介紹了江西農村械鬥的形式,特徵、原因等問題。肖唐鏢、幸珍寧《江西農村宗族情況考察》(《社會學研究》1997年第4期)提出了宗族勢力已形成五方面發展趨勢,即:發展區域擴張化、活動方式多樣化、組織形式實體化、組織目標社會化和組織活動公開化。作者認為,宗族勢力的發展已成為影響農村社會改革、發展與穩定的一股不可忽視的破壞性力量,它危及到農村基層政權和基層組織的穩定、抗擾了農村法制建設的進程、干擾了黨和政府方針政策的落實、破壞了農村社會的穩定、制約了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影響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宏觀論述當代宗族的論著方面,1990年10月在成都舉行了第三次中國社會史研討會上,徐揚傑提交了《肅清封建宗法思想和制止家族勢力復話是一項長期的歷史任務》一文,指出:"近幾年部分農村家族勢力的活躍與抬頭,不管披上什麼外衣,本質上仍然是已被打倒的歷史上的宗族組織和族長族權的復活,是歷史上的沉渣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再一次泛起。"何清漣《當代中國農村宗法組織的復興》(香港《二十一世紀》1993年4月號)認為"宗法組織在中國農村中的復興,無論從哪個角度觀察,都是一次文化的退潮,必將導致劇烈的社會衝突。它的發展和壯大,意味著中國的現化化還有一段曲折的漫漫長路"。余紅《中國農村宗族勢力為什麼能夠復活》(《南昌大學學報》996年第3期)認為,從歷史的宗法制度到亙古至今的聚族而居,從家庭功能與行政功能的漲落到農村社區文化,以及農民精神心理中的消極因素,促成了農村宗法勢力的復活。 

  王滬寧著《當代中國村落家族文化--對中國社會現代化的一項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一書,以反映中國鄉村傳統的組織特徵和文化特徵的家族文化為視角,探討鄉村發展與中國社會發展問題。著者在15份社會調查報告的案例基礎上進行宏觀的綜合分析,全書分背景、結構、功能、嬗變、選擇五大方面進行論述。由於調查者和著者的專業是政治學,該書將宗族作為"農村政治文化結構"處理。著者認為,"中國的現代化、中國社會未來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人們對村落家族文化的何種態度,對村落家族文化的變化,如何應變"。近百年來的中國歷史是中國社會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的歷史。村落家族文化處在消解的過程之中,但又有消解過程中的不斷往復。村落家族文化向現代社會過渡,發生種種轉變。從而使村實族文化存在的理由(生産水準、資源總量、自然屏障、社會調控、生育制度、文化因素)發生了變化。對於家族代表的基層社會秩序,他一方面認為"數不勝數的小秩序,村落家族共同體的秩序,會蠶食大秩序。"同時也指出:"對於巨大的中國社會來説,"如果能將人們首次納入較小的秩序之中,社會在協調這較大的秩序,管理成本就會小得多。當然,村落共同體能否扮演這一角色還得研究,還要視社會發展水準而定。但往這個方向努力和思考問題,是合理的選擇。因為村落家族共同體的存在不是隨心所欲可以改變的,在既存的條件下能做什麼,這是社會發展過程中重要的問題。"總的看來,該書的主調是把村落家族文化作為現代的對應物看待的。

  2視宗族為中性社會組織,對其功能做正負雙重性質評價的研究。區域和個案的調查研究。關於浙江宗族,劉小京《略析當代浙南宗族械鬥》(《社會學研究》1993年第5期)通過1983年5月-1992年11月七次赴溫州市農村從事調查研究,認為宗族組織具有很強的適應力和內聚能力,這是一種中性的社會組織,並非對社會有害無益。"只有地方政府威信喪失,其社會控制能力嚴重衰落,並且宗族組織得到某種程度的軍事化的前提下,宗族械鬥才能可能成為一種社會必然,而一旦當宗族械鬥從偶發性事件轉變為地方亞文化系統的一個組織部分之後,它就能從所在的社會環境中汲取于已有用的文化成分,從而成為系統內難以摒棄的毒瘤。"徐國平對聚居於浙江中西部蘭溪市諸葛鎮的諸葛亮後裔調查研究,發表《諸葛亮後裔家族文化》(《東南文化》1997年第2期)一文,指出諸葛氏家族文化帶有不少陳舊的甚至是封建的成分,但作為諸葛亮後裔家族中特有的文化現象,畢竟有著極其豐富的文化內涵,在今後仍能表現出相當多的活躍成分,繼續發揮積極的作用。關於廣東宗族,楊平《湛江農村家族宗法制度調查》(《戰略與管理》1994年第1期)指出,家族組織"與中國傳統文化的主流有著天然的聯繫,與中國國家政權之間具有較為廣闊的合作空間,與現代化的主潮流並不處於截然對立的狀態。然而,家族組織又是一柄雙刃劍,以它為表現形式的族際衝突,以及由於政府處置不當而引發的普遍不滿,很可能在家族組織復興中成為某種破壞性力量。"龔佩華《廣東臺山浮石趙氏宗族家族制度試析》(《中山大學學報》1997年第4期)對南宋皇帝宗親的趙氏宗族進行了人類學的田野調查,認為改革開放後該宗族經濟多樣化,且按民主、法制原則經營、管理,從而逐漸脫離血緣原則,處在轉型時期,在這變化過程中,濃濃的鄉情既可能是一種很好的潤滑劑,把浮石迅速推向現代化,也可能是建立民主和法制的一種障礙。 

