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攜手應對國際金融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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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實施個稅抵免有利緩解貧富差距

  時間:2010-02-05 09:13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2月4日電香港《文匯報》4日刊出署名文章認為,稅收是政府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主要由個人所得稅來承擔。對於我國而言,建立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既有助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現實問題,又益於緩解經濟社會發展深層次結構性矛盾。

文章摘編如下:

稅收是政府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主要由個人所得稅來承擔。對於我國而言,建立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既有助於解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現實問題,又有益於緩解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深層次的結構性矛盾,為我國經濟社會協調、快速、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該制度有利於增強個稅調節國民收入的作用,更好體現稅負公平;有利於促進現行社會福利保障體系更有針對性、更公平有效。

1月8日下午,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世界主要國家財稅體制和深化我國財稅體制改革進行第十八次集體學習時指出,要落實結構性減稅政策,加大國民收入分配調整力度,增加城鄉勞動者勞動報酬,增強居民特別是低收入群眾消費能力,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2009年12月初,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也提出,今年經濟工作要加大國民收入分配調整力度,增強居民特別是低收入群眾消費能力。稅收是政府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主要由個人所得稅來承擔。目前,我國稅收政策在對個人收入的調節上還顯得不足。

個人所得稅抵免是趨勢

綜觀世界各國的個人所得稅收制度,有些已在兼顧效率與公平的道路上探索出許多行之有效的稅收與福利相結合的社會政策。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就是其中之一。

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通過給予有家庭負擔的低收入勞動者以稅收抵免,從而減輕其工作所得的稅負,收入在個稅起徵點之下的低收入勞動者也可受益於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規定,勤勞工作所得低於一定額度標準的低收入者有撫養兒童的家庭負擔,可以向稅務部門申請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抵免額的多少主要隨低收入者的收入多少並結合其家庭撫養未成年人負擔而確定。當其收入超過一定額度標準,抵免額逐步減少直至不再享有抵免待遇。

美國、英國、奧地利、匈牙利、義大利、韓國等國已先後實行了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只是稱謂有所不同。例如,美國稱之為“勤勞所得稅收抵免(Earned Income Tax Credit)”,英國實施了“勞動稅收抵免(Working Tax Credit)”。美國總統奧巴馬任伊利諾伊州參議員時,曾成功地領導並創建了總額達1億美元的伊利諾伊州的勤勞所得稅收抵免項目,之後又提出增大勞動收入的稅收抵免額度。這方面的政績和施政計劃有力地幫助奧巴馬贏得多數美國公民的支援。

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包含三個特徵要素:一是要求受益者必須符合一定低收入標準,二是對受益者有必須勞動的工作要求,三是主要以勞動收入為依據確定抵免數額。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只向願意勞動的低收入者提供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是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的體現,即福利既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也要求每個公民盡義務,不盡義務者無權利,好吃懶做不勞動的人,即使收入低也得不到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

另外,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依據的收入與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不盡相同。比如在美國,該制度依據的勤勞所得是指工薪、小費等憑勞動掙來的收入,不包括租金、利息、股息等資本利得。

發揮救助效應體現稅負公平

與傳統的社會福利補貼相比,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是一種與稅收緊密相聯的現代化社會福利保障制度,更能達到救助的社會效應,也更能體現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公平,因而逐漸在越來越多的國家得以實施。

對於我國而言,建立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既有助於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現實問題,又有益於緩解經濟社會發展深層次的結構性矛盾,為經濟社會協調、快速、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該制度有利於增強個稅調節國民收入的作用,更好體現稅負公平;有利於促進現行社會福利保障體系更有針對性、更公平有效。該制度讓有家庭負擔的低收入勞動者得到更多的純收入,有利於扶弱濟貧、鼓勵勤勞致富,緩解嚴重的貧富差距;通過該制度給予納稅人更多可支配收入,有利於為拉動內需,促進消費,走出金融危機;該制度與就業相掛鉤,有利於鼓勵就業和健全按勞取酬的分配體制;該制度有助於減少低收入者、增加中等收入者人口比例,緩解人口老齡化將給社會福利保障體系帶來的壓力。

我國建立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既要將個人所得稅制與社會福利制度緊密結合,又須體現對公民勤勞工作的激勵作用。即使實現不了社會保障與個人所得稅收部門的合併,也需要實現公民個人社會福利與個稅徵繳資訊的共用。

建立我國的該制度既要借鑒他國經驗,又須結合我國國情,注重與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協調發展,與我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補充。從完善個人收入自行申報制度、提高稅務部門徵收個稅水準、建立信用公示、綜合考慮家庭收入和負擔的角度著手。同時,在我國建立該制度還需考慮地區差異和城鄉差異。(王仲淼)

 
編輯: 胡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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