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攜手應對國際金融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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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量化”監管金融控股公司行為

  時間:2009-10-13 09:20    來源:新華網綜合     
 
    據證券時報報道 為規範金融控股公司財務行為,財政部日前下發《金融控股公司財務管理若干規定》,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和資金籌集、投資和經營活動、資産管理、風險控制等方面做了量化規定。

    《規定》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國有資本由財政部代表國家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應當積極推進股份制改革,改革方案應當經財政部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金融控股公司應當按照“依法合規、審慎穩健、盡職高效”的原則,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明確職責,科學決策,規範操作,實現可持續發展。

    在資本和資金籌集方面,《規定》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應當保持債務規模和期限結構合理適當,資産負債率原則上應當保持在60%以下。上一季度末資産負債率達到或者超過60%的,新增債務融資應當充分評估財務風險,按季度報財政部審批。金融控股公司從其金融類子公司融資,不得以資金佔用等形式,侵佔子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且應當符合金融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金融控股公司雙重杠桿比率,即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凈值與所有者權益之比,原則上應當保持在125%以下。金融控股公司對金融類子公司投資賬面價值應當保持在投資資産賬面價值總額的50%以上。並表金融類子公司匯總資産賬面價值應當保持在金融控股公司匯總資産賬面價值總額的50%以上。

    《規定》明確,金融控股公司應當不斷優化投資控股架構,簡化投資層級,減少交叉持股。金融控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與一級以下的子公司聯合向其他子公司投資。同一子公司對其他子公司進行直接股權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家,原則上不得同時向其他具有股權投資關係的多家子公司進行股權投資。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交易風險控制制度,規範內部交易行為,增強內部交易透明度,嚴格限制不當關聯交易;建立風險隔離機制,確保與子公司之間以及不同子公司之間責任界限分明,防止風險在內部傳遞和擴散。金融控股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一次性交易金額達到或者超過本公司上年末凈資産的5%或者10億元,或者同一會計年度內累計交易金額達到或者超過本公司上年末凈資産的10%或者20億元,應當在實施後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書面報告。

    對於投資和經營活動,《規定》明確,金融控股公司應堅持以金融業為主,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多元化經營;進行非金融行業投資的,應根據國家宏觀政策和本公司發展戰略,優化非金融業務佈局,控制投資行業範圍。

    財政部稱,《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與《規定》要求不符的事項,相關企業應當於6個月內予以調整。中國中信集團公司、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財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記者 鄭曉波

 
編輯: 肖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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