  還有一些多種學術背景的學者進行了從宏觀把握當代宗族的研究。李成貴運用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將宗族作為經濟社會制度分析,他在《傳統農村社會宗法制度的理性審視》(《民俗研究》1994年第1期)一文中認為:"宗法家族制度固然有其弊害,他因事實上任何一種制度供給都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負面效應釋放,因而也就無礙于我們在此作出宗族是傳統農村社會最有效理性的組織選擇的判斷。"並舉出宗法家族制度減緩社會震蕩、節約交易費用、克服外部性的極端重要的功效。作者又在《當代中國農村宗族問題研究》(《管理世界》1994年第5期)提出,實現現代化,必須有選擇地否定傳統,宗法制度為我國農村社會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歷史基礎,它培育了一種社會的人格,即不把人從實際關係中孤立出來,"強調個人在共同體中的恰當地位和行為"(許ㄟ光語),農村變革與發展必須構建在該基礎之上。郭于華《農村現代化過程中的傳統親緣關係》(《社會學研究》1994年第6期)一文指出,早期的基於西方社會的現代化研究,時常把獲致性的次級關係和先賦性的初級關係視為相互對立、排斥和取代的關係,注意到社會變遷多樣性與特殊性的研究,則試圖尋找傳統與現代化的融合及傳統繼續存在的理由。她認為:"中國農村社會變遷的現實顯示了傳統親緣關係與現代社會關係的並存,權力關係與象徵體系的並存,它預示了傳統先賦關係的衰頹在中國社會將是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過程,而且親緣關係並非沒有可能成為一定階段內具有正面意義的可利用的資源。"馮爾康在《當今宗族與現代化關係》(日本《中國研究》第10期,1996年1月號)一文中指出,權衡當前宗族活動的正負兩方面的作用,其適應我國現代化初期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的要求,促進社會前進,積極作用佔主導地位,消極作用從性質上看是嚴重的,但當前影響面小,處次要地位。王笑天、陸玉《鄉村社會重修家譜現象的思考》(《社會科學研究》1996年第4期)指出了重修族譜行為有積極、消極二重性功能。 

  錢杭、謝維揚著《傳統與轉型:江西泰和農村宗族形態》(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5年版)是又一部重要的學術專著。該書採取社會人類學的研究方法,錢杭主張:中國宗族研究應該具有"典型學"的意識,即集中研究不同時代、不同地區、不同文化背景中的各類宗教的結構和功能特徵;應該從探討宗族的功能特徵轉向分析宗族的係譜性結構特質;強調採取文化人類學的"主位方式"即把被研究者移到主位,把當事人的描述和分析的恰當性作為判斷的標準用主位方式進行研究,研究者用人們必須懂得的範疇和規則知識,能像當事人那樣思考和行動。這樣,宗族的研究就會有一個改變立場問題(《關於當代中國農村宗族研究的幾個問題》,載《學術月刊》1993年第4期)。作者正是採取田野調查並以宗族的係譜結構及其功能為重心進行區域和個案結合的方法進行研究的。該書分六章論述了泰和的人文背景與宗族傳統、宗族重建的環境、宗族結構的轉型、譜牒的重修、祠堂的修復、宗族文化、湖南省部分地區宗族情況。在作者看來,宗族的出現與持續存在,從根本上來説,是漢人為滿足對自身歷史感和歸屬感需求的體現,是漢人的本體性需求。作者認為泰和農村的宗族組織,是不代中國農村宗族重建和轉型進程中具有建設性特點的一個類型。他們正在努力尋求一種既合乎傳統,又能適應現代生活的適當的組織結構形式,泰和宗族活動受到農民群眾的歡迎。宗族作為一種俱樂部式的結社形式,也許是它們自身存在的最可接受的理由之一,並且也可能是它們經過轉型後達到的一種能與現代生活相適應的形式。就泰和農村的實際情況來看,社會主義的意識形態對宗族觀念的更新與改造有重要影響,農民並不把這兩者對立起來。漢人宗族的重建和轉型,不但有可能導致血緣因素在中國現代化農村生活中的作用取得某種新的形式,而且還可能有助於推動並提高鄉村社會的自治程度和有序程度。似乎可以認為,宗族問題在農村生活中的意義主要是關於文化的。作者也指出,當前農村宗族活動在泰和之外的其他地區,如湖南仍具有突出的破壞性和較濃厚的封建色彩,從而與正在中國農村進行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目標不相符合。 

  以上對當代宗族的研究告訴我們,宗族在中國社會是一個客觀的存在,然而由於歷史和政治的原因,由於研究者的學術背景不同,採取的理論工具和思想方法各異,在對宗族的定性和定位上觀點相差甚遠,諸説並存、互相探討有助於研究的深化。而以多學科、全方位、動態與靜態結合的方式研究和認識宗族,或許應該是學者和政策制定者共同努力的方向,可以更加理性地把握當代中國宗族。

  結 論
  
  既有的宗族研究成就正如前述,但也存在著時空上的不平衡。就時間而言,唐五代至宋元時期的宗族實態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即使是取得豐碩成果的明清宗族研究,其實也主要集中于清代,還需要對宗族發展史的重要時期明代進行全面系統地深入研究;而對於納入世界體系處在社會大變動時期的近現代宗族的研究,則剛剛開始。就空間來説,宋以後宗族的研究北方較南方薄弱,而南方地區華中較華南和華東薄弱;更重要的是應該加強不同區域和類型宗族的比較研究。 

  史料利用和研究方法方面也有需要改進之處。雖然採用多學科方法進行宗族已有明顯進步,但對於宗族這樣一個內涵豐富、外延寬廣的研究對象,研究者仍需要進一步改善知識結構,剖析"宗族社會"、"家族文化"之類的複雜命題似非單純某種專業知識可以勝任。史料方面,考古發現、文集史料、契約文書,特別是族譜的全面利用,還有待挖掘。進一步重視和改進。 

(來源:尋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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