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法彰而後黎庶無玩志,家規肅而後子弟有憚心,是故齊家與治國分不同而其理一也。我族自明初隸籍于斯,子姓繁衍雖多俊秀,亦間有愚頑,倘父兄之教不先,斯子弟之率不謹。惟標準既立,則觀法有由,爰撮十數條開列于左,期我族人共相勸勉,其亦防微杜漸之意也乎。  
 一、罵忠貞:民生于三,而君成之,士既邀恩遴選,當思循良報效,即身為庶民,亦宜早完國課,踴躍赴公,毋幹法紀。  
 二、孝父母:生我劬勞,吳天罔權,人予朝夕奉養無違,猶難酬于萬一,況不孝不敬,罔識身從何來乎?族中倘有無知不顧天倫者,各房內必先嚴懲,如帖終不悛,公同稟究。  
 三、睦兄弟:同胞之愛如手如足,倘因一時嫌隙,遽爾骨肉參商,甚至爭訟不休,仇讎相視,是以小忿而廢懿親,匪惟士林所不齒,亦宗族共含羞也。凡我族人,期敦式好之歡,無忘葛之庇。  
 四、敦唱隨:閨門和順,致祥之由,否則維家之索,故型于之化,篇什昭垂。倘婦不順翁姑,不和姑嫂,本夫急宜嚴誡,或斥歸母家,俟其悔悟。如母家不明大義,反縱與本夫為難者,族長公懲悍婦。抑或有本夫縱容者,族長公罰本夫。  
 五、全恩愛:無父何怙,無母何恃,故續娶後妻多為撫育前妻子女計也。近有悝女刻苦前妻子女,致傷天性之恩。族內有續弦者,本夫宜委曲開導,使母盡母道,恩斯勤斯,子亦盡于道,起敬起孝,庶慈母順子,一門衍慶義也,而恩全矣。  
 六、修墳墓:神在室堂,形歸窀穸,故祖宗墳墓無論遠近,每歲清明挂掃,必須剪除荊棘,或有扇塌之處,急宜培補,歌使枯骨暴露,慘目傷心。至七月中元焚包薦新,又一報本追遠之遺意耳。古人稱挂山記處,燒包記名,良有以也。  
 七、勤生理:居家之法,耕種為先,其次工商末藝,亦足起家,必遠慮深謀,庶可以仰事俯畜。倘不務生理,閒遊賭博,勢必流為無賴。及至一敗涂地,歲月蹉跎,悔無及矣。故凡有父兄之責者,切不可任子弟日荒于嬉,毫無職業。  
 八、崇禮義:書曰"既富方谷",又曰"資富能訓",蓋以養與教兩相因也。族內有俊秀子弟資,固宜樂栽培,即資稟椎魯者,亦必從師教訓,令其識字明理,彬彬有儒雅鳳。古人稱讀而不耕,則衣食不足;耕而不讀,則理義莫興。尚徒務封殖,不事詩書,是深為識者所鄙也。  
 九、恤貧困:鰥寡孤獨四者至窮,情殊可憫。如族內貧困不給者,須分多潤寒,以救其生,事變粹乘,又須竭力扶持,以解其厄。倘徒坐擁贏余,秦越相視,比之朋友通財之誼,且不如矣。合族其共知,相維相係,庶太和之氣可坐待也。  
 十、安己分:富貴貧賤數定于天,倘不安分守己,惜端滋事,以及酗酒逞兇,恃強淩弱,肆行無忌者,族眾先以家法治之,俾知改過自新。如仍蹈故轍,公同稟究,決莫徇私,致滋後累。  
 十一、彰公道:于中之事責歸戶首,遇有事投稱,不論貧富,不論親疏,不可挾私嫌而藉以報復,不可圖利而顛倒是非,務宜察實再三,平情勸諭,自然解散。一有偏袒,自然不服,鬧到公庭,浪費家貨,兩敗俱傷,是彼此皆為我所害矣。倘二比,日後和睦,必以今日之是非盡歸我一人之播弄,其怨我何極,有不暗尋事故報復于我者乎?故彰公道不獨有玉于族人,井可免害于自己。  
 十二、敦儉樸:冠婚喪祭,稱家有無,故用費必須酌量。若務以奢華,以壯觀瞻,恐相沿為習,必不惜物力維艱。蓋由儉入奢易,由奢入儉難,惟量入以為出焉,則財恆足矣。  
 十三、崇節孝:忠臣不事兩主,烈女不更二夫。故族內有力能守節,冰潔白持,兼以上事翁姑,下撫孫子,以繼丈夫志,以為宗族光,房族必須票清旌坊,以彰節孝。家計貧寒,合族亦宜捐金幫助,庶潛德無不發之光矣。 
  (來源:張姓家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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